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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社区生产车间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永昌社区生产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发布时间 2022/11/1 关键词永昌社区生产   近期更新0项目点击关注“永昌社区生产”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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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巩店镇永昌社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BZLX2022GC112
招 标 人: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2 年 9 月 26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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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利辛县巩店镇永昌社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网招)
项目编号: BZLX2022GC112
一、招标条件
1.项目名称: 利辛县巩店镇永昌社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招标人: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 利辛县巩店镇
2.项目规模: 本项目由政府投资新建,后期由企业运营。新建框架结构生产车间
*****查看详情 ㎡(地上 4 层,地下 1 层)、以及辅助用房、门岗、围墙、大门,配套建设输变
电、电梯、道路、绿化、给排水、消防、安全、环保等设施。投资 2400 万元(具体以规
委会通过的图纸预算为准),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3.计划工期: 300 日历天
4.招标范围: (1)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深化,工程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的
技术服务等工作,且满足相关部门审批需要。

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土建、输变电、道路、绿
化、消防、供水、排水、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室内装修以及相配套的附属工程和保修期
内的工程等,具体以详见工程量清单为准。
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 - 4
-
6.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项目概算):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设计施工
的能力。
1.2 设计单位资格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
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提供 / 年至今,
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 个,以/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 / 。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具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提
供 / 年至今,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 个,以/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 / 。
1.4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无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无因扬尘治理措施
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1.5 企业信用
1.5.1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
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注:评标委员会仅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查询,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
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
图存档(仅对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情形的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应当
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之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遇系统故障则此项不作要求。
1.5.2 住建系统信用评价要求:
以投标人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信用分值为准:- 5
-
(1)如企业信用分值为 70 分及以上的,视为合格;

2)如企业信用分值为 70 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
注:①如查询时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空的,表示企业未在亳州市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登记记录,信用分值默认为 100 分;
②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联合体各成员的信用评价分值均不得低于 70
分;
③评标委员会仅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查询,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
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实时查询为准,对信用分值查询记
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遇系统故障则此项不作要求。
1.6 其他: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须提供投标单位缴纳的
养老保险证明,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
2.1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2 / 。
3.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2 具有 二级及以上 建筑师注册证书;
3.3 提供 / 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 / 个,以/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 / 。
4.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4.1 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资格;
4.2 持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 证);
4.3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无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未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或虽然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承诺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 个工作日内,且
在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6
-
办法规定;
4.4 其他: / 。
5.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6.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包中的 / 个标段投标。 / 。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 17:30
止(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bozhou.gov.cn)。
3.招标文件获取价格:招标文件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bozhou.gov.cn)下载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投标人需纸质招标
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5.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随招标公告同时发布,仅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潜在投标人如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仍须在招
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bozhou.gov.cn)办理注册、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的,责任自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安徽省公
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网站上发布。
六、开标时间、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2 年 10 月 1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利辛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二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开标日程安排”或者开标当天指示牌)。
七、投标担保- 7
-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40 万元 (人民币),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八、重要说明
1.请潜在投标人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注册用户。
2.请潜在投标人点击“投标人专区”栏目,认真阅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
册用户登记暂行办法》、“注册用户操作使用手册”、“注册用户办事指南”以及网
上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然后点击“注册用户登录”栏目,查看“注册用户申报
操作手册”,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册事宜。技术咨询电话:**********查看详情
3.CA 锁办理。
3.1 请各投标单位登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亳州市
公 共 资源 交易 网— 下载 中心 —数 字证 书办 理流 程及 所需 材料 ,查 询网 址 :
http://ggzy.bozhou.gov.cn/BZWZ/xzzx/MoreInfo.aspx?CategoryNum=4;
3.2 咨询电话:**********查看详情(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
3.3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两个地点
均可办理 CA 锁事宜,请就近选择)
亳州办理点:希夷大道 455 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招标大厅;
合肥办理点: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与怀宁路交叉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 B 座
18 楼。
4.本项目在线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黄山市歙县金泰广场 6 楼
联系人:李东华
联系人:张呈
联系电话:138*****296
联系电话:13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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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异议
1.提出时间:若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2.提 出 方 式: 采用书面 形式 ,现场 或者 登录 亳州 市公 共资 源交 易平 台( 网址:
http://ggzy.bozhou.gov.cn/),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向以
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1.1.4
项目名称
详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
国有企业资金□
其他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9
-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
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图集、相关
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备案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不需要?
需 要□,提供 年至 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
3、设计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4、施工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5、信誉要求: /
6、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8、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9、施工机械设备: /
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10.1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勘察: 0 人;
咨询: 0 人;
结构: 1 人;
道路: 0 人;
给排水: 1 人;
电气: 1 人;
建筑: 1 人;
造价: 1 人;
其他: 0 人;
10.2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类别),中级及以上职称。

2)本工程拟派施工专职人员的具体资格和数量要
求:
施工员: 1 人;
质量员: 1 人;
安全员: 1 人;
资料员: 1 人;
取样员或试验员(可兼任): 1 人。

3)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

4)如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的,设计业绩须提供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以下同),
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
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或者扫描件,以下同)。
项目总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如要求),缴纳养老保险
的复印件。
项目设计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如要求)、注册证书,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
设计项目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如要求)、缴纳养老保
险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缴纳养
老保险的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
施工专职人员应附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
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项目
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
养老保险须提供 2022 年 1 月以来在投标单位
已缴纳的任意 3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
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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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章;投标时将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
中)。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须由设计单位担任;
2、联合体组成不得超过两名成员;
3、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付款方式,联合
体牵头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负责人代表在投标和
履行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按联合体协议书格式签署
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放入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该招标项目
投标或者参与不同联合体进行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
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踏勘
?不组织,自行踏勘。
请各潜在投标人务必自行踏勘施工现场,以便在编制投标
文件和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及各种措施费用,定标后
不再调整各种措施费用,如不踏勘,所引起的一切风险责
任自负。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踏勘集中地点:
招标人联系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
2022 年 10 月 9 日 11:30 前,投标人应
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对招标
文件有任何疑问均在此时间以前登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业务系统进行网上提问。如遇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登录
系统、提出疑问,请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12
-
递交纸质材料。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2022 年 10 月 9 日,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将
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答疑栏上发布。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在网上自行查询或登录网上
系统进行查询,无需以纸质形式回复。如遇系统故障等原
因不能登录系统,请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
的工作
/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答疑及补充文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损害了自身权益,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否则,投标人无权再进行投诉。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
答疑栏的发布时间,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
答疑栏的发布时间,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3.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下同)或其计算方法
1、 本项目控制价:设计部分控制价:100%;
施工部分控制价:100%;
2、投标限价
(1)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 80%。本项目设计费以人民 - 13
-
币 38 万元作为基数,按中标费率进行计算,包括设计
招标范围所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勘察费用、工程咨询
费用等),投标时应综合考虑,纳入设计费用报价,中标
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
(2)施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 95%;工程采购(如有)费
用包含在工程费用报价内。
①工程费用待施工图审核完成后,发包人委托 2 家造价
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本项目造价依据国家及安徽省 2018 年计价依据以及亳
州市的信息价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以取得图审合格证时
当月的亳州信息价作为参考,亳州信息价没有的,由发包
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取 3 家以上平
均价确定。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由发包人交
承包人核对。
②承包人自收到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之日起 20 日内,对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核对,并将所有疑问一次性提交
发包人,若不提出则表示对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无任何异议;若经承包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
单价有误的,按图纸和约定的计价规则调整。承包人对工
程量清单、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必须附计算书和详细的工
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否则发包人对此异议不予受理。
③双方核对完成后,以核对结果作为最终清单控制价,施
工合同价=最终清单控制价×投标费率。
注:项目设计和工程费用报价应包含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
用。
3、商务标采用费率报价,设计部分投标报价或施工部分
投标报价超出投标限价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4、评审方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注:该项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编制。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汇款- 14
-
第二类:□√银行保函 □√保证保险
□√担保机构担保
第三类:□√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详见招标公告。
1.以第一类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收取保证金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利辛支行
银行帐号:200*****304
566*****4056
2.以第二类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
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出具
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保证保险;采用担保机构出
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依法取得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
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担保
机构担保的业务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不得从分公
司和个人账户)支付(或汇出),并将该费用支付(或汇
出)凭证扫描件作为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组成部分
一并上传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
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
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中标候选人须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
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
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
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 以第三类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投标人须提交与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的第三
方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及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并将电子保函截图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电子保函并递交。请
各投标人认真阅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要通知栏《关
于推广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通知》(http://g
gzy.bozhou.gov.cn/BZWZ/xwdt/******
查看详情/MoreInfo.aspx?Cate
goryNum=1028),并使用 CA 锁登录亳州市交易中心金融
服务平台(http://114.98.62.45:8036/financeplatform/)办理。
电子保函生成时间应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电子
保函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不得从分公司和个人账
户)支付(或汇出),并将该费用支付(或汇出)凭证扫
描件作为电子保函的组成部分一并上传投标文件,否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银行汇款、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包
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招标不成功(或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或开标现场
被拒收投标文件)的,直接退还至该投标人汇出帐户。

2)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于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
请,银行接到退还投标保证金指令后 1 个工作日办结;中
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交退还申
请,银行接到退还投标保证金指令后 1 个工作日办结;以
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收取方负责保
管,并办理退付手续。

3)如有异议、投诉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5.其它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提交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且收款
银行账号与招标项目标段(包别)唯一对应,如投标人进
行一个或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均须按标
段(包别)汇入该标段(包别)指定的银行账号。项目招
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收取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
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
- 15
-- 16
-

2)以银行汇款、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请投标人任选一家银行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汇入到指定银行账号,
确保银行记录可查询,否则,责任自负。

3)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
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提交投标保证金。凡转账到其他
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视为未按规定提
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
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提交投标保
证金。

5)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
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
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
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记录的,后期有关
部门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
保险或电子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
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
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3.5.2
近年财务状况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的年份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情况
/ 年 / 月 / 日至 / 年/ 月 / 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
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
需要签字盖章的内容,如不能加盖电子章或电子签名的,
投标人须上传加盖印章或签名的扫描件。- 17
-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
注:本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
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如有项目需要,请自
行提出要求。
3.7.5
装订要求
本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加密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如有项目需要,请自行提
出要求。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本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加密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如有项目需要,请自行提
出要求。
4.2.2
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否则,
招标人将把迟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本项目在线提交投标
文件,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 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其他证明无效。
5.2
开标程序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开标顺序:以系统自动生成的顺序进行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以上单数(含 5 人)。
评标委员会组建:按有关规定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安徽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网站上发布。
7.4.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递交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汇款
第二类:□√银行保函 □√保证保险
□√担保机构担保
第三类:□√电子保函
2.递交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须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合同签订前从其银行基本账
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及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须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开具银
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且开具的银行保
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有效期不少于项目规定
工期,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
投标保证金。

3)采用第三类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提交
的电子保函应为与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金融机
构开具(使用 CA 锁登录亳州市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办理,h
ttp://114.98.62.45:8036/financeplatform/),中标人须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出具加盖中标
人公章的电子保函,开具的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项目规
定工期,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电子保函并
递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
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查验确认银行保
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由招标人负责保管原件。

4)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
证保险或电子保函)均须满足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见索即付
条件。
履约保证金退还:
1.无违约行为发生或违约行为已处理的情况下,工程整体
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按规定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 18
-- 19
-
2.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在中标后提交足额履约保
证金或足额履约保函(保险保单)的,中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及时发起
退还。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工程所在地的与招标投标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及安徽省地方标准;
3.安徽省及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发布的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管理规定
等;
4.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5.工程建设地点所涉及的场地情况、基础条件等。
本招标文件不对上述情况一一进行描述。
9.2
1.各投标人须及时从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中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答疑文件、清单及图纸等与投标有关的资料,如因不下载或下载不及时,所引起与投标
有关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如对从业务系统中自行下载的以上资料有疑问的,请及时提
出。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每天均应登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业务系统
页面,查看或下载有关资料信息。
2.投标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投诉权利。对于恶意异议投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用户资格,有关部门还将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4./ 。
5.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存在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
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有效期内);否则,投标人已经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6.如投标人中标后,发现投标人资质证书、业绩及提供的其他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0
-
7.
8.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到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和相关备案手续。
9.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
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有效期内);否则,投标人已经
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同一项目(标段)的不同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制作
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况,作如下处理:如发现有一项相同,将否决其投标
文件;如发现有两项相同,将否决其投标文件,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请各潜在投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环节谨慎操作,避免出现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
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况。
11.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住所地或亳州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发放
中标通知书。如果拟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仍须按要求提供企业住所地或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
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开具日期:在中标公示期满后第
5 个工作日(含)之前 3 个月内(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证明无效。
12.招标文件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
明确或不一致的,最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9.3
招标文件(含答疑补充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各投标人如果有异议,请按照本投标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9.4
1.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由中标人支付,不单独列项。
请投标人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中标后,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清单
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数额,逾期不核对,视为已认同。
2.(
1)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等文件规定,以中标
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下表规定计算后乘以 100%向中标人收取。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参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目收费- 21
-
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等文件规定,以中标
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分别按下表规定计算后乘以 100%向中标人收取。
3.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价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500 万元
0.7%
500 万元-1000 万元
0.5 %
1000 万元-5000 万元
0 35%
5000 万元-*****查看详情 万元
0.2%
*****查看详情 万元-*****查看详情0 万元
0.05%
*****查看详情0 万元以上
0.0 %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工程类型
100

以内
200

以内
500

以内
1000

以内
2000

以内
5000

以内
*****查看详情

以内
*****查看详情

以上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中标价
建 工程 4.8 4.3 3.8 3.4
3
2.8
2.5
2.3
安装工程
5 4.6
3.6 3.1 2.9
2.6
2 4
控制价 制
中标价
建筑工程
2 1.8 1 6 1.4 1.3 1.2
1.1
1
安装工 2.1 1.9 1. 1.6 1.4 1.3
1.2
1.1
(上表的费率是?,按基本收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费。本收费标准中的“建
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
单独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4.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投标报价构成,附后。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与本项目相关实际发生费用一并由中标单位支付。
9.5
本招标文件中的“近三年”是指自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
9.6
1.投标人所提供加分证明材料将与中标结果同时公示,请投标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
证明材料。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对重大项目(中标价在 2000 万元及以上)
或涉及国计民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
或招标人等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和其承担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对中标候选人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中标价在 2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或者约谈。
在考察或者约谈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总负责人(相关证书材料)、设计负责人(相关证书材料)、项目经理(建造师证- 22
-
书和安全考核 B 证)、财务状况(如要求)、类似项目业绩(如要求)、奖项证书(如
要求)及其他加分证明材料(如要求)等原件进行核验。
3.在考察或者约谈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法人或
招标人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限
制中标候选人 1 年内在我市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进行公告。
9.7
1.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投标时)应对其投标文件解密,对于不能
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由
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自评标委员会发出询标通知起,原则上 30 分钟内不回复的,视
为投标人自愿放弃澄清回复的权利。
3.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大写数字为:零、壹、贰、叁、肆、伍、陆、
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4.本项目异议(质疑)、投诉环节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时投标
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
5. 如涉及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均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按招
标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10
电子招标投标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包括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投标、
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具体要求详见《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本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在互联网上参与开标,并解密其投标文件,
无需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
无需携带数字证书在开标现场(投标时)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无需现
场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二、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 条款“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
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
开标会。 ”的要求。
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分钟内,通过互联网解密投标文件,超过 60 分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进入评标程序。(以交
易系统时间为准) 。
四、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中: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招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查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有效性和加密状况,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等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其投标文件;
5.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解密后再由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解密,当众开标;
6.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
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开标结束。
(注:开标主持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调整开标程序。 )
修改为:
(二)开标程序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查投标文件
的数字证书有效性和加密状况;
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其投标文件;
3、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解密后再由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解密;
4、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
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开标结束。
(注:开标主持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调整开标程序。)
五、删除: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三)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拒绝其投标或投标无效中:“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登记的;
3.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的或开标现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的
- 23
-要求。
六、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始终保持在线状态。投标人可以通过亳
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质疑),并加盖
投标人电子签章对质疑内容进行确认。取消招标文件中开评标现场有
关书面提出异议(质疑)及澄清说明的内容。
七、如有询标事宜,评标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向投标人发起询标。投标
人通过亳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接受评标委员会发起的询标,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询标起不超过 30 分钟),对询标
内容答复并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八、取消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的内容。
九、投 标 人 可 通 过 亳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bozhou.gov.cn/),查看评审结果。
十、投标人须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 “投标单位登录”,
进入亳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投标人可以通过交
易平台中的“模拟解密”功能,自行验证其解密环境,如有技术问题
请联系:**********查看详情,0558-*******查看详情。解密不成功的,后果自负。投标
人不得通过非加密电子报价文件(光盘)直接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评
标系统。
说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投标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
1)清单工程量计算依据:
按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标准执行;税金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2)材料供应方式: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组织采购,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括
材料运杂费、采保费及检验试验费等。投标报价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材料报价表》、《主要设备
- 24
-- 25
-
报价表》的格式注明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若所报清单中未注明材料及
设备的品牌及产地,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并经招标人同意,且价格不予调整。
乙方供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提供产品设备的装箱单、购货发票、使用
说明书、合格证明和检验资料,交监理人(招标人)现场清点验收合格后入库或投入使用。
如有甲供材料及设备部分,中标人承担验收、倒运、报验、保管的责任。
3)材料价格:
按最新一期《亳州市建设工程信息价》中的相应价格执行;除甲供材料及实行暂定价的材料
和设备以外,中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
4)实行暂定价和甲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5)零星工作项目费,投标人应根据“零星项目清单”所列人工、材料、机械,分别全额计入
投标总价,工程竣工后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6)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清单项均为估算金额。投标时必须全额计入投标总价,工程
竣工后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7)中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工程数量。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
措施项目应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8)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产生
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的垃圾清运
费、现场清理费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9)中标人在后期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10)工程量清单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
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构成
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
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2)税金;

3)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暂定金及备用金。(
4)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具体如下:
1)规费;
2)税金 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
3)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费、暂定金、备用金。
4)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用;
(2)综合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交通干扰费 、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注:清单编制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一、注册登记
(一)本项目只接受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用户下载招标文件,注册用户通过亳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尚未成为注册用户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用户手续。
因未及时办理注册用户手续导致无法下载招标文件的,责任自负。
- 26
-(二)投标企业自行提供投标资料,投标企业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
认定。
(三)注册用户应及时对录入的信息进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出现相应资料不全、不清楚、超出有效期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人应当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其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
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未办理的,请及时到现场办理。投标人需通过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进行加密并电子签章,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人
必须对投标文件重新加密和电子签章,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
1.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2.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责任。
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期内,持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
资料。
投标人如有疑问,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系统提出,否则,责任自负。
如有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在网上“通知答疑”栏目或通过系统发布相关内容,
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通过系统下载最新的答疑补充文件,据此制作投标文件。
三、制作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投标文件。技
术问题咨询电话:**********查看详情
(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请插上数字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答
疑文件等),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格审查材料可以从注册用户之前自己录入的资料库中挑选;投标文
件如有图表等其他格式文件,可用附件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
(四)经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
一数字证书。
四、提交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五、投标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投标人使用系统完成上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
- 27
-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
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三)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
文件将被拒绝。
六、开标
(一)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查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有效性和加
密状况,;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其投标文件;
5.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解密后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当众
开标;
6.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
案;(注:投标文件分暗标、技术标、商务标且分别编制、密封的,暗标评审结束后开启技术标,
然后根据资格后审情况,再开启商务标。)
7.开标结束。
(注:开标主持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调整开标程序。)
(三)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投标或投标无效:
1.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登记的;
3./
投标人选择远程解密的,应在开标时间开始后6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特殊情况,由招标人
或开标主持人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解密时间。(注:本项目可以在亳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
资源交易场所解密机进行解密。)
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或对电子开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7.
- 28
-七、评标
(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评标活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电子评标,并对评标报告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二)投标人在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确保联系畅通,随时通过系
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澄清,未能按时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将视
同其放弃澄清。
(三)投标人需补充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的,须在投标截止日2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影响评
标,责任自负。
(四)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后续评
审:
1.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2.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3.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视同
放弃澄清:
1.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2.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3.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
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
告。经批准同意后,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 29
-1.项目暂停,待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性测试后,重新实施。
2.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购买下载文件、交纳投标
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
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九、其他
如本要求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要求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0
-(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有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无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11)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投标人存在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
工资黑名单的(有效期内);
(12)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
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内)。
(13) / 。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1
-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32
-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数
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要求进行澄清(下同)。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
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改(下同)。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 33
-- 34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要求);

4)承包人建议书(暗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5)承包人实施计划(暗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1 清单工程量计算依据: 按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标准执行;
税金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3.2.5.2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投标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5
-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
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
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如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编制(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
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
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
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1.3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内部材料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标人的字样、标志或内容,
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传输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或进行登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或进行登记。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6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要求投标人其他人员参加开
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 37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或进行公告。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38
-(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9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1.2 不再招标
11.2.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不再进行招标。
11.2.2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
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0%;
(三)绿化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 40
-- 41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文件签章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项目总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如要求核验原件,核验的原件为:有效的建造师注册
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
B 证)。
施工机械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财务状况(如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类似项目业绩(如
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是
□否√- 42
-
承诺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
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1



资格
评审
标准
其他
1.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投标时须
提供养老保险证明,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养老保险须提供 2022 年 1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在投标单位已
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
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
将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
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
人。(详见招标公告 1.5 企业信用)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的;
注:评标委员会仅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查询,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时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对信用信息查询记
录和证据截图存档(仅对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情形的投标
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
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之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遇系统故障则此项不作要
求。
3.住建系统信用评价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5 企业信用):
以投标人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
信用分值为准:
(1)如企业信用分值为 70 分及以上的,视为合格;

2)如企业信用分值为 70 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
注:①如查询时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空的,表示
企业未在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
登记记录,信用分值默认为 100 分;
②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联合体各成员的信用评
价分值均不得低于 70 分;
③评标委员会仅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查询,以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
程智慧监管平台实时查询为准,对信用分值查询记录和证
据截图存档。遇系统故障则此项不作要求。- 43
-
2.1.1



承包
人建
议书
评审
标准
(满
分 10
分,暗
标)
图纸(满分 4 分) 优:3-4 分,良:2-3 分,一般:1-2 分,差:0 分。
工程详细说明(满
分 2 分)
优:1.8-2 分,良:1.4-1.8 分,一般:1.2-1.4 分,差:
0 分。
设备方案(满分 2
分)
1.生产设备。
2.必备的备品备件。
3.备选的备品备件。
优:1.8-2 分,良:1.4-1.8 分,一般:1.2-1.4 分,差:
0 分。
分包方案(满分 1

优:0.9-1 分,良:0.7-0.9 分,一般:0.6-0.7,差:0
分。
对发包人要求错误
的说明及其他(满
分 1 分
优:0.9-1 分,良:0.7-0.9 分,一般:0.6-0.7,差:0
分。
承 包
人 实
施 计
划 评
审 标
准(满
分 15
分,暗
标)
总体概述(满分 1
分)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优:0.9-1 分,良:0.7-0.9 分,一般:0.6-0.7,差:0
分。
总体实施方案(满
分 5 分)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优:4-5 分,良:3-4 分,一般:2-3,差:0 分。
项目实施要点(满
分 4 分)
1. 勘察设计
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实施要点。
2. 采购要点。
优:3-4 分,良:2-3 分,一般:1-2 分,差:0 分。- 44
-
2.1.1



承 包
人 实
施 计
划 评
审 标
准(满
分 15
分,暗
标)
项目管理要点(满
分 5 分)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优:4-5 分,良:3-4 分,一般:2-3,差:0 分。
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暗标最
终得分,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1.1



企 业
荣 誉
( 满 分
20 分)
设 计 单位 类 似
业绩(
/)
/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类似业绩/
//
拟派设计负责
人类似项目业
绩/
/
施工总承包企
业拟派建造师
类似业绩/
/- 45
-
企业信用(满分
20 分)
1.信用评价得分(满分 15 分)
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通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
过程智慧监管平台企业信用查询的信用分值为准。平台
实时查询的企业信用分值按对应的区间,折算为投标人
的信用评价得分。
设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询的投标人信用分值为 X,按以
下规则折算为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
(1)70 分≤X<9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9 分;

2)90 分≤X<10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0 分;

3)100 分≤X<11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1 分;

4)110 分≤X<12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2 分;

5)120 分≤X<13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3 分;

6)130 分≤X<14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4 分;

7)140 分≤X≤150 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为 15 分;
注:①如查询时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空的,表
示企业未在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
平台登记记录,信用分值默认为 100 分;
②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值按联合体成员
的算术平均分计算;
③遇系统故障则所有投标人此项得分均按满分记取。
2.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的,得 1 分,
满分 1 分;
3.企业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一
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4. 2020 年以来,企业提供一例纳税信用达 A 级信用
的,得 1 分,满分 1 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国家税
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官方截图);- 46
-
注:①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拟派设计负责人和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奖项:电子投标
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通知等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加
分;若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奖项获奖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上无设计负责
人、项目经理姓名,须同时提供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以上奖项是指:房屋建筑
工程设计、施工奖项,装饰、幕墙、安装等所有单项工程奖项不得作为加分项。
②施工企业和拟派施工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
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加分;拟派建造师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名字为准。
③设计企业和拟派设计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加分。
④以上施工业绩、奖项时间:自/年/月起至今(奖项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类
似业绩以/为准)。
⑤以上设计业绩、奖项时间:自/ 年/月起至今(奖项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类
似业绩以/为准;/
2.1.2
商务
标评审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签章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指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分别只
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商务
标评审
响应
性评
审标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文
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技术标雷同性分析、
经济标错误雷同性分析、清单对比)- 47
-
投标
报价
评审
标准
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设计部分投标报价(投标费率)低
于 80%、施工部分投标报价(投标费率)低于审核后
招标控制价的 95%,且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为
有效报价,取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55 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55-(投标
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3;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5+(投标
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
最多扣 5 分,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在商务标评审时,如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不符合商务
标评审的,则在余下技术标合格的的投标人中,每次
只选取技术标得分高的一名投标人递补,进行商务标
评审,依此类推,最多递补两次。若评标委员会认定
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计算出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推荐技
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合计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其余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注:投标报价(投标费率)组成﹦设计部分投标报价
×5%﹢施工部分投标报价×95%;投标报价(投标费
率)评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8
-
外省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名称
北京:长城杯
安徽:黄山杯
上海:白玉兰杯
浙江:钱江杯
天津:海河杯
江西:杜鹃花杯
重庆:巴渝杯
湖北:楚天杯
黑龙江:龙江杯
湖南:芙蓉奖
吉林:长白山杯
四川:天府杯
辽宁:世纪杯
云南:云南省优质
工程
内蒙古:草原杯
广西:广西优质工
程奖
山西:汾水杯
广东:金匠奖
山东:泰山杯
贵州:黄果树杯
陕西:长安杯
福建:闽江杯
宁夏:西夏杯
西藏:雪莲杯
甘肃:飞天奖
河北:安济杯
青海:江河源杯
河南:中州杯
新疆:天山奖
江苏:扬子杯
海南:绿岛杯- 49
-
1.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百分制)。首先,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包
括暗标(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暗标”)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
企业荣誉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按技术标(暗标得分、企业荣誉得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选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其次,评标委员会从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取所
有投标报价(投标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费率)按招标文件约定
规则折算成得分;最后,评标委员会计算出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推荐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
得分合计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技术标评审;

3)商务标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2 投标评审:先评审技术标,后评审商务标。
(1)技术标评审顺序:按照暗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企业荣誉的顺序进行评审。

2)商务标评审顺序:按照商务标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
3.3 技术标评审

1)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暗标进行评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暗标最终得分。然后评委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形式评审和资格审查,
形式评审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企业荣誉的评审。以上各项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暗标得分、企业荣誉得分合计为技术标总得分,技术标总得分达 27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并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 1—5 家(其中:3 家以下全部选取并适
用本评标办法 3.6.1 条款,3-6 家选取 3 家,7—9 家选取 4 家,10 家及以上选取 5 家)进入商务标
评审。如技术标得分出现并列的,先后按暗标得分、企业荣誉得分高者优先。如以上得分都相同,
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名顺序。
3.4 商务标评审
3.4.1 详见评标须知前附表 2.1.2 项。- 50
-
3.4.2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4.2.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2.2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细微偏差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
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
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文件中填写的设计负责人、建造师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填报
的为准。

4)投标文件中填写的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实际名称为准。
3.6 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
控制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
(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
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
(三)绿化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3.6.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
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
- 51
-- 52
-
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4.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
关要求》;

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 项规定的;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有关要求的;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6)内容不完整,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字、盖章影响评审且不符合招标文件
错误修正条件,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替代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名称与网上注册时不一致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变更证明的;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
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
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1)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或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12)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及其
附录(如有)中无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
(13)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执业章”、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内容中已加盖工程造价专
业人员“执业章”、签字或盖章的除外);
(14)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多报或漏报项目的(如要求提供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
(15)投标人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如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如果有)的(如要求提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7)不可竞争费用中有其中一项降低计费标准或擅自减少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进行竞标的(如
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2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2)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同一项目(标段)的不同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
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况;
(23)暗标内部材料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标人的字样、标志或内容的。
(2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对其否决的投标,应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并在告知评审结果时,向投标
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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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名称)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合同签约估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其中:

1)工程设计费率: , 合同金额(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2)工程施工费率: , 合同金额(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工程合同签约估算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设计合同金额依据施工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
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的控制价为基数,按照中标费率计算。
4.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下同): ;设计负责人: ;施工
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下同):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图集、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备
案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3)设备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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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
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
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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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
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
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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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
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
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
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
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
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
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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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
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
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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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
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
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
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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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
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
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
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
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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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
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
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
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 65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
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
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
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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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
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
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
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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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
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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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
(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
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
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
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
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
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
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
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
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
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
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
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
并加快设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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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
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
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
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
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
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
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
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
进行审查。- 71
-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
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
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
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
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
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
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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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
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
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
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
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
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
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 74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
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
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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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
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76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
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
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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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
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
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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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
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
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
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
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
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
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
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
- 80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
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
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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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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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
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
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
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
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
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
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
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
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
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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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
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
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
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86
-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
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
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
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
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
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
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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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
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
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
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
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
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
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
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
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
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
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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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
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
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90
-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
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
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
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
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
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
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
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 91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
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
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
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
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92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
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
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 93
-- 94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
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
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
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
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
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95
-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
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
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96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97
-(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98
-- 99
-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
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6)目和第 22.1.1(
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
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
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
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
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
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
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0
-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
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
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 101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
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
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
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 102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
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
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
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
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
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103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6.4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 。
1.1.6.5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对工程安全、质量、进
度进行检查。
3.监理人
3.1 监理人名称: ;
监理的范围: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进行工作
监理的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监理的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104
-- 105
-
3.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1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
数:工程进度计划表(实施性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开工之前 7 日内向发包
人提交总进度计划;每月 23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计划;每周五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周进度计
划;以上计划报发包人之前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4.5 承包人负责人(项目经理)
(1)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负责业主与中标人的联合体成员的沟通与协调,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
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等相关问题,负责审核本项目资金支付_;
项目经理权限:_负责处理本项目所有事项。

2)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
设计负责人职责:_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负责人权限:_负责处理本项目设计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3)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经理姓名: ;
项目经理职责:施工开始后须常驻现场,考勤方式采用广域网考勤,且必须达到合格,否则
每缺少一天,则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5000 元/天。如遇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方可离开。
项目经理权限:负责处理该项目施工及项目管理。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100 万元。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在
半天以内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超过半天的,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发包人同意 。

2)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擅自更换技术负
责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每人次;擅自更换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
等其他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每人次。

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约金 2 万元/人天。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且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
3.8 分包 - 106
-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原则上不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涉及到超出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工程具
体协商,并经发包人批准。
4.12 进度计划
(1)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不得改变计划工期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一式三份,提交时间详见 3.1.6

2)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三份,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设计开始日期:按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3)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三份,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三份,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4)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 *****查看详情 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已完
成合同总价款的 10%。
5.设计
(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
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2)设计
(2.1)发包人的义务:
提 供 项目 基 础资 料。 发 包人 提供 的 项目 基础 资 料的 类别 、 内容 、份 数 和时 间 :
亳州市规划一张图、地形图 ;提 供 现场 障 碍资 料。 发 包人 提供 的 现场 障碍 资 料的 类别 、 内容 、份 数 和时 间 :
/ 。
(2.2)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
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2.3)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
(2.4)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不少于 6
套,时间按实施进度计划执行。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少于 10 套,初
步设计批复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其中管廊设计须提供三维设计图和一套信息管理系统(BIM)。
(2.5)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 。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6.6 检验
6.6.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7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
6.7.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6.8 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与剩余
6.8.1 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7.施工
- 107
-- 108
-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7 天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与工程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同提交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以表格形式列明,与工程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同提交。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以表格形式列明,开工前 3 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以表格形式列明,与工程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同提交。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以表格形式列明,开工前 3 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规范及监理人、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标准及表
格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的表格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规范及监理人、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标准及表
格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的表格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规范及监理人、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标准及
表格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的表格执行。- 109
-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严格按规范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严格按规范、发包人、监理人书面通知要求执行,在下道工序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承担现场保安工作,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施工现场范围
内的保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编制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报发包人审核。
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
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
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注: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缺陷责任保修金;2.银行转账(汇
款)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 110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除发包人原因、政府要求、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外,其余不允许变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
13.3 变更程序
按照《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按照《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施工结算价不允许高于批复概算中的相应费用,否则超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要求变更的除外)
14.1.2 付款
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开工无预付款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 111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1、工程设计费用的支付,在施工中标价确定后支付总设计费的 70%,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
支付完毕。设计费用支付至联合体设计单位基本账户。
2、施工费依据承包人每月报送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形象进度,经发包人、监理人员、联合体项
目总负责人审核后,发包人每月支付经审核合格后的工程进度款的 80%给施工承包人;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联合体项目总负责人审核后支付
至已完工程价款的 85%;经第三方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 97%,留审核价款的 3%为保修
金,保修金的返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费用支付至联合体施工单位基本账户。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每月 23 日前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一式四份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双方协商确定
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
续有效的时间: 项目实施期限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投保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
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112
-- 113
-
□ √ 提交 亳州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副本一式: 14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1 ,
副本份数: 7 。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1、本项目质量保证金金额:(注: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或(
2)或(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银行转账(汇款)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2、本项目合同协议书须联合体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3、承包人中标后必须在亳州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或设立专门项目部,主要设计人员需常驻亳州,
做好设计服务工作。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应 24 小时内到场。否则视为承
包方违约,发生一次处以违约金 *****查看详情 元。
4、.承包人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均应自费
对上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因此造成施工工期滞后,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查看详情 元。
5、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不能按计划中的承诺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向发包人支付
*****查看详情 元违约金。发包人将指定专人检验中标人所完成的工程并将其发现的质量、安全等缺陷通
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 3 日内做出整改,否则按 5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中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材料检验报告,材料的质量和价格须经工程委托监理
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货,否则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价款的 10%的违约金。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场地。若在施工场
地内发现不合格材料或经送检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则视承包人违约,并向发包人支付该次不合格
材料检验批总价款 20%的违约金,不合格材料当天清场。其中主要原材料进场前须经管养单位的
查验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序隐蔽前须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由发包人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和管养单
位共同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将给予 5000
元/次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超过 3 次,则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确因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身体健康等
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替换后的管理人员资格、业绩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完善变更手续,
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或替换的项目班子
管理人员条件低于投标时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
良记录档案一次。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一人次视为违约一次,并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进行违
约处理。
(1)如更换建造师,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中标合同价款的 3%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次;

2)如更换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 50 万元/人次;

3)其他管理人员 10 万元/人次。

4)被替换的项目班子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和管理,若发现须再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金额等同于替换金额。

5)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并视中标人为违约
一次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
根据亳州市有关规定,违约达三次的,项目业主将承包单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
进行处理,对所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
7、承包人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公司须指派专人(本公司在职
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管理和登记,按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通过专户足额发放农民工工
资。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因拖欠工资出现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的,则视承包人违约,
将给予罚款并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公司不良记录,同时承包人项目
经理要主动接访,否则按缺勤进行违约处理。
8、承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及亳州市有关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有效扬尘治理措施。承包
人违反相关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处罚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9、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三次或每月超过 10 天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生上述
违约行为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10、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施工期间材料材差不予调整。
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
超出 15 天,合同自动终止,发包人只支付已完成工程量 50%的价款,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114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4、签订合同后,如发现项目经理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
准)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其履
约保证金,已实施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中标单位予以赔偿。
- 11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履约担保格式
- 116
-- 117
-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
本项目发包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 118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
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
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
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 119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 120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1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2
-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 123
-投 标 文 件
(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暗标〉)
年 月 日
一、承包人建议书
(一)图纸
(二)工程详细说明
- 124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
2.必备的备品备件。
3. 备选的备品备件。
(四)分包方案(如允许)
(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六)其他
二、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 125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勘察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 126
-- 127
-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如允许)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其他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128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12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
- 130
-- 131
-
三、联合体协议书
(如果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则适用此表,否则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
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年 月 日- 132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材料,包括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资质证书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则按要求提供,应按要求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 133
-- 134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则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则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备注- 137
-
规格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138
-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 139
-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140
-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资料。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41
-
(十) 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有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存款账户:
提供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
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均予以认可

2)保证金转账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如银行保函扫描件或影印件、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
业务费用支付(或汇出)凭证扫描件等,具体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关投标保证
金的约定内容为准。
备注:
①缴纳保证金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须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
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保证金的形式 第二类: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格式
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
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示范文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示范文
本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③投标人申请开具的上述(备注②描述)形式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必须具有
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
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投标人(即申请人):
投标人地址:
开立人(出函机构):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即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 (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标段
编号)的 (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即
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招标人(即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即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
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即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
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即申请人)或我方(开
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即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招标人(即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
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
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招标人
(即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函真伪验证查询途径(网址):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 142
-(十一)信誉材料
投标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扫
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二、在投标过程中,无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我公司及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无被亳
州市市本级及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
录(有效期内);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如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将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 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从其他项目变更
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我公司没有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行为(有
效期内);我公司无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四、我公司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公司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我公司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的。
五、依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投诉权利,提供的异议、投诉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不
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投诉等行为。
六、 / 。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之一,或存在其他虚假、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
部门的处理,并自愿放弃索要投标保证金的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43
-履约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二、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及时到岗履职,保
障项目建设需求。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确需变更的报建设单位同意,并按合同约定
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变更后的
人员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业绩及奖项等标准。同时,建造
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标
后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转包、违法分包等。保证项目关键岗
位人员与我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缴纳近期 3 个月及以上
社保。
四、按规定时间完成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办理,并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及预定工期,细化施工组织安排,列出施工时间表,明
确工作职责,按照工期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保障施工所需资金
投入,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等按照序时进度进场,满足施工进
度要求,保证不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五、认真履行工程施工相关职责,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投
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技术要求
和相关政策。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施
工档案资料。
- 144
-- 145
-
六、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七、其他事项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我公司严格按上述承诺、合同约定、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执行,如严重违约,自愿无条件退场,并不再索要履约保证金和
已支出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承担责
任。同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限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
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五、其他材料
- 146
-- 147
-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年 月 日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材料
- 14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设计部分(含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投标报价(投标费率)(大写) (小
写 ),施工总承包部分(含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及其他相关内容)投标报价
(投标费率)(大写) (小写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
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设计质量符合国家、
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求,施工质量 合格。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14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5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打印姓名)
身份证号码: 西安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
- 151
-四、其他材料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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