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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行政处罚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发布时间 2023/10/10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近期更新400项目点击关注“行政处罚”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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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08号

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9*******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吴燕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341

住址:平和工业园区(黄井)

2023年8月1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小组移交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物料车间东北侧建设一套物料配料装置,该配料工序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相应的除尘设施。

经查实,你公司配料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28号),2023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行政主管郑亚滨做调查询问笔录,其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配料工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情况、配料工序污染设施建设情况);

3. 2023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行政主管郑亚斌承认配料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 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证明按排污许可证要求配料工序需配备除尘设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1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配料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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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 违法事实: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裁量等级5;

7.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工业园区),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2+1+5+1)/6]=0.5+0.92=1.4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2-2)/(3×2)]×40%= -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查看详情)×[(1.42-1)/4]×(0.6-0.33)=*****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105×0.27]=*****查看详情+5103=*****查看详情,最后金额为人民币*****查看详情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配料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处贰万伍仟壹佰元(2.51万元)罚款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查看详情

联 系 人:陈毅辉、宋晓铭

电 话:0596-*******查看详情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10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处置废物。 2023年8月1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在该公司物料车间东北侧建设一套物料配料装置,该配料工序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相应的除尘设施。该公司配料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对该公司配料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处贰万伍仟壹佰元(2.51万元)罚款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208号 *****查看详情年10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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