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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葛洲坝区域报废电缆、压力罐等非固定资产一批招标公告

2024年05月06日   天津
发布时间 2024-05-06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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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状态 【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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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图片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3164)葛洲坝区域报废电缆、压力罐等非固定资产一批
资产类别其他类标的所在地 (略)
评估机构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于标的资产购置年代久远,产权持有单位未能提供发票或购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即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联系人提交参与踏勘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地点: (略) 葛洲坝硪石子沟仓库,联系人:吕惠芳,联系电话:*。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100%的发票(税率13%)。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附件物资挂牌披露清单.pdf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雷鸣山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2,274,185.923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05L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中国 (略) 实物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号:3164)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58K
批准单位中国 (略)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批准文件名称中国 (略) 实物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号:316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2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受让方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9.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0.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3.06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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