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南府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南府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制定农业农村领域行业管理规则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涉及人体生命健康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土地管理、乡村治理以及划定农业农村管理领域的禁止区、限制区或者规定禁止期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促进农业农村领域环境保护以及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农业农村管理领域污染源整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全市农业农村领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包括:
(一)全市农业农村领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农业农村领域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各类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中长期(三年以上)计划、方案;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基本农田、水域滩涂、水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者各级财政给予扶持资金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上级机关已作行政决策和已列入各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除外);
(二)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五、制定全市农业农村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
六、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等事项。
七、须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属于代市政府起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