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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环评拟审批公示

2023年06月12日   湖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中稀(永州) (略) 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 (略) 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中稀(永州) (略) 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

建设单位

中稀(永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中国 (略)

项目概况

一、中稀(永州)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其前身为五矿江华瑶族自治县兴 (略) ,于2006年05月注册成立,2007年8月五矿江华瑶族自治县兴 (略) “湖南江华3000t/a稀土深加工项目” (略) 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湘环评〔2007〕103号),其中稀土分组分离生产线已完成建设并取得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审查意见(湘环评验〔2010〕124号),单一稀土分离生产线基本建设完成,但未实施竣工环保验收,也未投入运行,稀土金属生产线未开展建设。2012年11月,原 (略) 全资收购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兴 (略) ,2021年3月“江华瑶族自治县兴 (略) ”更名为“五矿稀土江 (略) ”。**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五矿稀土江 (略) 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核准(湘发改工〔2023〕1号), (略) 发改委、省工信厅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予以了核实。2023年3月五矿稀土江 (略) 向我厅提出关于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许可申请,在环评报告书审查过程中,我厅发现该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与此同时,2023年3月“五矿稀土江 (略) ”更名为“中稀(永州) (略) ”,因此,我厅出具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湘环许决字〔2023〕89号)。2023年4月, (略) 生态 (略) 未批先建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3〕1号), (略) 重新以“中稀(永州) (略) ”名义向我厅提出关于5000t/a稀土分离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许可申请。

根据中国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 (略) 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拟建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拟同意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工艺含氨废水送氯化铵蒸发结晶系统,冷凝水回用不外排;一般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气浮+中和+絮凝沉淀”处理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表2新建企业标准以及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中较严值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江华县第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沱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中较严值后,与一般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一并输送至江华县第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沱江。本项目须按相关政策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装置,在线监控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以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相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拟建锅炉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废气经水浴除尘后由4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的要求;氯化氢、颗粒物等特征因子应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5标准限值的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有组织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污染源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26米。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厂界无组织废气氯化氢、颗粒物等特征污染物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表6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1标准限值,车间边界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计)的控制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限值,厂界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计)控制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能确定性质的固废,按照危废进行管理,试生产后对其性质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五)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西侧、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东侧、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各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219 吨/年,氨氮1.455吨/年,二氧化硫0.542吨/年,氮氧化物7.603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152吨/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九)加强辐射污染防控治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放射性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水达标排放。放射性原料及废渣的运输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管理要求和规程开展。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放射性废渣处理,本项目低放渣库的建设应该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做好防渗处理,低放渣库运行后应按规范对渣库通风换气,张贴电离警示标志,限制无关人员进出。本项目放射性废渣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定期送至低放射性伴生矿物综合处置场妥善处置。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程、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和个人剂量档案。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做好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项目运行后应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落实《江华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区域村民搬迁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履行《关于中稀(永州) (略) 西侧居民拆迁安置的承诺函》,中稀(永州) (略)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日,在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信息平台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日, (略) 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于**日和23日在《永州日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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