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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市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4年05月20日   内蒙古
发布时间 2024-05-20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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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为加速推进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便捷用上廉价好药,现组 (略) 域内定点零售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自**日至5月25日,对《 (略) 域内定点零售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公示,请有经营意愿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公示期内,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报名。

联系人:吴承钢,联系电话:0470-*。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略) 域内定点零售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切实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降低用药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关于“支持定点零 (略) 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要求,结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国家集采成果,探索完善药品带量采购供应机制,持续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覆盖面, (略) 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思路

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 (略) 域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按申请顺序逐步开通,分批次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首批拟开通10家医保定点连锁药店作为试点,试行期为12个月,试行期间总结经验、修正不足,探索建立健全准入、考核、退出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为逐步实现集采 (略)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奠定基础。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方式。拟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书》, (略) 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自申请当月向前追溯两年内,有以下情形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申报试点:

经营假、 (略) 场监管部门处罚;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不 (略)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情形。

(二)评价纳入。 (略) 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按申请顺序,组织相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管理规范程度、监管便捷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试点名单并公示。

(三)平台采购。 (略) 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向自治区药采主管部门申请采购权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获得采购权限后,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认证并开展报量工作。 (略) 区药采经办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培训和工作统筹,指导药店科学精准报量,按量采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按序时进度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及时结清货款。

(四)药款结算。试点药店须在金融机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和集中带量采购药款回款时效。

1.采购以往批次药品:试点药店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与集采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直接结算。

2.拟采购新增集采批次药品:试点药店按预报量中选前药品采购价格的50%向自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汇入约定量货款或由金融部门提供信用产品担保,金融部门与零售药店根据采购数据按期开展对账,多退少补。

(五)价格管理。试点药店试行期间,带量采购药品执行“零差率”政策,须在店面设置“集采药品专柜”标识,并设置集采药品价格公示栏,公示所经营的集采品种。不得借销售集采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产品。不得倒卖集采药品。

(六)药品目录。参照国家、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药品中选品种目录,由医保部门召集医药机构、配送企业共同确定或调整在试点药店销售的集采品种。医保部门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药品品种目录。参与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 (略) 域内定点零售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配送企业承诺函》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四、退出机制

试点药店在经营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退出试点范围: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正确解释医保政策规定,存在诱导、误导、唆使参保人员以药易物、以药易药、账户套现等行为。

(二)存在违反“零差率”政策、开展“捆绑销售”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三)实际采购、销售、库存与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不符,或药店销售系统信息、入出库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信息不符。

(四)不满足医保监督要求或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药品配送企业、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履行企业责任,提高服务意识,为方便广大群众用上廉价好药贡献力量。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试点药店要强化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宣传阵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为集采药品便民供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医保监督。试点药店要严格执行进、销、存管理规定,将经营情况实时录入进销存管理系统,进、销、存及会计凭证原始票据要留存2年以上,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台账清晰可溯源,并主动接受医保部门监督管理。

附件:1.《***药店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

请书(模板)》

2.《 (略) 域内定点零售药店 (略) 际联

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配送品种目录(第一批)》

标签: 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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