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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农用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中标结果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利用 安全 农用地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发布时间 2020/5/26 关键词利用安全农用地   近期更新78105项目点击关注“利用,安全,农用地”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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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6]ZK[GK]*******查看详情的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农用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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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210199其他农业服务其他农业服务1国内*******查看详情*******查看详情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按照《尤溪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尤溪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核心示范区,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开展尤溪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实施。到 2020 年底,完成集中推进区15000亩安全利用面积,且使安全利用率达到 93%,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合计:*******查看详情.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捌万元整元(¥*******查看详情.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尤溪县域内;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包1合同标按中标结果为准,其中涉及最终验收(包括邀请专家组成员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实施效果以效果评估结果为准,要求在集中区内,以村为单位布点 100 个(150 亩/点),每个点采集农产品1个,检测农产品中镉、铅、砷、铬、汞的含量,按照要求进行效果评估。乙方要准备一份验收报告,效果评估单位要提供效果评估报告。由甲方组织一次专家验收会议,验收会应对项目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若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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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支付给供应商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30中标人(乙方)向采购方(甲方)提交实施方案后,按照进度支付,发生费用达到合同总额的4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230中标人(乙方)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335项目完成并通过效果评估单位出据合格结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45效果评估单位出据合格结论起一年后支付5%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它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必须进行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守甲方提供的背景资料及有关数据、报告等资料的秘密和对本项目实施结果资料的知识产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实施内容一:补充调查和污染源监测(一)土壤和农产品补充调查(1)调查要求:按照《尤溪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实施方案》,共设 293 个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 293 个,农产品样品 586 个;土壤样品测定基本性质(pH 值、阳离子交换量、有机质和质地)和 5 项重金属(Cd、Pb、As、Hg 和 Cr)全量和有效量;农产品测定5项重金属含量。 (2)注意事项:在一定大小的治理单元内,按梅花法采集5 个表层土壤(0-20 cm)单独样品,充分混匀,用四分法选取约400g 作为该网格位点的混合样,装入布袋或土壤样品瓶中,编号,常温保存。自然风干、过 10目尼龙筛后,分析土壤 pH、有机质和 CEC 等指标,过100目尼龙筛后,分析重金属元素含量。在野外调查采样时,应详细记录点位信息,协同采集表层土壤(0-20 cm) 及对应农产品样品。(二)污染源监测(1)监测要求:灌溉水样品:20 个点位,每个点位测定 2次样品,测定 pH 和 5 项重金属(Cd、Pb、As、Hg 和 Cr);大气沉降样品:20 个点位,每个点位测定 2 次,测定 pH 和 5 项重金属(Cd、Pb、As、Hg 和 Cr);农业投入品(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菌剂、叶面阻控剂、化肥、农药等共检测 30 个样品,测定 pH和 5 项重金属(Cd、Pb、As、Hg 和 Cr)。(2)注意事项:对项目区域内的灌溉水体进行监测,采集地点在农田灌溉水入口处;每个点位采集2 次,丰水期一次,枯水期一次;大气沉降:采样点距地面 1.5-2.0m;每个点位测定 2 次,5 月份一次、10 月份一次。农业投入品:每次施入土壤前都要对投入品进行采集检测,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 标 准 ( 试 行 ) 》(GB15618-2018)规定的管控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实施内容二:核心示范区建设(一)实施地点:选择耕地地势平整,水稻种植面积比较大,交通便利,灌溉条件良好,土壤 Cd、Pb、Cr 及 Cd/Pb 复合污染都有的区域进行修复技术验证。(二)建设内容 (1)低积累水稻品种验证区4 个主栽品种品种+扩展一些当地主栽品种,至少验证10个以上的主栽品种,面积不少于 3亩;(2)土壤调理剂验证区:至少完成 5 种土壤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 3 亩; (3)叶面调理剂验证区: 至少完成 5 种叶面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 3 亩; (4)低积累品种+水分+叶面调理剂验证区(中稻):至少建设 3 个示范地块儿,面积不少于 3 亩。实施内容三:集中区建设(一)安全利用类农田(1)水稻种植区:模式一:低Cd/Pb积累水稻品种+叶面调理剂+全生育期淹水。整体推进的村有:坂面乡的闽湖村,梅仙镇的下保村、谢坑村、玉石村,西城镇的玉池村,台溪乡的象山村,中仙乡的西华村、剑溪村。水稻种植面积2070亩亩。低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吸收品种甬优 1540、甬优 9 号、中浙优10 号、中浙优 8 号。叶面调理剂:叶面喷施可溶性硅、可溶性 Zn、可溶性硒等原料。模式二:低Cd/Pb积累水稻品种+优化施肥。整体推进的村有:中仙乡的东华村、华口村、西华村。水稻种植面积4320.88亩。低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吸收品种甬优 1540、甬优 9 号、中浙优10 号、中浙优 8 号。种植前撒施钙镁磷肥。模式三:低Cd/Pb积累水稻品种+土壤调理剂。整体推进的村有:坂面乡的古迹村、肖坂村,梅仙镇的梅营村、南洋村、坪寨村,台溪乡的大头桥村、七官场村、象山村、园兜村,中仙乡的善邻村。水稻种植面积2951.06亩。低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Cd/Pb积累品种甬优 1540、甬优 9 号、中浙优10 号、中浙优8号。Cd/Pb土壤调理剂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以钙质钝化剂联合有机物料;第二、商品化的钝化剂(调理剂)。(2)非水稻种植区:采用协同监测措施。14.2实施要求(一)农业投入品要求质量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种对应元素的含量。 施用剂量:无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300kg/亩;有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500kg/亩;叶面肥:在水稻一个生长周期最多不能超过 3 此,每次施用以不烧苗为准。(二)项目实施工程管理要求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方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包括:定期监测灌溉水,种子(水稻)、农药、化肥、有机肥等投入品的登记。 (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验收总结乙方根据效果评价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14.3 安全责任: (1)生产安全: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为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操作;确保项目实施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件,全部由乙方负责。 (2)人身安全: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教育组织实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加强与当地群众沟通,避免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若有与当地群众产生矛盾,应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政府或者警方处理,确保人身安全。否则出现安全事件,全部由乙方负责。 (3)效果安全:乙方应当预见采取措施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影响,尽量避免采取的措施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有明显的不良影响,若出现群众针对产量和质量问题的索赔,由乙方负责赔偿。14.4乙方实施本项目形成的技术总结报告和图件等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享有,但其中涉及到由乙方技术创新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甲、乙双方均可使用和推广。14.5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68号
单位负责人:詹涛
委托代理人:陈家炜
联系方法:*******查看详情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14G室
单位负责人:陈富花
委托代理人:黄涛
联系方法:189*****677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门支行
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乙方: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坡岭
单位负责人:谭支良
委托代理人:黄道友
联系方法:150*****75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马王堆支行
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221

签订地点:三明尤溪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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