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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桩基 动力 机房

所属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 发布时间 2019/6/6 关键词桩基动力机房   近期更新12253项目点击关注“桩基,动力,机房”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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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干混砂浆

招标人(盖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

经办人:李 惠 联系电话:158*****576

技术负责人: 全金伟 联系电话: 138*****195

发出时间:2019年06月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一、招标形式及范围

1.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1.2招标范围:干混砂浆

1.3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形式,不因工期的调整或者市场的涨幅调整,请各单位自行考虑风险。

1.4投标人资格:中建股份集采交易平台范围内的合格供方

二、招标原则

2.1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由项目、生产资源管理部、经济管理部、财务部、纪检部门主管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线上评标。

三、定标原则

3.1在质量、服务同等的情况下,低价中标;

3.2在同等条件下,与我公司有过合作经历,无不良记录的投标方我方会作为优先中标的参考因素。

3.3报价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内90天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因素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自行承担。

3.4投标汇总表,各投标单位均需填报,扫描或拍照后作为投标附件上传。

四、质量要求

4.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4.2结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标及地方要求,并提供材质证明、合格证等质量文件。

五、交货、验收要求

5.1质量基本条件: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5.2验收方式:以我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5.3交货时间: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供货,具体以甲方通知交货日期为准。

5.4交货地点: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施工现场。

5.5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运输、卸货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5.6乙方发货后24小时内,应通知甲方,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5.7乙方装运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通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5.8由于乙方的原因合同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换,则此部分材料由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5.9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乙方有责任及时补充供应丢失的材料,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违约:除上述约定外,在通知的交货时间乙方未能及时交货,按照2000元每天的额度支付甲方罚金,但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六、投标注意事项(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

6.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有关的信息。

6.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6.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士责任的权利,并永远清出三公司。

6.4本投标通过网络报价,所有参与投标报价的单位都被视为其认可:该网络行为是合法、安全、有效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6.5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通过该网络进行公开互动质疑、答疑。

6.6场地基本条件:本次招标需要供货的地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单位需要对场地、运输路线进行考察的,自行解决。中标单位不得以场地、运输条件等原因变更任何投标内容。

6.7安全基本条件:投标方、中标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投标方(或中标方)必须承担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招标人概不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组成

7.1投标函、报价单、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人投标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均需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作为报价附件上传。

7.2中标单位签合同前还需提供以上7.1条书面文件。

7.3质量、服务方面的进一步承诺。

7.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样品等。

八、服务承诺

8.1中标单位立即与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及时签订合同。

8.2保证在招标方要求的实效内供货,不得延误;若供货不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8.3对所供物资的运输能力、装卸条件要有充分保证。

8.4招标价格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违约。

8.5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结算方式

9.1本招标结算方式为:材料没有预付款,每月20日对账;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 并经过甲方、乙方、监理方、业主方四方交验合格后, 与物资部办理验收手续,自首次货物进场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60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 70 %,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 95 %,。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扣款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货物经过验收合格后,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但并不改变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意在甲方资金困难时延长付款时间,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供货或恶意讨薪。

9.2支付费用的宽限期为六个月,宽限期内应支付的款项不计息。

9.3甲方可以选择【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理/国内信用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以上述支付方式中的银行转账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组合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有商票,贴息费由乙方自理。

9.4供货方及时提供银行帐户、发票。发票与银行帐户相一致。

特别提示:开具发票应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主合同义务。若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通知方式:乙方确认以下联系方式作为甲方联系乙方的方式,如乙方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已送达,以下任何一种送达方式以最早到达的时间为收件日期。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使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十、开标时间:见云筑网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1、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1.1 拌合后的砂浆拌合料及固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2 普通砂浆以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硬化体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1.3 特种砂浆以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划分等级,其性能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使用要求确定。

1.4 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 8h。

1.5 砂浆的干缩率要求为 28d 龄期干缩率≤0.3%。1.6 砂浆的含气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含气量有限制时,砂浆含气量应小于 7%。

2、砂浆基本性能:

2.1 本工程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有 Mb7.5,Ma5。

强度等级

使用部位

稠度(mm)

保水性(%)

Ma5

室内地坪以上无水房间

70~80

≥88

Mb7.5

室内地坪以下以及有水房间

70~80

≥88

2.2 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5、M7.5、M10、M15、M20等,性能指标见附表

2.3 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20,M15

附表一: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附表二: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附表三: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抗裂砂浆性能表

检测项目

单位

指标

可操作时间

h

≥1.5

在可操作时间内拉伸粘结强度

mpa

≥0.7

拉伸粘结强度(常温 28d)

mpa

≥0.7

浸水拉伸粘结强度(常温 28d,浸水 7d)

mpa

≥0.5

压折比

/

≤3.0

3、生产材料质量控制:

3.1 砂浆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2 水泥砂浆的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 细集料:砂浆用的细集料可选用河砂,如采用其它人工砂或特种砂时,应确保不会对砂浆性能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或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的要求。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 粉煤灰:用于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1596)的规定,粉煤灰质量不低于Ⅱ级,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它掺合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5 外加剂:所使用的外加剂必须具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厂时应按规定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原材料储存:

砂应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内。

水泥与其它粉料贮存时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水泥贮存时不宜超过 4.23 个月,超过 3 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它原材料也应分类储存,并做好标记标识。

5、生产质量控制:

5.1 砌筑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2010)的规定,砂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2.5mm;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 1%。

5.2 抹灰砂浆用砂应无杂质,含泥量不宜超过 1%,底层砂浆用砂最大粒径不宜超过2.5mm;面层用细砂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1.25mm。

5.3 地面砂浆用砂宜选用中、粗砂。当选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 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 1%。

5.4 砂浆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5 抹灰砂浆中的水泥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 15%,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的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 18%,矿粉掺合料的品种及掺量视水泥的种类及砂浆用途而定,并通过试验结果而确定。

5.6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

5.7 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和生产过程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每盘计量允计误差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5.8 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5.9 砂浆出厂时按质量计量,误差不得大于 2%。

6、产品质量检验:





6.1 砂浆生产时应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砂浆进行质量检验,严格遵循不合格不出厂的原则。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

干混砂浆合同

编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的设计和使用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 项目中的 干混砂浆 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合同:

工程名称: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本合同组成文件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第四部分 供货清单及价格表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投标承诺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货物及数量

1.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项目中 干混砂浆 产品及配件以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数量详见第四部分。

2、合同金额及价格

2.1:

2.1.1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总额(含增值税)RMB 元(大写:人民币 :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RMB 元 (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款RMB 元 (大写:人民币 拾 ),适用增值税税率 %。

2.1.2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RMB 元 (大写:人民币 ),适用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在向甲方收取增值税款时,应提供相关的结算清单,并对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的不含税价格进行分类列示。

2.2本合同为

(一)固定 单价 (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 13 %,数量暂定(详见第四部分)。

(二)不固定 / (单价/总价)合同(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 / %,数量暂定(详见第四部分)。

增值税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在向甲方收取增值税款时,应提供相关的结算清单,并对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的不含税价格进行分类列示。

单价包括:

2.2.1货物原价: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及加工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并包括随货物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检测报告、安装调试配合验收费用等价格在内。

2.2.2其它费用: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材料验收之前的保险费、服务费,其中运输费系指由乙方将货物从制造厂运至交货地点落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2.2.3乙方在合同价款外收取的除增值税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且价外费用已包含增值税款,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另行收取增值税款。价外费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合同条款2.2条执行,如本合同项下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的,价外费用适用合同项下的最高增值税税率。

3、价格约定事项

3.1 甲方有权利选择全部或其中某几项要求乙方供货,乙方不得据此调整合同单价。

结算价格=合同单价×甲方实际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量减去退货量。

3.2 按约定计取增值税

4、结算与支付

4.1预付款:

本合同 无 (有/无)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大写: 作为预付款。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2到货款: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 经甲方(指定专人)签字确认收到后,方视为到货(指定专人发生变更的,须书面通知),并经过甲方、乙方、监理方、业主方四方交验合格后与物资部办理验收手续,自首次货物进场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60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 70 %,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支付至累计验收额的 95 %,。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无任何扣款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货物经过验收合格后,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但并不改变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意在甲方资金困难时延长付款时间,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供货或恶意讨薪。

4.3 安装调试款:货物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乙方、监理方、业主方四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的 /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 / %的安装调试款。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4结算款: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调试完毕,并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物价款(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4.5 质保金:质保期内由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应就质保期间发生的增加或扣款进行确认并签订工程尾款确认书,尾款确认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免息付清剩余质保金。双方对保修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6支付费用的宽限期为 6 个月。宽限期内应支付的款项不计息。

4.7以下文件构成乙方结算文件:

4.7.1甲方物资部签署的供货清单;

4.7.2四方(甲方、乙方、监理方、业主方)验收合格证明;

4.7.3系统调试合格证明;

4.7.4整体工程竣工调试合格证明。

4.8 付款方式的约定

4.8.1 支付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理/国内信用证/抵房/供应链】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以上述支付方式中的 组合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8.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名称:

银行账号:

履约过程中如银行账户信息发生更变时,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否则因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

4.8.3 其他约定:

5、增值税发票的约定

5.1 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5.1.1 甲方税务信息

公司名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XW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详情********查看详情XW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电话:***-********查看详情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翠微路支行

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15495

5.1.2 乙方税务信息

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上的15位税务登记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后的单位18位编码):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必须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

账号(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号):

5.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5.2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普通 发票,税率 13 %,并提供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并顺延付款时间,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3 发票的开具时点约定

5.3.1合同项下存在预付款的,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前15日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5.3.2 每批货物到达现场,乙方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延迟验收及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5.3.3 乙方供货完成后,必须提供合同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并顺延付款时间,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4 乙方应在开票之后5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与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我方更换要求后5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我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5 发票违约责任

5.5.1 乙方必须确保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发票、拒绝支付一切款项并顺延支付时间,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含未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对应的25%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及相关损失等。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开具虚假、作废、未报税等无效发票的;

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③ 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④ 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⑤ 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⑥ 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票面损毁或涂改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5.5.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税率的,乙方除按5.5.1条赔偿甲方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5.3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除按5.5.1条赔偿甲方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5.5.4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使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6、供货时间及地点

6.1合同内所有货物将分批供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部门和物资部门共同确认的供货时间、规格型号及数量,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地点,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保期结束。货物为设备时,合同供货期为 / 日历天.

6.2上款规定之供货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6.3乙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指定位置交付甲方。

特别提示:货到现场后需通知物资部验货后方可卸车。

7、保修期

7.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 2 年,并不低于国家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颁发的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

7.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8、合同生效

8.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确定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8.4合同订立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公章)

(公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100070

邮政编码:

中 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10007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9、定义与说明

9.1 “工程”是指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

9.2 “甲方”是指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3 “乙方”是指 。

9.4“业主”是指 。

9.5“监理”是指 。

9.6“货物”是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器、易损件、配件、专用工具、技术手册、安装(或施工)指导书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9.7“验收”是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9.8“服务”是指合同规定的乙方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的合同附随义务。

9.9“日”指日历天数。

9.10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订立及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和传真等。

9.11“详细设计“是指乙方为响应甲方要求必须提供的能够满足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及相关深化设计的被甲方确认过的图纸。

9.12“保函”是指由中国境内营业的银行(指定为中行、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招行)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具的保证文件。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本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10、专利权

10.1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委托代理销售权(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凭证)。

10.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0.3如乙方提供货物虚假证明材料,导致侵犯第三方专利权事件的发生,除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11 、包装

11.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2每批货物应附至少一份装箱单,货物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施工及安装指导书。

11.3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

12、装运通知

12.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和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如供货周期比较长或进口,应向甲方提供排产日期、加工制造日期、装运日期、到港日期、出关日期及到场日期以及每月生产进度报告。

12.2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前两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3、运输和卸货

13.1乙方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货物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13.2乙方应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13.3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的义务。

13.4由于乙方的原因合同货物需要补充或更换,则此部分货物由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13.5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乙方有责任及时补充供应丢失的货物,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保险

14.1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保险内容及金额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及价值,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整地交付;并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前的相关责任。

14.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使用造成损失,甲方建议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

15、质量保证及保修期责任

15.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施工或安装、调试后能正常使用。在货物保修期间,乙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5.2 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乙方亦应承担保修期内受损货物的维修,如有必要,乙方在7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或保函中扣除,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保修期相应延长6个月。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4 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的免费服务及维修包括:修复及更换一切所需之部件及以上工作所消耗材料费及人工费。

15.5 保修期后乙方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甲方满意。售后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16、质量要求

16.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6.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要求。

16.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16.4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16.5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依据图纸、现场实况提出的所有具体要求。

17、检验

17.1本合同货物的验收及测试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拥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应产品的审批备案手续和相关的制造、检测许可证书。

17.2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乙方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内。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检查验货。

17.3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后,甲方将组织监理、业主等有关人员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进行联合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及甲乙方确认的封样样品(或描述)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4甲方组织相关人员(监理、业主等)对货物开箱验收后,甲方协调有关方在安装现场向乙方提供货物存放地点,由甲方负责保管,直至货物施工安装、验收完毕。同时甲方保留将货物运送至相关行业国家质检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利。

17.5验收合格:进场货物采取抽样验收的方法。即:在每次进场的货物中随机抽取该批货物的5%进行开盘取样送检,若全部符合验收标准则视为该批货物整体合格;反之,在5%的随机抽样中发现个别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再随机抽取5%进行检验,若全部符合验收标准则同样视为该批货物整体合格。

17.6验收不合格:如在5%的随机抽样中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再随机抽取5%进行检验,如同样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则视为该批货物整体不合格,乙方应当重新供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7.7所有货物到达工程地点后,在与甲方交接以前,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8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15天与甲方协商。

17.9无论何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验收,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责任。

17.10乙方运输车辆在工地内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8、延期交货及交货期违约赔偿

18.1 乙方应按照双方最终约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

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无法保证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无

法按时交货的原因及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酌

情延长交货时间。

18.3如果乙方未书面提出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提前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拖延或提前交货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或提前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

18.4交货期违约金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核定的违约金比率为每提前或迟交1日扣除提前或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违约金的支付不超过提前或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8.5如因乙方交货违约导致甲方被业主索赔情况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抵扣等额款项,余款不足抵扣的,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18.6 因乙方违约,甲方在扣除上述款项时,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相关税费。如果甲方需要就其上述所得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将由甲方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和附加进行缴纳,并向乙方收取。”

19、缺陷索赔

19.1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乙方可以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证书,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乙方承担货物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9.2.1乙方同意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及延误工期导致甲方向业主及其他承包商赔偿的损失。

19.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19.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修期。

19.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款。

19.4 因产品缺陷索赔,甲方在扣除上述款项时,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相关税费。如果甲方需要就其上述所得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将由甲方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和附加进行缴纳,

并向乙方收取。”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3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乙方提供的合同附随义务

21.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方案、文件,包括详细设计、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21.2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21.3乙方须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封样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合同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21.4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设计要求和甲方的满意。

21.5甲方/设计/监理单位/业主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21.6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2、保函或保证金

22.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向甲方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的有效期至运抵现场的货物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当之日止。

22.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供货且验收完毕之日止。

22.3乙方应在保修期开始前 / 天内,向甲方提交与质保金等额的保修保函。保修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之日止。

22.4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保函格式提供保函,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2.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乙方同意甲方从相应保函(保证金)中或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取得补偿;如保函(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乙方违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补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23、争议解决

23.1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24、合同变更

24.1 甲方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业主要求的变更为基础,向乙方发出书面合同变更通知,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乙方应积极配合。

24.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合同变更通知结果。这种合同变更通知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4.3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25、合同终止

25.1违约终止

25.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c)如双方有证据认为对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腐败行为”是指合同双方人员间有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等可能影响合同公正履行的商业贿赂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谎报事实或制造虚假文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例如乙方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侵害对方通过合同获得合理利益的行为。

25.1.2 一旦甲方根据第18.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2 破产终止

合同任一方破产或无债务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5.3 正常终止:甲乙双方正常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进入保修期后即行终止本合同。

25.4如果乙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26、合同转让

26.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如有违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5%的违约金。

27、保密条款

27.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违反本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8、其他约定事项

28.1 本合同特别明示并约定,开具发票为乙方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义务而非合同随附义务。

28.2 甲方所有通知可用电话、传真、短信以及特快专递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或授权代表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乙方如更换通讯地址或授权代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否则因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1、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1.6 拌合后的砂浆拌合料及固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7 普通砂浆以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硬化体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1.8 特种砂浆以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划分等级,其性能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使用要求确定。

1.9 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 8h。

1.10 砂浆的干缩率要求为 28d 龄期干缩率≤0.3%。1.6 砂浆的含气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含气量有限制时,砂浆含气量应小于 7%。

3、砂浆基本性能:

2.4 本工程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有 Mb7.5,Ma5。

强度等级

使用部位

稠度(mm)

保水性(%)

Ma5

室内地坪以上无水房间

70~80

≥88

Mb7.5

室内地坪以下以及有水房间

70~80

≥88

2.5 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5、M7.5、M10、M15、M20等,性能指标见附表

2.6 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20,M15

附表一: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附表二: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附表三: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抗裂砂浆性能表

检测项目

单位

指标

可操作时间

h

≥1.5

在可操作时间内拉伸粘结强度

mpa

≥0.7

拉伸粘结强度(常温 28d)

mpa

≥0.7

浸水拉伸粘结强度(常温 28d,浸水 7d)

mpa

≥0.5

压折比

/

≤3.0

3、生产材料质量控制:

3.6 砂浆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7 水泥砂浆的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8 细集料:砂浆用的细集料可选用河砂,如采用其它人工砂或特种砂时,应确保不会对砂浆性能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或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的要求。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9 粉煤灰:用于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1596)的规定,粉煤灰质量不低于Ⅱ级,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它掺合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0 外加剂:所使用的外加剂必须具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厂时应按规定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原材料储存:

砂应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内。

水泥与其它粉料贮存时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水泥贮存时不宜超过 4.23 个月,超过 3 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它原材料也应分类储存,并做好标记标识。

5、生产质量控制:

5.10 砌筑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2010)的规定,砂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2.5mm;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 1%。

5.11 抹灰砂浆用砂应无杂质,含泥量不宜超过 1%,底层砂浆用砂最大粒径不宜超过2.5mm;面层用细砂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1.25mm。

5.12 地面砂浆用砂宜选用中、粗砂。当选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 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 1%。

5.13 砂浆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14 抹灰砂浆中的水泥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 15%,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的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 18%,矿粉掺合料的品种及掺量视水泥的种类及砂浆用途而定,并通过试验结果而确定。

5.15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

5.16 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和生产过程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每盘计量允计误差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5.17 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5.18 砂浆出厂时按质量计量,误差不得大于 2%。

6、产品质量检验:





6.1 砂浆生产时应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砂浆进行质量检验,严格遵循不合格不出厂的原则。


供货清单及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税前单价(元)

税前合价(元)

增值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

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价(元)

备注

1

砌筑砂浆

M5

t

540








2

砌筑砂浆

M7.5

t

540








3

抹灰砂浆

M7.5

t

900








4

抹灰砂浆

M10

t

900








5

抹灰砂浆

M15

t

900








6

抹灰砂浆

M20

t

720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投标承诺投 标 函

致: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干混砂浆采购 的招标文件,我们仔细研究了上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以按照设备质量标准等要求,令业主满意的提供上述设备及服务,包括设备的相关资料和资质文件。

2、如果我们中标,保证在接到供货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完成供货。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总价 / %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4、完全理解你们不以最低价作为唯一中标因素的选择标准。

5、我方承诺完全实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及商务要求。

6、同意向贵方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

7、我方承诺自行办理设备的检验及承担各种由此产生的费用。

8、我方承诺如果在设备报价中有漏项、落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导致设备性能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影响使用的,由我方完全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我方承诺本报价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需设备及服务的全部报价。

投标人全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诺书

投标方承诺书B1(盖章有效)

序号

内容

投标方承诺

备注

1

同意按照总承包方的总体进度计划,按时按需供货

同意


2

在付款方面的承诺

同意


3

同意按照甲方的实际工期供货,不以此为由拒绝供货或者调整合同单价

同意


4

保质期时间及保修金额度的承诺

同意


5

售后服务的承诺

同意


6

有关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的承诺

同意


7

同意甲方货物确有剩余,无破损者,无条件退货;有破损者,确定破损比例,退回按比例结算

同意


8

合同签订后供货方向购买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

同意


(本表可根据投标方的需求作相应扩展)

投标单位(盖章):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方承诺书B2(盖章有效)

其他优惠承诺或投标时的特别说明:


(本表可复制)

投标单位(盖章):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签署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干混砂浆采购 文件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结算文件等一切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内容。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专业分包工程结算文件签字盖章生效时止。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办公电话:

在津(京)办公地址:

专业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办公电话:

在津(京)办公地址:

特此证明!

专业分包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第六部分 附件

(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条款):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①廉政协议书

②原辅材料质量承诺书

③安全协议书

④环保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保证物资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经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1.3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有向其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将自己的亲友或关联人介绍到乙方工作。

2.6 不得在家中接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询访。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5 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其他物品。

3.6 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

3.7 不得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里询访有关事项。

3.8 乙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物资采购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物资采购合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一经查实,乙方监督部门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取消其合格供货商资格。

4.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索贿或变相索贿,经乙方检举查处核实后,甲方将视情况给与被索贿金的1-3倍款额作为奖励(此款由当事人承担)。

4.4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协议书有效期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

六、协议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辅材料质量承诺书

致: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贵公司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 项目 干混砂浆货物的分供方,为保证我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特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经营资格的承诺:

我方承诺向贵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生产许可证、绿色环保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必要证件。

二、我方供应货物的承诺

1、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全部提供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及时提供所需的外检报告、证明、特殊原材料生产厂家生产证明等一切证件,并保证所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2、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如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对涉及到该指定货物的使用性能、质量指标、绿色环保指标的生产厂家、配方、生产工艺等不作随意更换,如有更换,我公司会在更换之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贵司。经贵方和监理、业主同意后供货。

3、我公司供应货物的保质期绝不低于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自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如因我方供应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影响,我方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2-10倍(确定明确倍数)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4、我公司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自愿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我公司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更换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我公司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使用之前,存在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标识不清及任何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诺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物资,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标签标识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及外包装绿色环保符合要求。

8、我公司承诺遵守合同规定,绝不添加贵司未经确认的厂家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9、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原辅料最新的规定,并保证及时执行,不需要贵公司再行通知。

为共同确保货物质量安全,我公司特向贵司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遵照执行;本承诺书在工程寿命内有效。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 河北(省)市和上级劳动部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各自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3、甲方有权根据相应规定(包括本单位的奖罚制度)对乙方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每次处罚500-10000元

4、乙方送货到工地现场,应通知甲方材料负责人,并在规定的场地卸货。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在工地现场吸烟、用火等,不得未经允许使用工地现场的物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必须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双方必须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底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因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复杂。

6、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施、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7、乙方进入工地人员,由于私自乱摸、乱动设施、设备等而造成的自我伤害或者第三方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进入工地人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如因乙方违反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或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己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对甲方造成后果及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1万元-20万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送货范围内尤其进入工地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10、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求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本协议作为加以双方材料合同的附件,在材料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材料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材料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协议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施工项目符合ISO4001认证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我公司(甲方)承建的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A-5机房楼、C-5动力楼新建工程(含桩基)施工项目,按合同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现场卸料条件。

第二条 乙方

1、在运输化学品,特别是运输化学危险品的分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1.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1.2碰撞、互相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装配限制和混合装运;

1.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4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1.5必须办理必备应急措施和方法。

2、遵守下述要求:

2.1加强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2.2禁止在施工现场内冲洗车辆;

2.3对漏油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4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鸣笛;

3、乙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分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乙方要保护施工周围现场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5、乙方要防止或减轻粉尘、振动噪声等对社区污染和危害。

第三条 如乙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另附。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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