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0403破1号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无异议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 | 2024-05-17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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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平 (略)
民事裁定书
( 2023 )甘0403 民破 1 号之一
申请人: (略) 平川区盛华 (略)
住所: (略) 平川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白银 (略)
住所: (略) 平川区中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杨拯翔,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略) 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 号名城广场2号楼 10层1001室
负责人:付璐,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白银 (略) 管理人期间,审核认定的债权共85户,总金额*.84元,审核认定职工债权 82 人,金额*.65元,详见《白银 (略) 债权表》、《白银 (略) 职工债权表》。
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白银 (略) 破产管理人后,审核认定补充申报的债权人12 户,总金额*.82 元,详见《白银 (略) 债权表(二)》
上述债权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截止**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认定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银 (略) 债权表》《白银 (略) 债权表(二)》《白银 (略) 职工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略) 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有安
审判员 马应胜
审判员 党国文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雒国红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