2019年车辆分公司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75-190JOC007176)
一、概述
2019年车辆分公司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采购项目已经南京地铁公司内部批文批准立项。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2019年车辆分公司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75-190JOC007176)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工程概况
本项目依据为2019年车辆分公司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采购计划,共12项。本项目所采购的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用于南京地铁目前所有线路,所有技术参数及性能必须与原本车辆及空调系统相匹配。同时为了进一步缩短产品采购周期及保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波动,拟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三年期框架协议。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三、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1、标段划分情况:1个标段
2、标段名称:2019年车辆分公司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采购项目
四、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要求:
1、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以分支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能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和服务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汇率以申请文件接收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各国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换算)。
(3)投标人须为空调滤料和辅助滤棉的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在有效期内)。
2、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原件);;
3、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2016年1月1日以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相关合同业绩证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原件)。
4、其他要求:
(1)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a)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b)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情形;
(3)被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加入不诚信供应商库的投标人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二)联合体投标:□接受;√不接受
(三)联合体投标人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5月15日9:00时至2019年5月22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并上传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的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报名审核,通过上述报名者可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下载者请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交易平台服务费100元,不支持邮购,售后不退。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招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3、下载者登陆平台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平台仅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
4.4下载者需要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填写“开票申请”;招标文件费用及邮购费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电子发票,如需纸质发票请在开标时领取;平台下载费发票由平台公司出具电子发票,联系平台公司领取。
4.5平台公司咨询电话为:4000928199;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6月04日下午14时00分
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9楼开标厅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南京市雨花区尤家凹2号 | 邮编: | 210012 |
联系人: | 刘健伟(技术)、蓝累(商务) | ||
联系电话:中国采招网%(bi dcenter.com.cn) | 025-51898728、51898556 | ||
招标代理: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9楼 | 邮编: | 210005 |
联系人: | 陈猛、闫凤 | 传真: | 025-84795981 |
联系电话: | 025-51898416、84795958 |
九其他说明
招标人可能对本招标公告进行修改,若有修改,招标人将重新发布公告,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信息将以重新发布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