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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城步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意见的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湖南
发布时间 2024-05-22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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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城步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略) 、市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按照《 (略) 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要求,加快实现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切实加强统筹联动,深入践行我县“一都二地三区”战略定位,结合当前实际,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城步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日至**日。欢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城步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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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紧扣“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实施“一都二地三区”发展理念,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不含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水力、风电及光伏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范围内实施的新项目,经过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新企业。同时,鼓励和支持我县现有企业外向型发展、上市、挂牌及融资、提质增效和品牌建设等。

第二条??提高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新引进单个项目投资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优惠措施为: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年亩平均实际入账销售收入(以销售发票统计为准,下同)在80万元以上不超过160万元的、160万元以上不超过320万元的、32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对应标准3万元/亩、5万元/亩、8万元/亩、10万元/亩给与企业产业发展奖补。

第三条 ?降低企业投建成本

(一)厂房租赁奖补。对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厂房租金奖补,前三年厂房租金由县财政全额奖补给该企业;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按50%标准奖补给企业;任一自然年度实际入账销售收入达到4000元/㎡/年的,则当年租金全额奖补给该企业,租金全额奖补标准为6元/㎡/月。

(二)厂房建设奖补。对土地摘牌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厂房面积(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达到2万㎡、4万㎡、6万㎡的企业,分别给予20元/㎡、40元/㎡、60元/㎡的厂房建设奖补。

(三)无尘车间装修奖补。对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需要装修无尘车间的企业,按无尘车间的建筑面积,十万级装修按照300元/㎡进行奖补,万级装修按照600元/㎡进行奖补;千级、百级装修按照1000元/㎡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厂房代建回购。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符合县域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代建厂房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可先行代建厂房,再由企业以租赁经营或直接购买。

第四条 ?强化招大引强

(一)对来我县投资县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可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投总额(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奖补(产业链龙头项目按10%、配套项目按5%),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上规入库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2亿元以上不超过3亿元、3亿元以上不超过5亿元、5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5%、1%、1.5%的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县域发展需求,项目奖补资金可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主体项目同步推进。对享受了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本优惠措施中第三条“降低企业投建成本”的奖补。

(二)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独角兽企业,投资额达到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扩大引进境外投资。对在县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到位外资达1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经认定,按1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二)进出口奖励。新增的外贸进出口生产企业,在企业实现进出口“破零”当年,给予单个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进出口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及以上的企业,按每进出口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起,当年增量部分(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按每进出口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对新增对外(含港澳台)投资备案(核准)的企业,实现对外直接投资额首次破零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每投资5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 (略) 、挂牌及融资

(一)鼓励和支持注册地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的 (略) , (略) 后,除省、市奖励外,对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 (略) (略)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 (略) 的企业,给予总额为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为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城步苗族自治县 (略) 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挂牌的非科技创新专板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略) 股交所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3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8万元;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县金九公司等县属国企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招商项目,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 (略) 在我县注册并股权投资我县招商项目的,县财政给予总投资额度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贴息奖励。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落户县产业开发区的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等均达到合同约定且在我县金融机构产生实际借贷的项目,经评审后,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奖励,自项目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适用该政策,每家企业贴息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第七条 ?持续推进湘商回归

(一)重点支持、引导在外湘商通过资金回归、项目回归、技术回归、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反哺家乡。 (略) 商务厅认定的湘商回归项目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分别达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与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城步异地商会(含个人)新引进的湘商回归项目给予奖励,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此奖励可与其他政策叠加享受)

(二)实行产业链以商招商奖励。鼓励县内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延链补链项目,对引进符合我县“四大产业链”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牵头引进企业(指县内引进县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其中,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奖励20万元;2亿元以上不超过10亿元,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上不超过20亿元,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当年,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到合同约定产值当年,再兑现70%奖励资金。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聚焦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链式改造提升,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经主管部门评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重点产业链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在“小巨人”称号有效期内,对企业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经主管部门评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培育优质企业

(一)支持“龙头”企业上台阶。对重点产业链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链优质企业创建国家级示范企业, (略) 或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本奖补项目前该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实际入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其 他

(一)凡是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决定优惠政策。

(二)企业通过本措施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或奖励,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入、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专款专用。

(三)本措施实行后,原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四)本措施由县商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产业开发区实施。奖补经费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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