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依公交质字〔2024〕第3号
发布时间 | 2024-05-22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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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依公交质字【2024】第3号
(略) 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你对我单位组织的《2024年依安县大豆根瘤菌示范推广项目》(项目编号:[*]YACG[CS]*)成交结果《质疑函》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日正式受理。我单位于**日组织原磋商小组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复审 查证,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你:
一、关于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中标单位(哈尔滨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质疑答复一: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一)事实依据:质疑供 (略) 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质疑事实依据为:“中标单位哈尔滨 (略) 提供投标文件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应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经专家小组审查发现,质疑函中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支持此观点。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适用范围与本采购项目不符合。质疑函中未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证明供应商观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质疑处理结论
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未提供支撑自己观点的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 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依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姓名):张海洋; 联系电话:0452-*
依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依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4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