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5-17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招标预算 | 详见内容 | 资质要求 | 点击查看 |
采购规模走势
|
点击查看 | 招标方式 | 点击查看 |
潜在报名单位
|
点击查看 | 潜在中标人
|
点击查看 |
招标单位 | 点击查看 | ||
代理机构 | 点击查看 | ||
招标状态 | 详见内容 |
方爱民: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1名患儿开展了2次鼻炎治疗,收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已退还。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 (略)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北卫医罚告〔2024〕1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 (略) 江北区江北大道670号洪塘分所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74-*
(略)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