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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补遗02号公示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发布时间 2020/2/28
招标业主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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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H511000D********查看详情3

********查看详情170616.files/image001.jpg" alt="招标文件封面" height="968">项目编号:PF********查看详情005

招标编号: HXZB-SC-191111

********查看详情">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陈茜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张杨彭元刚

招 标 人: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码: 甲级F********查看详情8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查看详情0">第一卷................................................................. 3

********查看详情1">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查看详情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查看详情3">第三章 评标办法..................................................... 30

********查看详情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7

********查看详情5">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7

********查看详情6">第二卷.............................................................. 118

********查看详情7">第六章 图 纸....................................................... 119

********查看详情8">第三卷.............................................................. 120

********查看详情9">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1

********查看详情0">第四卷.............................................................. 121

********查看详情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查看详情0">第一卷********查看详情2">第一章 招标公告

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内江市农业农村局 内农发[2019]43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建设资金来自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县级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核准文号为:威发改[2019]17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上的项目编号为PF********查看详情005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石牛村、禾丰村;龙会镇高湾村、互助村;东联镇袁家嘴村、天宝沟村、牛皮场村、石岭村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2万亩

2.3 建设工期: 15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2.6 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查看详情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需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近3年(2016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1个合同价不低于本次招标控制价的农田水利类(含土地整理)项目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 1 4 日至2020年 1 8 23 59 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网址:http://ggzy.neijiang.gov.cn)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凭在交易平台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报名;未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网站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报名。

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 2月 1 日 9 时 30 分, 地点为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54号

邮 编:642450

联 系 人:焦先生

电 话:0832-8103456

传 真:0832-8103456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莱蒙都会1栋6层3号

邮编:610000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话:028-61691838

传真:028-61691838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业务二科联系电话:0832-2029224、202535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54号

邮 编:642450

联 系 人:焦先生

电 话:0832-8103456

传 真:0832-810345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莱蒙都会1栋6层3号

邮编:610000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话:028-61691838

传真:028-61691838

1.1.4

项目名称

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石牛村、禾丰村;龙会镇高湾村、互助村;东联镇袁家嘴村、天宝沟村、牛皮场村、石岭村。

1.2.1

资金来源

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县级配套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高石镇、龙会镇、东联镇三个建设地点同步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签订合同时约定

计划竣工日期:签订合同时约定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复印件附在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第七项资质审查资料中。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3年(2016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1个合同价不低于本次招标控制价的农田水利类(含土地整理)项目类似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资格: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水利(专业)贰级及以上(级别),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 水利水电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其他主要人员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或上岗证]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按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企业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投标文件中涉及人员必须是入川备案人员。

(3)以上人员证件原件备查。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

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20 1 15 日17时00分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会员登录)→本项目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栏目>),通过网上提问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即2020 1 21 日17时0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调整。

1.10.3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2020 1 16 日17时00分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答疑或补疑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和补遗。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最后提出修改的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9天前,即2020 1 22 日17时0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和补遗,此后将不再有澄清和补遗,同时招标人将对开标时间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项目暂停实施或停止实施的补遗除外。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首页→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网站发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同1.10.2的时间要求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 年 2月 1 日 9时 3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4 万元,应在2020 1 31 17 00 分以前到达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该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后,再从该网银账户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企业基本帐户和网银账户为同一帐户的,可直接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保证金从绑定的网银账户(无论是否基本户)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时必须严格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网银注册及网上支付流程”操作,否则保证金不能被系统识别,视为未交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评审时,应先按开标时由网上发售标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一览表》审核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再对表中付款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否一致进行查验。如《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一致的通过保证金审核;不一致的,再对投标人是否有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进行审查,如无则视为保证金未从基本帐户交纳,不能通过保证金审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510016861180592080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3352010400164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开户账号:2307483129126450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127977545832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的网银账户沿原途径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6年-2018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6年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6年-2018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份,电子文档1份(载体为U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

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电子文档U盘封装在正本包装套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密封检查情况。

2.开标报价:不分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3.报价确认: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投标报价。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为基本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投标最高限价: 2469.172326 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以现金担保,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单位名称:威远县财政局

账号:5100168750805042025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远支行

摘要:农业农村局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20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5%(不超过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10.8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

10.9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建设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转包。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0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按现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1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2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 除内府办函【2010】5号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3

招标文件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4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5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7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四川省省外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和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

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核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身份;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6)开标报价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电子文档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_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为提高评标质量,集中时间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详细评审,评标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第3.1.3项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按“2.2 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

(3)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加(减)按第2.2款折算的价格计算出评标价,评标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4)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5)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排序,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直到评审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确定的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止(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 款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成本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 项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详尽、合理,与其它工种配合措施是否明确;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进度是否合理,施工措施是否明确、周密;

资源配备计划

计划合理、完善、可行;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施工设备

设备配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体系完整,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综合管理水平

综合管理水平合格;

文明施工

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付款条件

投标文件承诺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要求

单价遗漏

视同已包含在其它项目单价中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椐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选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底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查看详情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同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上进一步明确。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末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延误提交文件,影响了发包人的工期安排,应承担相应责任。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入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承包人应通过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5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本工程参建单位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水土保持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项目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检查计划认为需要修订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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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3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5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利(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P0{A+【B1(Ft1/ Fo1)+B2(Ft2/ Fo2)+B3(Ft3/Fo3)+…+Bn(Ftn/ Fo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完工人付款申请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l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临时用地安排在已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得突破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4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符合施工要求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所有资料及施工阶段同步资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存档和备案,如有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完工后 7 天内; 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同时提交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时间: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进行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负责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焦俊富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项目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2知识产权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0.3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有误差调整工程量,单价不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 发包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发包人代表:杨俊义

身份证号:;

职 务:。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满足部分工程开工条件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资料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3.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等压证施工制度。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向发包人承诺提供了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包括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水利施工企业专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的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须向发包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向发包人提供压证原件,才能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按此条款执行。

(3)承包人声明安排本单位安全员制订现场应急安全预案、应急处理措施及指导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须向发包人承诺所雇佣的民工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且不得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

(5)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须向发包人承诺所雇佣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付工资,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停工 5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将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处以罚金。

(6)承包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前 10个工作日内 ,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该账户仅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能用于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项目的支付,不能支取现金),并与开户银行签署《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专用账户建立后应于项目开工前10日内报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如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项目法人核实确认,由项目法人先行垫付,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 “ 六牌一图 ” 等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威远县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的农民工出勤情况 、 用工类别 、 工资标准 、工资发放等信息。

3.3项目经理

3.3.1姓名:;

职 务: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职责:对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施工组织、施工环境协调等直接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随时坚守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得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经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不纠正的,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1000 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3.2承包人人员

3.2.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不纠正的,如未经甲方代表和监理人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款 1000 元,其他每缺一天罚款 3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同意以下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合同价款的 10%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以现金转账方式交纳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无息退还

民工工资担保

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提供合同价 5%的现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发包人经核实无异议后 10 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

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监理合同

5.1.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6.2环境保护

6.1.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监理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测设施工控制网

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工程量发生较大变更时;②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外,并顺延工期;③不可抗力影响,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 7 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④政策性行为或民间特大节日、活动;⑤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于承包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7.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赶工期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7.4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5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 `

(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

(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约定: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承包人申报、监理签字、发包人认可,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处理后方能有效。⑵由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合同价款的处理方法: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威府发(2018)28号)。⑶除设计变更外,工程所有的辅助项目均包括在各分项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一律不再作调整。(4)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中所列的材料价格计算,如投标报价中未列的材料价格,按《内江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执行;如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当时市场材料价格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在± / %范围内时,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及地方政策性文件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 :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5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12.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2.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80 %时全部扣清。

********查看详情170616.files/image002.gif" align="left" height="52" hspace="12">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工程付款按每月完成合同合格工程量进度的80 %支付,其余工程款在根据审计机构审计完成30天内付至审计金额的97 %。余 3 %在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变更工程量工程款根据审计机构审计完成30天内付至审计金额的 97 %。余 3 %在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7 天内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支付证书7 天内。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审批支付证书并开具符合付款票据后 60 天内

(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起150日历天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全部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 1 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管道压力测试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批准承包人结算后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 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审计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

15.3.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5 %,

(2)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竣工审计审定金额的 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壹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双方另行确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 定

(7)其他:/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3承包人违约

16.3.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

16.3.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3.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5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四川省现行地方性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 工程地点:威远县高石镇大湾村、石牛村、禾丰村;龙会镇高湾村、互助村;东联镇袁家嘴村、天宝沟村、牛皮场村;靖和镇石岭村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内农发[2019]43号

4.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

5. 工程内容:建设高标准农田2万亩

6.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9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项目质量合格验收标准的要求,按程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档:

(1) 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责认书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甲方按照川建发[2011]6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支付和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四川省和市、区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条: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威远县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3、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4、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7、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

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9、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可统一安装空调。

10、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第六条:处罚措施: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一次则扣除 1-3 万元;如果因文

明施工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顿一次处罚 5-10 万元。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特大事故的则甲方有权一次处罚乙方 10-30 万元。以上处罚决定以市、区安监站的处罚为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须由安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项目标段施工合同于 年 月 日完成, 年 月 日通过了组织的单位工程暨合同完工验收。

二、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三、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为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年限,屋面、外墙面、厨卫间及有防水的其他房间的防水工程为 5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 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6、给排水、装饰工程为2 年;

7、园林绿化工程为 2年 。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四: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的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本工程量清单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水利造价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封面须由该水利造价师加盖其执业印章,同时提供其资格证书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须附相应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截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未加盖水利造价师执业印章的作废标处理。

2、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

(另册)


********查看详情8">第三卷********查看详情9">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查看详情0">第四卷********查看详情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法定名称)

年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在 3年(限定在 1 至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 1 一 3 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 3 至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 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 至 5 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 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 年内在招投标和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30 日,按招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 年 2 月 28 日。2009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年 8 月 8 日。按招标文件在4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 2008 年 8 月 9 日起算,期间届满的 日期是2012 年 8 月 8 日。2012 年 8 月 9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 期

1.1.4.3

天数: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 包

4.3.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业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金融机构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 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 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 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 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

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 日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一)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二)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1)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2)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3)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4)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5)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三)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四)“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六)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七)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八)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四)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八、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 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八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威远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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