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4-25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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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略) 基本 (略) 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试行)》(嘉医保〔2020〕54号),结合前期试点经验,经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略) 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医疗机构
1.市、县级安宁疗护中心
市、各县(市、区)最多设置1家,规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并承担辖区内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病历质控等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等相关要求确定。
2.安宁疗护病区
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 (略) 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标准(试行)》(浙卫办老龄发函〔2022〕11号)等相关要求评估认定。
3.安宁疗护病房
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 (略)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3〕59号)等相关要求评估认定,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申请医疗机构的确定、评估认定等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
二、申请病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病例可申请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
1.经安宁疗护团队识别预期生存期6个月以内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 (略) 指征的基本医保参保患者;
2.功能状态评分表(KPS)小于60分、体力状况评分(PS)大于等于2分;
3.按规定已签订《安宁疗护服务知情同意书》。
三、申请流程
1.安宁疗护团 (略) 后72小时内进行全面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医疗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时间不少于7天,少于等于7天的均按DRG付费。
2.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安宁疗护床日付费管理。
3.纳入安宁疗护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住院床日不到90天的,出/离院后10天内; (略) 专家组 (略) 床日超过90天的,自按床日付费之日起90天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退出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退出的病例按DRG付费或按规定重新上传结算清单后申请其他按床日付费。
四、结算流程
1.纳入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的病例,自按床日付费之日起,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 (略) 专家组评估同意后最长不超过180天,180天后原则上按床日付费标准减半支付。
2.相关适用范围、费用范围、结算流程参照《 (略) 基本 (略) 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试行)》(嘉医保〔2020〕54号)执行。
五、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
1.ADRG病组为RF1(恶性增生性疾患终末期治疗)、RW2(恶性增生性疾患维持性治疗)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市、县级安宁疗护中心为650元/天,安宁疗护病区为500元/天,安宁疗护病房为350元/天。
2.符合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条件的其他所有疾病、病组病例,按现有其他按床日付费标准执行,不受“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 (略) 时间超过60天(不含)的病例”的限制。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 (略)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3〕59号)、《 (略) 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嘉卫〔2019〕168号)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诊疗规范要求,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安宁疗护医疗服务。
2. (略) 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自**日起执行。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