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7月份电煤采购进行自主招标电子二次挂牌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9年7月11日17:20-17: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销售企业,不同企业,如属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最大提报量×拦标价×5%)。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随机摇签”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 全水(Mt) (%) | 灰分 (Ad) (%) | 全硫 (St, d)(%)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挥发分 (Vdaf) (%) |
烟煤-准东 | 4000 | ≤17 | ≤30 | ≤1.0 | 0-100 | ≥1500 | ≥38 |
五、2019年7月份和林发电公司采购煤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9年7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 报量 (万吨) | 最大提 报量 (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和林发电公司标段 | 和林发电公司煤场 | 烟煤-准东 | 235 | ≥2 | ≤6 | 6 | 汽车 |
备注:
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
(二)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7月12日-8月5日)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a、Qnet,ar =4000大卡/千克(16.73MJ/kg),执行合同价;
b、如Qnet,ar>4000大卡/千克(16.73MJ/kg),自4000大卡∕千克(16.73MJ/kg)起,每升高1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c、如3800大卡/千克(15.89MJ/kg)≤Qnet,ar<4000大卡/千克(16.73MJ/kg),自4000大卡∕千克(16.73MJ/kg)起,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d、如3700大卡/千克(15.47MJ/kg)<Qnet,ar<3800大卡/千克(15.89MJ/kg),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3800大卡∕千克(15.89MJ/kg)起,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e、如Qnet,ar等于3700大卡/千克(15.47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合同价×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
F、如Qnet,ar小于3700大卡/千克(15.47MJ/kg),在一票到厂价(合同价×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进行考核。
(2)硫分考核条款:
a、(St,d)≤1.0%不考核;
b、1.0%<(St,d)≤1.2%,自1.0%起,每超0.01%扣0.2元/吨;
c、1.2%<(St,d)≤1.4%,自1.2%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5元/吨;
d、如单批次化验结果(St,d)>1.4%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4%起,每超0.01%扣1.0元/吨。
(3)水分考核条款:
全水分(Mt)≤17%不考核,全水分(Mt)>17%每超1%扣3元/吨。
(四)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五)计价原则:先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再执行热值考核办法,其次执行硫分考核办法,最后执行水分考核办法。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5.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含),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采购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采购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9年7月12日0:00起执行,至2019年8月5日24:00止。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