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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C、D库消防改造工程项目EPC比质比价文件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C、D库消防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 2023/10/30 关键词C、D库消防   近期更新0项目点击关注“C、D库消防”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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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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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GPL文 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询 价 人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10 月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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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目录...........................................................................................................2第一章项目须知.............................................................................................3第二章评审办法.............................................................................................9第三章项目要求...........................................................................................13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25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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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项目须知甲 方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简称:GPL乙 方 : 参 与 项 目 的 报 价 公 司1. 项 目 概 况 与 询 价 范 围1.1.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GPL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EPC 。1.2.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1.3. 工 程 范 围 : 本 项 目 位 于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 ,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C D库 为 一 栋 地上 单 层 丙 2 类 仓 库 , 建 筑 高 度 约 为 9 米 ,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 钢 结 构 , 建 筑 面 积 约 7600平 方 米 , 主 要 存 储 物 品 为 机 油 润 滑 油 类 产 品 。 本 工 程 拟 将 C D库 的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进行 升 级 改 造 , 从 丙 类 二 项 仓 库 升 级 至 丙 类 一 项 仓 库 并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批 文 和 证 书 。 工 程 内容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建 筑 消 防 装 修 改 造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改 造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改造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改 造 泡 沫 喷 淋 系 统 改 造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改 造 消 防 水 池 等 的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及 调 试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物 业 消 防 系 统 联 动 设 备 的 调 试 工 程 项 目 的 图 纸 设 计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和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编 制 消 防 报 建 验 收 及 取 证 等 缺 陷 责 任期 的 缺 陷 修 复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保 修 工 作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1.4.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标 准 :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及 建 筑 消 防 行 业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1.5.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1.6. 项 目 控 制 价 24*查看详情万 元 人 民 币 , 报 价 超 过 控 制 价 者 为 无 效 报 价 。1.7. 计 划 总 工 期 : *查看详情0日 历 天 。 工 期 为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取 得 丙 类 一 项 证 书 或 批 文 之 日 2. 报 价 说 明2.1. 总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控 制 价 24*查看详情万 元 人 民 币 。2.2. 总 总 报 价 包 含 本 项 目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优 化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服 务 工 程 施工 含 为 施 工 而 必 要 的 室 内 外 打 拆 除 工 程 工 程 建 设 的 所 有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采 购 和 保管 设 备 安 装 和 调 试 工 程 施 工 和 竣 工 验 收 移 交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缺 陷 修 复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保 修 工 作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一 切 费 用 和 其 他 合 同 内 规 定 的 所 有 责 任 义 务 和 一 般 风 险 费用 及 税 金 等 。2.3. 本 项 目 采 用 EPC总 承 包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方 式 。 项 目 范 围 内 由 于 非 甲 方 原 因 (如 乙 方 项 目报 价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错 误 缺 漏 项 未 能 预 见 或 充 分 考 虑 的 隐 蔽 工 程 设 计 错 误 设 计 不满 足 国 家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设 计 及 施 工 不 满 足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缺 陷 责 任 施 工 非 甲方 原 因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器 设 备 计 划 调 整 等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 一 律 不 得 调 整 。 如 因 甲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修 改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 可 双 方 协 商 酌 情 调 整 。 乙方 应 按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澄 清 问 题 答 复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及规 范 如 : 民 法 典 消 防 法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清 单 定 额 及 配 套文 件 等 ,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环 境 等 产 生 影 响 的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根 据 自 身 的 设 计 文 件 和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报 价 。 乙 方 应 先 到 现 场 勘 踏 ,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周 边 情 况 道 路 管 路 线 网 给 排 水 排 污 房 屋 结 构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响 报 价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费 用 增 加 或 工 期 延 长 等 申 请 ,将 不 获 批 准 , 并 由 乙 方 负 责 完 成 相 关 工 程 施 工 及 质 量 保 证 。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甲 方 完 成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关 所 有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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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乙 方 须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要 求 现 场 自 行 踏 勘 实 际 情 况 乙 方 应 充 分 了 解 现 场 所 能提 供 的 作 业 面 地 下 管 线 供 电 网 络 给 排 水 排 污 房 屋 结 构 可 能 造 成 的 工 作 难 度 以 及 周 边 建 构 筑 物 的 保 护 和 需 提 供 的 必 要 通 道 材 料 堆 存 区 等 当 地 气 候 条 件 , 结合 乙 方 自 身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经 营 状 况 机 械 配 备 以 及 编 制 的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设 计 和 比 质比 价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 编 制 项 目 报 价 。2.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垃 圾 清 运 费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费 检 验 试 验 费 规 费 人 员 及 工 程 保 险费 人 员 保 险 也 应 包 括 第 三 方 人 员 保 险 工 程 保 险 应 包 括 乙 方 向 甲 方 移 交 合 格 工 程 前 一切 风 险 的 保 险 , 如 设 计 建 安 工 程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进 场 材 料 等 保 险 税 金 等按 照 国 家 广 东 省 及 广 州 市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 计 入 项 目 总 价 中 。 如 乙 方 遗 漏 视 作 已 包 含 在项 目 总 报 价 内 , 甲 方 不 另 支 付 。2.6. 乙 方 需 提 供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选 型 清 单 , 填 报 材 料 的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产 地等 信 息 。 选 择 的 品 牌 档 次 应 与 甲 方 要 求 详 见 设 备 材 料 推 荐 厂 家 /品 牌 清 单 的定 位 相 匹 配 (可 在 推 荐 品 牌 之 外 自 定 品 牌 , 但 须 作 详 细 说 明 ), 若 报 价 文 件 中 没 有 注 明 的 ,视 为 甲 方 可 任 意 指 定 设 备 材 料 推 荐 厂 家 /品 牌 清 单 中 的 品 牌 。
2.7. 项 目 实 施 全 过 程 中 , 如 需 向 规 划 消 防 执 法 管 理 等 部 门 办 理 项 目 备 案 报 建 等 工 作的 ,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了 解 相 关 规 定 或 制 度 , 甲 方 全 权 委 托 乙 方 负 责 跟 进 办 理 项 目 实 施 过程 中 全 部 备 案 报 建 等 手 续 , 并 予 以 协 助 。 乙 方 按 备 案 报 建 部 门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数 量 提供 有 关 工 程 资 料 初 步 设 计 图 效 果 图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等 ,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在 报 价 中 一并 考 虑 , 甲 方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2.*查看详情.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 乙 方 负 责 局 部 二 次 改 造 和 所 有 的 处 理 协 调 问 题 , 包 括 与 行 政 审 批 单 位 施 工 监 管 单 位 项 目 所 在 地 街 道 城 管 周 边 居 民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的 关 系 处 理 等 , 相 关费 用 由 乙 方 在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2.9. 项 目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 应 以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报 价 文 件 的 报 价 , 调整 后 的 报 价 对 乙 方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乙 方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 若报 价 有 缺 漏 项 , 且 该 报 价 文 件 内 没 有 合 理 说 明 资 料 时 , 经 评 审 小 组 确 认 其 总 价 不 低 于 成本 价 的 , 则 该 项 内 容 视 为 免 费 提 供 , 其 报 价 为 零 报 价 , 但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3. 比 质 比 价 报 价 时 间2023年 10月 30日 至 2023年 11月 13日 上 午 12: 00时 止 。 在 此 时 间 段 内 将 密 封 好 的 报价 文 件 投 放 至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四 楼 采 购 科 大 号 密 封 箱 中 。4.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乙 方 需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4.9 万 元 人 民 币 。5. 乙 方 资 格 要 求5.1. 本 次 询 价 要 求 乙 方 在 资 质 人 员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条 件 。5.2. 乙 方 资 格 要 求 :5.2.1. 具 备 有 效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按 国 家 法 律 经营 。5.2.2. 2020年 9月 至 今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状 态 没 有 处 于 被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期 内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5.2.3. 提 供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较 大 金 额 50 万 元 违 法 记 录 无 重 大 金 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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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声 明 。5.2.4.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及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5.2.5. 报 价 单 位 资 质 要 求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或 以 上 资 质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由 具 备 和 资 质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5.2.6. 凡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的 乙 方 均 被 认 为 是 有 经 验 有 资 质 有 实 力 的 单 位 , 其 完 全 有 能 力根 据 项 目 进 度 状 况 和 要 求 聚 集 调 动 分 配 各 种 资 源 以 供 本 项 目 使 用 。
5.3.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5.3.1. 设 计 负 责 人 : 具 有 二 级 建 筑 师 或 二 级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联 合 体 报 价 的 ,由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派 出 。5.3.2. 施 工 负 责 人 : 具 有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建 筑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或 中 级 专业 技 术 职 称 。5.3.3. 项 目 经 理 : 具 有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建 筑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 具 备 有 效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级 或 以 上 。以 上 资 格 资 质 均 需 提 供 相 应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人 员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执 业 资 质 证 书 等 或 作 出 相 关 说 明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6. 报 价 费 用 承 担 和 文 件 所 有 权6.1 乙 方 应 承 担 所 有 准 备 和 参 加 项 目 报 价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 甲 方 均 不 给 予 报 价 补 偿 。6.2 报 价 文 件 中 设 计 成 果 归 入 技 术 部 分 单 独 编 制 单 独 装 订 , 未 合 作 单 位 的 设 计 成 果 归 乙
方 所 有 。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5个 工 作 日 内 自 行 取 回 , 或 提 供 准 确 详 细 的 联 系 方 式 ,甲 方 以 快 递 方 式 寄 回 ,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乙 方 原 因 , 超 出 时 间 仍 未 取 回 的 设 计成 果 , 视 为 乙 方 放 弃 其 所 有 权 , 甲 方 将 自 行 对 其 进 行 处 理 。 除 设 计 成 果 外 , 乙 方 提 交 的其 余 报 价 文 件 资 料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7. 现 场 踏 勘甲 方 不 统 一 组 织 , 由 乙 方 自 行 前 往 , 费 用 自 理 , 但 需 在 踏 勘 前 通 知 甲 方 。*查看详情.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查看详情.1 商 务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宜 采 用 A4规 格 纸 张 编 制 *查看详情.1.1 资 信 资 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开 户 资 料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设 计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及 其 它 专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以 上 证 书 资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无 需 装 订 单 独 密 封 , 备
查 即 可 。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参 加 本 比 质 比 价 项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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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委 托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 信 誉 证 明 。 例 如 : 无 住 建 工 商 税 务 司 法 等 机 关 部 门 已 经 确 认 并 公 示 或 发 布 的 正 处 于 公 示 或 发 布 期 间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证 明 无 较 大 /重 大 违 法 诉 讼 或 仲 裁 的声 明 , 企 业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证 书 等 。 该 证 明 格 式 自 行 拟 定 。 *查看详情.1.2 报 价 保 证 金 。*查看详情.1.3 报 价 汇 总 表 。 按 规 定 格 式 打 印 并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后 签 字 盖 章 , 格 式 详 见 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式 。*查看详情.1.4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U 盘 。 乙 方 可 将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的 报 价 文 件 内 容 各 制作 电 子 文 档 U 盘 一 个 /份 , 分 别 放 入 技 术 商 务 密 封 袋 即 可 。 报 价 文 件 采 用Microsoft Office或 WPS 系 列 格 式 文 件 , 效 果 图 采 用 jpg格 式 文 件 , 用 较 为 普 及 的 应用 软 件 制 作 。 此 项 无 强 制 性 要 求 , 可 选 择 性 提 供 。
*查看详情.2 技 术 部 分 。该 部 分 单 独 装 订 密 封 盖 章 , 并 于 封 面 标 注 鼎 胜 物 流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技 术 部分 。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查看详情.2.1. 设 计 部 分 。 方 案 设 计 总 说 明 : 包 括 平 面 布 置 图 施 工 图 设 计 说 明 设 计 依 据 施 工 重 难 点 构 造大 样 图 等 综 合 说 明 书 包 括 平 面 布 置 重 要 节 点 的 处 理 和 说 明 。*查看详情.2.2. 业 绩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及 主 要 材 料 选 型 部 分 。 业 绩 清 单 。 2020年 7月 至 今 完 成 的 单 项 工 程 合 同 金 额 191万 元 以 上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总 承 包或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 项 目 质 量 合 格 。 须 同 时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关 键 页 工 程 交 竣 工验 收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业 绩 时 间 的 认 定 以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上 载 明 的 交 工或 完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如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错 误 , 则 所 涉 及 业 绩 项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如 业 绩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情 况 , 则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文 件 。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格 式 由 乙 方 自 定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整 体 组 织 部 署 3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等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4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工 期 保 证 等 措 施 5 在 保 证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安 全 功 能 前 提 下 , 有 利 于 工 期 质 量 环 保 节 能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主 要 材 料 包 括 材 料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等 的 选 择 , 参 考 附 件 表 格 格 式 提 供 。*查看详情.3 上 述 各 项 资 料 若 不 齐 全 者 , 其 报 价 文 件 为 无 效 报 价 文 件 。
*查看详情.4 报 价 文 件 一 律 采 用 胶 装 形 式 , 含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两 份 , 需 由 乙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署 印 并 加 盖 公 章 , 所 有 同 价 格 直 接 相 关 的 页 面 均 需 由 乙 方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委 托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署 印 。 正 副 本 逐 份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 包 装 封 套 上 均 应 详 细写 明 项 目 名 称 并 贴 封 条 和 加 盖 公 章 ,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当 纸 质 报 价文 件 与 电 子 版 报 价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报 价 文 件 为 准 。*查看详情.5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报 价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 逾 期 送 达 的 报 价 文 件 未 经 密 封 的 未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开 启 密 封 报 价 后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对 报 价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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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于 价 格 付 款 方 式 工 期 等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的 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查看详情.6 报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1*查看详情0 天 , 从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 在 此 期 限 内 , 报 价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均保 持 有 效 。*查看详情.7 本 项 目 采 用 密 封 报 价 方 式 , 封 面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及 报 价 单 位 , 且 封 口 及 封 面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乙 方 编 制 好 报 价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清 单 后 , 于 指 定 日 期 内 以 投 到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新 港 路 1号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四 楼 采 购 科 大 号 密 封 报 价 箱 内 。 联 系 人 : 杨 小 姐 ,电 话 : 020-********查看详情, 邮 箱 地 址 : yyyanggct.com.cn。9. 联 合 体 报 价 要 求9.1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接 受 最 多 由 2家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单 位 一 个 设 计 单 位 , 一 个施 工 单 位 , 且 应 以 施 工 单 位 为 主 办 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格 式 可 自 行 拟定 。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9.2 联 合 体 双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 人 ,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项 目 报 价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 并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交 由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9.3 联 合 体 报 价 单 位 分 别 提 供 业 绩 清 单 , 业 绩 数 量 不 累 加 , 以 联 合 体 中 业 绩 最 多 一 方 的 业 绩数 计 算 最 终 评 审 分 。10. 保 证 金10.1.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 乙 方 需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4.9万 元 人 民 币 。10.2. 履 约 保 证 金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合 作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需 向 甲 方 提 交 合 同 总价 10%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需 确 保 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前 一 直 保 持 有 效 。 履 约 保 证 金是 合 同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如 乙 方 办 理 银 行 保 函 需 提 供 有 效 合 同 , 则 乙 方 必 须 先 以 非银 行 保 函 方 式 向 甲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签 署 合 同 和 使 合 同 生 效 ,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可 向 甲 方书 面 备 案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变 更 申 明 , 并 办 理 和 提 交 有 效 银 行 保 函 , 甲 方 收 到 合格 有 效 的 银 行 保 函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回 之 前 已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10.3. 乙 方 可 以 以 现 金 不 限 于 现 金 或 刷 卡 方 式 支 票 电 汇 或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保 证 金 ,甲 方 开 户 名 称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高 新 支行 账 户 : 201*****4410001。 非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款 项 必 须 从 乙 方 基 本 户 中 转出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 甲 方 一 律 按 照 非 现 金 方 式 退 回 保 证 金 到 乙 方 对 公 账 户 。10.4. 乙 方 必 须 在 报 价 截 止 前 将 报 价 保 证 金 提 交 给 甲 方 , 乙 方 凭 有 效 书 面 凭 据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10.5. 在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确 认 收 悉 甲 方 合 作 通 知 书 , 且 甲 方 收 到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有 效 书 面 凭 据 原件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原 额 退 回 非 合 作 单 位 的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的 报价 保 证 金 在 甲 方 收 到 报 价 保 证 金 有 效 书 面 凭 据 原 件 与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 根 据 乙 方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且 双 方 无 异 议 情 况 下 , 20个 工 作日 内 , 确 认 结 算 金 额 和 支 付 方 式 。 如 有 异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0.6.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会 不 予 以 退 还 : 开 启 密 封 报 价 后 乙 方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撤 回 报 价 的 被 授 予 项 目 后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被 授 予 项 目 后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与 甲 方 签 署 合 同 的 有 影 响 比 质 比 价 公 正 行 为 的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1. 在 报 价 内 容 出 现 偏 差 时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11.1 重 大 偏 差 : 存 有 重 大 偏 差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被 拒 绝 重 大 偏 差 是 指 非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在 公 平对 待 其 他 乙 方 的 前 提 下 , 不 能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之 处 而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即 被 视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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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细 微 偏 差 : 存 有 细 微 偏 差 的 报 价 文 件 不 影 响 其 有 效 性 ,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报 价 文 件 在 实 质 上响 应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况 , 并 且 在 公 平 对 待 其 他 乙 方 的 前 提 下 , 能 够 修 正 这 些 疏 漏 或 不 完 整 。12. 备 选 方 案12.1 乙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能 对 甲 方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或 其 它 有 利 的 方 案 建 议 备 选 方 案 是 可 被 接受 的 。 乙 方 必 须 在 提 供 了 完 全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的 报 价 文 件 前 提 下 , 才 可 同 时 提供 备 选 方 案 的 所 有 细 节 及 价 格 。12.2 甲 方 没 有 义 务 接 受 任 何 备 选 方 案 , 且 不 对 拒 绝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进 行 解 释 。13. 保 密 规 定乙 方 必 须 做 好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保 密 工 作 ,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 均 不 得 向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严 禁 乙 方 向 参 与 比 质 比 价 评 比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 使 其 泄 露 一 切 与 比 质 比 价 评 比工 作 有 关 的 信 息 。 乙 方 在 报 价 过 程 中 严 禁 互 相 串 通 结 盟 , 破 坏 比 质 比 价 工 作 的 公 正 性
和 竞 争 性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其 它 单 位 参 与 正 常 报 价 。14. 合 作 通 知 书甲 方 在 确 定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出 书 面 项 目 合 作 通 知 书 。15. 合 同 签 署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合 作 通 知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与 甲 方 签 署 合 同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甲 方 签署 合 同 的 ,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次 项 目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赔 偿 。 甲 方 可 选 择 其 他 参与 报 价 单 位 为 合 作 单 位 。16. 澄 清 与 修 改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3天 的 任 何 时 间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甲 方 可 主 动 或 在 解 答 乙 方 提 出问 题 澄 清 时 , 以 发 出 补 遗 书 的 形 式 对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17.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特 殊 情 况 下 , 甲 方 在 原 定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向 乙 方 提 出 延 长 报 价 文 件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乙 方 应 立 即 对 此 做 出 答 复 , 可 以 拒 绝 甲 方 此 项 要 求 , 但 报 价 保 证 金 会 给予 退 还 。1*查看详情. 时 间 安 排 :询 价 文 件 及 资 料 将 于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公 共 网 发 布 , 以 发 布 时 间 为 准 。各 报 价 单 位 应 在 截 止 报 价 时 间 前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 以 网 上 公 布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9.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19.1 甲 方 不 接 受 任 一 乙 方 单 位 的 查 询 , 也 不 对 不 合 作 原 因 做 出 解 释 。19.2 若 乙 方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 甲 方 可 以 视 其 报 价 文 件 为 无 效 。19.3 若 乙 方 未 明 确 告 知 报 价 文 件 与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偏 离 , 则 不 论 乙 方 所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内 容 如 何 表 述 , 则 甲 方 均 视 其 可 以 完 全 满 足 项 目 所 有 要 求 , 合 作 过 程 中 也 不 接 受 乙 方 以报 价 文 件 内 容 为 借 口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负 偏 离 申 请 建 议 方 案 等 要 求 。
19.4 乙 方 应 认 真 阅 读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文 件 , 该报 价 文 件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9.5 甲 方 拥 有 对 询 价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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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本 工 程 由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与 合 作 单 位 按 甲 方 拟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范 本 签 订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 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EPC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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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评审办法1. 评 审 方 式本 次 评 审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审 小 组 对 满 足 比 质 比 价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报 价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分 办 法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综 合 考 虑 推 荐 合 作 单 位候 选 人 , 但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且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其 合 理 低 价 的 除外 。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由 评 审 小 组 按 照 工 期 由 短 至 长确 定 合 作 单 位 候 选 人 次 序 。2. 评 审 标 准2.1. 符 合 性 审 查类 别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符 合性 审查 报 价 函 签 字 盖 章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报 价 文 件 格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 备 选 方 案 只 做 为 参 考 报 价工 期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质 量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最 高 报 价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为 : 24*查看详情万 元 , 乙 方 报 价 不 能 超 出 最高 报 价 限 价 。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的 ,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信 誉 状 况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报 价 保 证 金 符 合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业 绩 清 单 提 供 资 料 齐 全 , 信 息 详 尽 , 不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情 况
2.2. 技 术 与 报 价 评 审类 别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构 成 分 值 构 成 (100分 ) 报 价 评 分 : 70分 技 术 评 分 : 30分基 准价 评 审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除 按 规 定 被 宣 布 为 无效 的 报 价 外 , 所 有 有 效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95%为 评 审 基 准 价 。 设最 高 限 价 , 有 效 报 价 应在 限 价 范 围 内 1. 最 高 限 价 : 24*查看详情 万 元 大 写 :贰 佰 肆 拾 捌 万 元 整 2. 有 效 报 价 的 确 定 : 有 效 报 价 报 价 函 文 字 报 价3. 有 效 报 价 : 不 大 于 最 高 限 价 且 不 低 于 乙 方 成 本 的 报 价 为 有效 报 价 。 若 大 于 最 高 限 价 或 低 于 乙 方 成 本 的 报 价 , 将 被 否决 。4. 评 审 基 准 价 一 经 确 定 后 , 在 随 后 的 评 审 或 复 评 过 程 中 无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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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任 何 情 形 , 该 基 准 价 都 不 作 调 整 ,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除 外 。报 价评 分 1 报 价 部 分 70分 评 审 价 必 须 为 有 效 报 价 评 审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基 准 价 , 得 70分 。 评 审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乙 方 价 格 得 分 评 审 基 准 价 评 审 价 70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二 位小 数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技 术评 分 1 设 计 文 件 总 体 实 施方 案 部 分 15分
根 据 对 区 域 现 状 情 况 了 解 程 度 , 施 工 组 织 布 置 合 理 , 施 工 工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明 确 具 体 可 行 性 ,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完善 可 靠 针 对 性 ,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规 范 可 执 行性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评 审 后 分 档 次 打 分 , 超 过 分 值 范 围的 打 分 无 效 。 评 审 小 组 对 乙 方 各 项 评 分 的 总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作 为 最 后 有 效 得 分 得 分 小 数 点 后 取 一 位 数 , 第 二 位 四 舍 五入 。一 档 得 15, 10 分 二 档 得 10, 5 分 三 档 得 5, 0分 。2 项 目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5分 根 据 计 划 工 期 制 定 的 进 度 计 划 和 进 度 保 障 措 施 , 保 证 能 按 计划 工 期 拿 到 丙 类 一 项 证 书 或 批 文 的 保 证 措 施 和 方 案 , 要 求 方案 具 体 完 善 有 针 对 性 。 评 审 小 组 对 乙 方 各 项 评 分 的 总 分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最 后 有 效 得 分 得 分 小 数 点 后 取 一 位 数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
一 档 得 5, 4 分 二 档 得 4, 2 分 三 档 得 2, 0分 。3 工 程 业 绩 部 分 6分 乙 方 自 2020年 9月 1日 至 项 目 报 价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作 为 施 工 承包 人 : 独 立 /联 合 体 完 成 造 价 191万 元 以 上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工 程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数 量 , 联 合 体 报 价 单 位 分 别 提 供 业绩 , 业 绩 数 量 不 累 加 , 以 联 合 体 中 业 绩 最 多 一 方 的 业 绩 数 为最 终 统 计 数 。最 终 业 绩 统 计 数 量 最 多 者 为 一 档 得 6分 , 次 之 为 二 档 得 4分 ,再 次 之 为 三 档 得 2 分 , 其 它 档 次 有 业 绩 得 1 分 , 无 业 绩 不 得分 。注 :1. 须 同 时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关 键 页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证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2. 业 绩 时 间 的 认 定 以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上 载 明 的 交 工或 完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业 绩 的 合 同 金 额 以 交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质 量 鉴 定 文 件 或 施 工 合 同 上 载 明 的 金 额 为 准 。以 上 各 项 资 料 不 齐 全 错 误 或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相 符 的 , 则 不予 加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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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选型 部 分 4分 对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选 型 的 绿 色 环 保 合 理 性 完 整 性 型 号等 级 品 牌 市 场 定 位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评 审 后 分 档 次 打分 , 超 过 分 值 范 围 的 打 分 无 效 。 评 审 小 组 对 乙 方 各 项 评 分 的总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最 后 有 效 得 分 得 分 小 数 点 后 取 一 位数 ,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一 档 得 4,3 分 二 档 得 3, 2 分 三 档 得 2, 0分 。3. 评 审 程 序3.1 符 合 性 评 审3.1.1 评 审 小 组 依 据 附 表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其 报 价 作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3.1.2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审 小 组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乙 方 书 面 确 认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乙 方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其 报 价 作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若 报 价 有 缺 漏 项 或 留 空 , 且 该 报 价 文 件 内 没 有 合 理 说 明 资 料 时 , 经 评 审 小 组 确 认 其 总 价不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 则 该 项 内 容 视 为 免 费 提 供 , 其 报 价 为 零 报 价 , 但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2 报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3.2.1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审 小 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乙 方 对 所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审 小 组 不 接 受 乙 方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明 或 补 正 。3.2.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报 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乙 方 的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3 评 审 小 组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乙 方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审 小 组 的 要 求 。3.3 评 审 结 果3.3.1 评 审 小 组 按 照 评 审 办 法 优 先 顺 序 综 合 考 虑 推 荐 合 作 候 选 人 。3.3.2 评 审 小 组 完 成 评 审 后 , 应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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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项目要求甲 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 功 能 要 求1.1 总 体 要 求 :1.2 工 程 规 模 : 本 项 目 位 于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 ,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C D库 为 一 栋地 上 单 层 丙 2 类 仓 库 , 建 筑 高 度 约 为 9 米 ,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 钢 结 构 , 建 筑 面 积 约 7600平 方 米 , 主 要 存 储 物 品 为 机 油 润 滑 油 类 产 品 。 本 工 程 拟 将 C D 库 的 消 防 设 施 设 备进 行 升 级 改 造 , 从 丙 类 二 项 仓 库 升 级 至 丙 类 一 项 仓 库 并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批 文 和 证 书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建 筑 消 防 装 修 改 造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改 造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改 造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改 造 泡 沫 喷 淋 系 统 改 造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改 造 消 防 水 池 等 的 设备 采 购 安 装 及 调 试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物 业 消 防 系 统 联 动 设 备 的 调 试 工 程 项 目 的 图 纸 设计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和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编 制 消 防 报 建 验 收 及 取 证 等 缺 陷责 任 期 的 缺 陷 修 复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保 修 工 作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
1.3 工 程 概 况 :1.3.1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与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 现 C D库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 占 地 面 积 约 7600 平 方 米 , 为 单 层 丙 2 类 仓 库 , 划 分成 2 个 防 火 分 区 ,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均 约 为 3*查看详情00 平 方 米 。 根 据 建 规 第 3.3.2 条 要 求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的 单 层 丙 1 类 仓 库 ,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4000 平 方 米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 平 方 米 , 而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情 况 下 每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放 大 一 倍 。 本 建 筑 设 置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面 积可 放 大 一 倍 , 占 地 面 积 符 合 建 规 要 求 。 现 C库 与 D库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均 为 3*查看详情00 平 方米 , 需 在 原 分 区 基 础 上 再 划 分 多 2个 防 火 分 区 , 重 新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后 , 四 个 防 火 分 区 面积 均 为 1900平 方 米 , 可 满 足 建 规 第 3.3.2 条 要 求 。1.3.2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原 建 筑 已 经 设 置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其 中 包 括 红 外 光 束 感 烟 探 测器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消 火 栓 按 钮 声 光 报 警 器 等 设 备 。 现 根 据 丙 1类 仓 库 重 新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后 , 原 报 警 系 统 的 火 灾 探 测 区 域 发 生 变 化 , 该 报 警 系 统 需 按 新 的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 重新 布 置 火 灾 探 测 器 消 防 喇 叭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等 自 动 报 警 设 备 。 调 整 后 可 满 足 火 灾 自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3相 关 要 求 。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原 建 筑 已 经 设 置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原 有 消 防 泵 房 设 置 有 3台 喷 淋 泵 ,喷 淋 泵 流 量 均 为 50L/S, 设 置 为 两 用 一 备 , 作 用 时 间 为 1H, 仓 库 内 设 置 K115的 6*查看详情 C上 喷 。 升 级 成 丙 1类 仓 库 后 , 主 要 存 放 物 品 为 机 油 类 非 水 溶 性 液 体 , 建 筑 高 度 约 为9 米 , 按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21第 6.1条 及 6.3条 要 求 , 采 用 闭 式 泡沫 -水 喷 淋 系 统 。 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7 第 5.0.6条 要 求 , 采用 下 垂 型 仓 库 型 特 殊 应 用 喷 头 , 喷 头 流 量 系 数 K363, 作 用 面 积 内 开 放 喷 头 数 为 12个 ,作 用 时 间 为 1H, 设 计 流 量 Q61L/S, 闭 式 泡 沫 -水 喷 淋 系 统 用 水 量 为 219.6 立 方 米 。 泡沫 液 持 续 供 给 时 间 为 1H, 选 用 3%型 水 成 膜 泡 沫 液 , 泡 沫 罐 计 算 容 积 7 立 方 米 。 原 消 防水 泵 房 喷 淋 泵 流 量 满 足 需 求 。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 原 建 筑 已 经 设 置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 原 有 消 防 泵 房 的 消 火 栓 泵 流 量 为15L/S, 作 用 时 间 为 3H。 升 级 成 丙 1 类 仓 库 后 , 按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4第 3.5.2条 要 求 ,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为 25L/S, 作 用 时 间 3H, 消 火 栓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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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量 为 270立 方 米 。 原 消 防 水 泵 房 消 火 栓 泵 流 量 不 足 , 需 更 换 水 泵 , 并 复 核 原 建 筑 消 防水 池 容 积 是 否 满 足 一 次 消 防 用 水 量 。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原 建 筑 西 北 面 与 西 南 面 原 有 室 外 地 上 消 火 栓 , 保 护 半 径 小 于 150米 ,符 合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4第 7.3条 要 求 。 本 次 仓 库 消 防 升级 改 造 不 涉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 原 建 筑 室 内 设 置 有 非 集 中 控 制 集 中 供 电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 场 所 内应 急 灯 疏 散 灯 均 为 B型 灯 具 , 供 电 方 式 为 AC220V。 升 级 成 丙 1 类 仓 库 后 , 根 据 消 防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1*查看详情 第 3.1 条 要 求 , 需 设 置 成 集 中 电 源集 中 控 制 型 系 统 。 室 内 高 度 大 于 4.5m, 采 用 A 型 特 大 型 或 大 型 标 志 灯 , 按 重 新 划 分 防火 分 区 后 的 仓 库 布 局 重 新 安 装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灯 具 。 消 防 排 烟 系 统 : 原 建 筑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 屋 面 设 有 采 光 带 , 采 用 气 楼 排 烟 , 升 级 成 丙1 类 仓 库 后 , 原 则 上 仍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 但 需 按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17第 4.2条 4.3条 重 新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及 计 算 自 然 排 烟 窗 面 积 。 本 建 筑 高 度
约 为 9 米 , 重 新 划 分 防 火 防 火 分 区 后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约 为 1900 平 方 米 , 每 个 防 火分 区 均 可 为 1 个 独 立 防 烟 分 区 , 设 计 排 烟 量 为 ******查看详情m3/H, 自 然 排 烟 风 速 按 1.176m/S计 算 , 自 然 排 烟 口 面 积 为 33.55平 方 米 。 原 建 筑 自 然 排 烟 口 面 积 不 足 , 可 在 墙 体 四 周 或屋 顶 加 开 自 然 排 烟 口 , 每 个 防 烟 分 区 合 计 开 口 面 积 不 小 于 33.55平 方 米 。 消 防 水 箱 : 现 有 消 防 水 池 容 积 不 确 定 是 否 有 4*查看详情9.6立 方 米 按 丙 1类 仓 库 消 火 栓 及 泡 沫喷 淋 总 用 水 量 计 算 ), 若 原 水 池 容 量 不 足 , 在 现 场 具 备 条 件 情 况 下 可 考 虑 增 设 一 座 不 锈钢 水 箱 与 原 消 防 水 池 连 通 , 以 满 足 4*查看详情9.6立 方 米 要 求 。1.4 附 上 项 目 清 单 仅 供 参 考 鼎 胜 物 流 园 仓 库 消 防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清 单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一 建 筑 装 修 改 造1 耐 火 4H防 火 墙 轻 质 防 火 墙 平 方 909.60
2 突 出 屋 面 防 火 墙 防 雨 防 漏 米 96.003 开 防 火 门 门 洞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04 乙 级 防 火 门 安 装 个 *查看详情.005 消 防 车 道 改 造 钢 筋 混 凝 土 斜 坡 立 方 75.306 更 换 特 级 无 机 防 火 卷 帘 ********查看详情 樘 2.007 泡 沫 罐 房 地 面 基 础 钢 筋 混 凝 土 硬 化 3.53.50.3m 立 方 3.6*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泡 沫 罐 房 砌 筑 座 1.009 消 防 水 池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础 670.3m 立 方 12.6010 泡 沫 罐 房 原 旧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原 旧 地 面 开 挖 立 方 16.2*查看详情11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车 6.0012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1.00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改 造1 红 外 光 束 感 烟 探 测 器 套 24.002 消 火 栓 按 钮 套 *查看详情.00
3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套 *查看详情.004 声 光 报 警 器 套 *查看详情.005 输 入 模 块 套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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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输 入 输 出 模 块 套 *查看详情.007 消 防 喇 叭 个 30.00*查看详情 消 防 主 机 扩 容 回 路 1.009 信 号 线 NH-RVS-21.5 米 960.0010 消 防 电 话 线 NH-RVVP-21.0 米 474.0011 消 防 广 播 线 NH-RVS-21.5 米 55*查看详情.0012 24V电 源 线 NH-BV-1.5 米 900.0013 镀 锌 线 管 SC20 米 151*查看详情.0014 镀 锌 线 管 SC25 米 226.0015 系 统 调 试 开 通 项 1.0016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1.00三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改 造1 应 急 照 明 控 制 器 台 1.002 应 急 照 明 集 中 电 源 箱 500W 套 2.00
3 (A型 )双 头 应 急 灯 盏 92.004 (A型 )大 型 疏 散 指 示 灯 盏 92.005 通 讯 线 NH-RVS-22.5 米 136*查看详情.006 电 源 线 NH-BV-2.5 米 136*查看详情.007 镀 锌 线 管 SC25 米 136*查看详情.00*查看详情 室 外 线 路 埋 地 开 挖 及 恢 复 仓 库 -消 防 控 制 室 米 240.009 系 统 调 试 开 通 项 1.0010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1.00四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改 造1 外 墙 开 孔 , 安 装 防 雨 百 叶 ********查看详情 个 162 外 墙 开 孔 , 安 装 防 雨 百 叶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3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1.00五 泡 沫 喷 淋 系 统 改 造1 镀 锌 钢 管 DN200 米 640
2 镀 锌 钢 管 DN100 米 2603 镀 锌 钢 管 DN*查看详情0 米 *****查看详情 镀 锌 钢 管 DN50 米 4165 原 喷 淋 管 网 拆 除 米 *****查看详情 仓 库 喷 头 , K363 个 *查看详情327 集 热 罩 个 *查看详情32*查看详情 信 号 闸 阀 DN200 个 49 水 流 指 示 器 DN200 个 410 泡 沫 比 例 混 合 器 个 411 止 回 阀 DN200 个 412 闸 阀 DN100 个 *查看详情13 末 端 试 水 装 置 DN50 套 414 成 品 泡 沫 液 储 罐 装 置 7000L 套 115 角 铁 支 架 公 斤 900
16 管 道 刷 漆 平 方 *****查看详情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1.001*查看详情 系 统 调 试 开 通 项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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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改 造1 增 加 消 火 栓 箱 套 *查看详情2 镀 锌 钢 管 DN100 米 1003 镀 锌 钢 管 DN65 米 4*查看详情4 推 车 式 泡 沫 灭 火 器 瓶 165 闸 阀 DN100 个 46 更 换 消 火 栓 泵 组 , 25L/S, H100m 台 27 更 换 消 火 栓 泵 控 制 柜 套 1*查看详情 更 换 消 火 栓 水 泵 电 缆 YJV-425 米 509 更 换 消 火 栓 泵 组 进 出 水 管 道 及 阀 门 组 套 210 角 铁 支 架 公 斤 7011 管 道 刷 漆 平 方 612 系 统 调 试 开 通 项 1.00七 消 防 水 池 改 造
1 成 品 不 锈 钢 消 防 水 箱 立 方 1202 原 消 防 水 池 开 孔 , DN250 个 23 消 防 水 池 连 通 管 DN200 米 4八 消 防 报 建 相 关1 消 防 报 建 图 纸 设 计 项 1.002 第 三 方 施 工 图 审 查 项 1.003 第 三 方 消 防 检 测 项 1.004 消 防 报 建 项 1.001.5 附 上 CD库 原 图 纸 扫 描 件 详 看 附 件 , 仅 供 参 考 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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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平面图:
喷淋布置平面图:
2. 乙 方 工 作 范 围2.1.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范 围 :2.1.1. 设 计 范 围 : 乙 方 需 负 责 本 次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概 算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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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详情
等 各 阶 段 设 计 及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配 合 等 服 务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正 常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分 包 ,若 确 需 另 择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将 其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分 包 给 具备 相 应 的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 分 包 的 需 求 和 单 位 的 选 择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及 相 关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但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风 险 和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负 责 。 主 体 设 计 工 程不 允 许 分 包 。2.1.2. 采 购 范 围 : 本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的 所 有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采 购 。2.1.3. 施 工 范 围 : 建 筑 消 防 装 修 改 造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改 造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改 造 自 然排 烟 系 统 改 造 泡 沫 喷 淋 系 统 改 造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改 造 消 防 水 池 等 的 设 备 安 装 及 调试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物 业 消 防 系 统 联 动 设 备 的 调 试 工 程 项 目 的 消 防 报 建 验 收 及 取 证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缺 陷 修 复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保 修 工 作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2.1.4. 临 时 工 程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范 围 : 由 乙 方 自 行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设 计 施 工 。2.1.5.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范 围 : 同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范 围 。
2.1.6. 完 成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报 建 备 案 工 作 。2.2.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范 围 :2.2.1.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工 程 报 建 备 案 工 作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领 等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如 需 2.2.2.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选 型 确 认 工 作 2.2.3. 参 加 由 监 理 如 有 或 甲 方 主 持 的 开 工 协 调 安 全 培 训 施 工 监 管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关 工程 会 议 2.2.4.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档 案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2.2.5. 设 计 范 围 和 施 工 范 围 内 应 由 乙 方 完 成 的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2.2.6. 缺 陷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工 作 范 围 : 整 体 施 工 范 围 。3. 甲 方 可 提 供 的 现 场 条 件本 工 程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等 外 部 配 套 设 施 均 可 依 托 现 有 设 施 条 件 或 就 近 接 入 。 住 宿 饮
食 交 通 由 乙 方 自 理 。4. 工 期 要 求总 工 期 : *查看详情0 日 历 天 。 工 期 为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取 得 丙 类 一 项 证 书 或 批 文 之 日 5.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质 量 保 修 期5.1.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竣 工 之 日 起 :整 体 工 程 1年 。5.2.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工 程 2年 。6. 技 术 要 求6.1.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6.1.1. 分 两 个 阶 段 : 一 是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编 制 阶 段 , 二 是 设 计 图 纸 深 化 及 审 查 阶 段 。
6.1.2.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需 满 足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和 施 工 方 案 等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于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提 交 报 价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所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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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称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份 数1 封 面 文 本 及 电 子 版 如 有 1正 2副2 目 录 文 本 及 电 子 版 如 有 1正 2副3 设 计 方 案 简 述 报 价 单 位 视情 况 提 供 设 计 构 思 初 步 方 案 综 合 说 明 书 如 平 面 布 置 重 要 节 点 的 处 理 和 说 明 等 1正 2副4 主 要 设 计 材 料做 法 重 点 反 映 重 点 空 间 所 用 重 点 材 料 , 材 料 名 称 材 质 表 达 清晰 文 本 图 表 1正 2副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施 工 整 体 组 织 部 署 及 施 工 方 案 2.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3. 施 工 工 程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4.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等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5.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工 期 保 证 等 措 施 6. 在 保 证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安 全 功 能 前 提 下 , 有 利 于 工 期 质 量 环 保 节 能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7. 施 工 场 地 平 面 布 置 图以 上 内 容 仅 供 参 考 , 乙 方 可 视 情 况 提 供 , 尽 量 清 晰 明 了 。 1正 2副6.2. 设 计 图 纸 深 化 及 审 查 要 求 :6.2.1.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设 计 完 成 时 间 内 提 供 符 合 深 度 要 求 并 通 过 审 查 的 施 工 图 。 图 纸 审 查 以 内 部审 查 为 主 , 如 甲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 有 权 邀 请 具 备 相 应 图 纸 审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设 计 图 纸 进 行审 查 。6.3. 设 计 标 准 和 规 范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4 201*查看详情 年 版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22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4 消 防 设 施 通 用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22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17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1*查看详情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05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J16 2016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查看详情-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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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及 部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查看详情-2005 物 流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GB*****查看详情-2016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上 标 准 规 范 若 有 更 新 , 执 行 最 新 标 准 规 范 。7.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查看详情. 工 程 项 目 管 理*查看详情.1. 质 量 : 合 格 。*查看详情.2. 进 度 , 包 括 里 程 碑 进 度 计 划 如 有 : 根 据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由 乙 方 自 行 编 制 。*查看详情.3. 支 付 : 详 见 合 同 条 款 。*查看详情.4. HSE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查看详情.5. 沟 通 计 划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 乙 方 根 据 情 况 自 行 选 择 性 编 制 。 包 括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进 度 的
对 比 , 包 括 可 能 影 响 按 合 同 竣 工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详 细 , 以 及 为 消 除 延 误 正 在 或 准备 采 取 的 措 施 。*查看详情.6. 变 更 : 详 见 合 同 条 款 。*查看详情.7. 竣 工 文 件 和 工 程 的 其 他 记 录 :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要 求 。9. 对 乙 方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要 求9.1.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书 B级 或 以 上 。 证 书 上 无 标 注 单 位 或 所 标 注 单 位 与 报 价 人 不 符 , 须 出 具 有 效 社 保 证明 联 合 体 报 价 的 , 由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派 出 。9.2. 乙 方 需 在 合 同 签 定 前 报 备 设 计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人 及 施 工 班 组 其 他 人 员 , 并 将 此 报 备 资料 做 为 合 同 附 件 。9.3. 其 他 人 员 : 满 足 设 计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审 批 核 准 和 备 案 手 续 的 基 本 条 件 。 乙 方 在 报 价文 件 或 人 员 备 案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调 换 和 撤 离 , 并 按 工 程 进 度
及 时 到 位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撤 换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管 理 不 力 贻 误 工 期 和 造 成 严 重 安 全事 故 和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违 法 乱 纪 的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直 至 项 目 经 理 , 直 至 业 主 满 意 为止 。 如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未 按 要 求 到 位 , 视 作 违 约 , 业 主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10. 专 业 分 包 要 求如 因 乙 方 资 质 不 满 足 设 计 或 施 工 工 作 内 容 的 要 求 , 乙 方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 但 分 包 需 求 及 分 包 单 位 的 选 择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及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因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风 险 和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负 责 。 主 体 施 工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11.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服 务 要 求按 照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及 质 量 保 修 约 定 执 行 。
12. 设 备 材 料 推 荐 厂 家 /品 牌 推 荐 清 单序号材料名称品牌/商标厂家全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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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风口/风阀上虞市制冷通风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包括:防火阀调节阀电动加压送风口等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耀安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昌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23消防弱电电线电缆富羽广州富羽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澳通广州天虹电线电缆厂鸿雁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24双电源开关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注 : 如 以 上 表 中 各 类 材 料 设 备 厂 家 及 品 牌 同 时 能 满 足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及 消 防 验 收 的 供 选 厂 家 少 于 2家 的 ,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同 时 满 足 本 工 程 设 计 及 国 家 当 地 消 防 验 收 要 求 前 提 下 增 加 同 档 次 产 品 ,
施 工 时 向 甲 方 报 审 送 样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才 能 用 于 工 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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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商 务 部 分1. 目 录 目 录一 报 价 函二 乙 方 基 本 情 况 表三 施 工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表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五 报 价 声 明六 信 誉 证 明 格 式 乙 方 自 拟
七 报 价 保 证 金八 报 价 汇 总 表九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U 盘 : 乙 方 可 将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的 报 价 文 件 内 容 各 制 作 电子 文 档 U 盘 一 个 /份 , 分 别 放 入 技 术 商 务 密 封 袋 即 可 。 报 价 文 件 采 用 MicrosoftOffice或 WPS系 列 格 式 文 件 , 设 计 图 形 文 件 此 项 无 强 制 性 要 求 , 可 选 择 性 提 供 采 用 AutoCAD 格 式文 件 , 效 果 图 采 用 jpg格 式 文 件 , 用 较 为 普 及 的 应 用 软 件 制 作 。2. 报 价 函 报 价 函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甲 方 名 称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文 件 包 括 补 充 内 容 的 全 部 内 容 ,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整 的 总 报 价 总 承 包 该 项 目 整 体 工 程 , 工 期 日 历 天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 并 修 补 项 目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 项 目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我 方 委 派 为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 联 系 方 式 : 委 派 为 项 目施 工 负 责 人 , 联 系 方 式 : 委 派 为 项 目 经 理 , 其 注 册 建 造师 为 级 , 证 书 编 号 为 : 联 系 方 式 : 委 派 为 项 目 安 全 员 , 其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为 级 , 证 书 编 号为 : , 联 系 方 式 : 。2) 我 方 承 诺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报 价 文 件 。3) 如 我 方 合 作 :一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合 作 通 知 书 后 , 在 合 作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二 随 同 本 报 价 函 递 交 的 报 价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三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项 目 。4)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5)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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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3. 基 本 情 况 表单 位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资 金开 户 银 行账 号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人 数高 级 职 称 人 数中 级 职 称 人 数初 级 职 称 人 数经 营 范 围注 : 附 乙 方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4. 设 计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安 全 员 情 况 表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毕 业 院 校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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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在 乙 方 服 务 时 间发 证 单 位 执 业 注 册 证 书 名称执 业 注 册 证 编号 职 称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主 要 经 历时 间 参 与 过 的 主 要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项 目 名 称 及 规模 该 项 目 中 担 任 职 务
注 : 设 计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安 全 员 情 况 表 格 式 相 同 , 请 分 别 填 写 并 附 负 责 人证 书 。 证 书 上 无 标 单 位 或 所 标 注 单 位 与 乙 方 名 称 不 符 的 , 须 提 供 有 效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加 盖单 位 公 章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乙 方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我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乙 方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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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本 人 姓 名 系 乙 方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 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报 价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乙 方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委 托 代 理 人 邮 箱 :年 月 日注 : 如 为 联 合 体 报 价 , 各 方 不 超 过 两 家 应 当 签 定 书 面 的 共 同 组 成 联 合 体 报 价 协 议 , 明 确 各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并 将 共 同 报 价 协 议 连 同 报 价 文 件 提 交 甲 方 。 联 合 体 双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人 ,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项 目 报 价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 并 应 当 向 甲方 提 交 由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
三 报 价 声 明致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在 阅 读 了 贵 司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文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 后 , 本 人 代 表 我 司 针 对 该 项 目 的 报 价 文 件 做 出 如 下 声 明 :1) 我 方 已 仔 细 阅 读 并 知 悉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一 切 内 容 及 条 款 ,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 我 方 会 提 供 偏 离说 明 , 未 另 行 进 行 偏 离 说 明 的 , 视 为 无 偏 离 。2) 我 方 同 意 按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履 行 最 终 合 作 单 位 的 全 部 义 务 , 完 全 认 可 贵 方 在 比 质比 价 文 件 中 所 确 定 的 评 审 原 则 及 办 法 , 服 从 贵 方 做 出 的 最 终 评 审 结 果 。3) 如 果 贵 方 接 纳 我 方 的 报 价 , 本 人 代 表 我 方 同 意 : 完 整 地 接 受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中 所 有 条 款 。4) 本 人 代 表 我 方 同 意 : 在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报 价 有 限 期 内 , 遵 守 我 方 报 价 文 件 的 各 项 承诺 承 认 并 接 受 贵 方 完 全 有 权 不 将 项 目 授 予 任 何 报 价 者 , 也 承 认 并 接 受 贵 方 完 全 有 权 不
将 项 目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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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 人 代 表 我 方 同 意 : 一 旦 收 悉 贵 方 合 作 通 知 书 , 我 方 将 与 贵 方 签 署 正 式 合 同 。6) 无 论 贵 我 双 方 是 否 已 签 署 正 式 合 同 , 本 报 价 文 件 和 贵 方 的 合 作 通 知 书 等 已 构 成 贵 我 双 方应 履 行 的 合 同 。 我 方 承 认 一 旦 贵 方 发 出 合 作 通 知 书 无 论 是 通 过 传 真 或 邮 寄 书 面 通 知 ,则 视 同 为 合 同 有 效 , 为 了 保 持 双 方 的 合 作 关 系 , 我 方 将 在 收 到 合 作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天 内向 贵 方 书 面 反 馈 。7) 本 人 证 实 已 对 我 方 报 价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所 有 相 关 附 件 进 行 详 细 的 研 究 , 同 时 声 明 并 证 实 报价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属 实 无 误 。*查看详情) 与 本 报 价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函 件 请 寄 :乙 方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6. 报 价 表
6.1. 工 程 报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报 价 汇 总 表工 程 名 称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分 类 项 目 名 称 含 税 金 额 (元 ) 发 票 及 税 率 备 注1 设 计 费 设 计 费 税 率 : %发 票 类 型 :1 施 工 费 工 程 施 工 总 费 用 含 材 料 措 施 费 规 费 等 总 包 干 税 率 : %发 票 类 型 :
2 其 他 税 率 : %发 票 类 型 : 如 有 请 补 充含 税 总 价 123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整项 目 经 理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设 计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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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安 全 员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等 级 合 格总 工 期 日 历 天 。缺 陷 责 任 期 及质 量 保 修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 年 , 质 量 保 修 期 : 年 。
报 价 函 中 的 总 报 价 应 与 该 表 中 的 含 税 总 价 一 致 。乙 方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7.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乙 方 必 须 对 应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逐 条 应 答 并 按 要 求 填 下 表 。对 有 偏 离 的 条 目 在 下 表 有 偏 离 列 中 标 注 , 并 在 偏 离 描 述 列 中 说 明 偏 离 情况 无 标 注 有 偏 离 的 条 目 视 为 完 全 响 应 。序 号 比 质 比 价 /合 同 条 款 有 偏 离 偏 离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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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部 分1. 目 录 目 录一 方 案 设 计 总 说 明二 综 合 说 明 书三 设 计 图 纸12四 效 果 图 视 情 况 提 供
122. 业 绩 清 单2020年 9月 至 今 完 成 的 单 项 工 程 合 同 额 191万 元 以 上 建 筑 物 装 修 装 饰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工程 , 项 目 质 量 合 格 ,要 求 所 提 供 的 业 绩 必 须 是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 须 同 时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关键 页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业 绩 时 间 的 认 定 以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上 载 明 的 交 工 或 完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项 目 内 容 签 约 日 期 发 包 人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一 2020年
小 计二 2021年 小 计三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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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四 2023年 小 计合 计3.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选 型 清 单
13. 以 下 格 式 不 得 修 改 , 内 容 为 示 例 , 仅 供 参 考 。 如 报 价 范 围 对 材 料 有 详 细 特 征 说 明 及 检 验报 告 等 内 容 , 可 另 附 页 。 详 参 第 三 章 第 12条 设 备 材 料 推 荐 厂 家 /品 牌 推 荐 清 单 。序 设 备 材 料名 称 品 牌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质 量 等 级 厂 家 /产地1 水 管 234
564. 总 体 实 施 方 案总 体 实 施 方 案 格 式 由 乙 方 自 定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4.1.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4.2. 施 工 整 体 组 织 部 署 4.3.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等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4.4.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工 期 保 证 等 措 施 4.5. 在 保 证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安 全 功 能 前 提 下 , 有 利 于 工 期 质 量 环 保 节 能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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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合 同 编 号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合 作 单 位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 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合 同
2023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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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广 州 鼎 胜 有 限 公 司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项 目 名 称 , 已 接 受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对 该 项 目 的 报 价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自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共 同 达 成 并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1) 合 作 通 知 书 (2)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3) 报 价 文 件 (4)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澄 清 文 件 (5)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6)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查看详情)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互 相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约 定 以 上 次 序 在 先 者 为 准 。 如 双 方 未确 认 偏 离 且 承 包 人 报 价 文 件 未 响 应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的 , 以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2. 合 同 总 价 :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人 民 币 。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税 税 率 为 %, 不 含 增 值 税 价 为 元 ,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1) 设 计 费 含 增 值 税 总 价 : 人 民 币 , 增 值 税 税 率 %, 增 值 税 税 额 元 。(2) 工 程 施 工 费 含 增 值 税 总 价 : 人 民 币 , 增 值 税 税 率 %, 增 值 税 税 额 元 。
(3)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如 遇 国 家 税 率 调 整 , 不 含 增 值 税 价 不 变 , 则 合 同 总 价 应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3.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4. 承 包 人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5. 承 包 人 项 目 施 工 负 责 人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6. 承 包 人 项 目 安 全 员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7.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查看详情.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9.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10. 工 程 范 围 : 本 项 目 位 于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 ,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C D库 为 一 栋 地上 单 层 丙 2 类 仓 库 , 建 筑 高 度 约 为 9 米 ,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 钢 结 构 , 建 筑 面 积 约 7600 平方 米 , 主 要 存 储 物 品 为 机 油 润 滑 油 类 产 品 。 本 工 程 拟 将 C D库 的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 从 丙 类 二 项 仓 库 升 级 至 丙 类 一 项 仓 库 并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批 文 和 证 书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建 筑 消 防 装 修 改 造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改 造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系 统 改 造 自然 排 烟 系 统 改 造 泡 沫 喷 淋 系 统 改 造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改 造 消 防 水 池 等 的 设 备 采 购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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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及 调 试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物 业 消 防 系 统 联 动 设 备 的 调 试 工 程 项 目 的 图 纸 设 计 工 程 量 清单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和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编 制 消 防 报 建 验 收 及 取 证 等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缺 陷 修复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保 修 工 作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11. 设 计 说 明 : 承 包 人 需 负 责 发 包 人 本 项 目 范 围 翻 修 工 程 的 方 案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等 各 阶 段 设计 及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配 合 等 服 务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根 据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及 发 包 人 需 求 提供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和 施 工 竣 工 图 纸 包 括 有 立 面 图 原 始 平 面 图 平 面 布 置 图 墙 体改 建 图 材 质 图 强 弱 电 系 统 图 插 座 分 布 图 强 弱 电 分 布 图 给 排 水 布 置 图 节 点 详 图等 , 所 有 图 纸 纸 质 版 一 式 八 份 CAD及 PDF电 子 版 一 份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概 算 表 。12.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合 作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需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合同 总 价 10%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需 确 保 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前 一 直 保 持 有 效 。 履 约 保 证金 是 合 同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如 承 包 人 办 理 银 行 保 函 需 提 供 有 效 合 同 , 则 承 包 人 必 须 先以 非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便 签 署 合 同 和 使 合 同 生 效 。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如需 变 更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可 向 发 包 人 书 面 备 案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变 更 申 明 , 并办 理 和 提 交 有 效 银 行 保 函 。 发 包 人 收 到 合 格 有 效 的 银 行 保 函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回 之
前 已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 双 方 交 接 完 成 全 部 资 料 和 发 票 后 , 根 据 合 同 履 约情 况 , 且 双 方 无 异 议 情 况 下 , 20个 工 作 日 内 , 最 终 确 认 结 算 金 额 和 支 付 方 式 。 如 有 异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承 包 人 需 在 退 还 保 证 金 前 出 具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13.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的 实 施 完 成 及 缺 陷 修 复 。14.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15.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指 示 开 工 , 工 期 为 日 历 天 。 如 遇 国 家 传 统 节 日 , 要 顺延 工 期 的 , 承 包 人 须 至 少 提 前 15 天 时 间 向 发 包 人 书 面 提 出 工 期 顺 延 申 请 , 待 发 包 人 同 意后 , 方 可 视 为 工 期 合 理 顺 延 。16.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肆 份 , 合 同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17. 第 二 三 四 部 分 合 同 作 为 项 目 主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署并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1*查看详情.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发 包 人( 盖 章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联 系 电 话 020 ********查看详情 联 系 电 话传 真 020 ********查看详情 传 真邮 政 编 码 510730 邮 政 编 码开 户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高 新 支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201*****4410001 帐 号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9144011673297*查看详情792T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签 署 日 期 签 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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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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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条 款 是 补 充 和 修 改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条 款 号 相 同 的 条 款 及 需 要 增 加 新 的条 款 , 两 者 应 对 照 阅 读 。 一 旦 出 现 矛 盾 , 则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未 补 充 和 修改 的 部 分 仍 有 效 。1 合 同 协 议 书1.1.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本 合 同 的 承 包 价 格 和 费 用 , 包 括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完 成 的 全 部 合 同 范 围 内 的工 作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全 部 工 作 。承 发 包 人 按 以 下 1 方 式 确 定 承 包 合 同 价 格 : 1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2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1.2. 转 让合 同 转 让 : 不 得 转 让 。2 发 包 人 的 义 务2.1. 开 工 通 知设 计 部 分 以 合 同 签 定 , 发 包 人 提 供 建 设 主 体 基 础 资 料 之 日 起 记 开 工 时 间 。施 工 部 分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书 面 的 开 工 通 知 为 工 程 的 开 工 时 间 。2.2. 提 供 施 工 场 地2.2.1. 发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3 天 前 , 向 承 包 人 无 偿 提 供 能 满 足 工 程 主 体 范 围 并 有 合 理有 效 的 施 工 作 业 面 /位 置 的 场 地 , 提 供 的 施 工 场 地 面 积 , 应 满 足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的 最低 要 求 。2.2.2. 发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3天 前 , 提 供 能 满 足 承 包 人 生 产 需 要 的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
2.2.3. 承 包 人 临 时 生 活 所 需 场 地 :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2.2.4. 发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3天 前 , 开 通 进 出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通 道 , 提 供 水 电 通讯 的 接 点 并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畅 通 和 完 好 。注 : 水 电 接 点 : 由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提 供 接 入 点 , 按 单 位 的 相 关 手续 办 理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安 装 计 量 表 , 严 格 规 范 监 管 水 电 使 用 情 况 , 发 包 人 不 提 供水 电 无 偿 使 用 , 待 工 程 结 束 后 由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认 计 量 数 , 水 电 费 收 费 标准 为 : 最 终 结 算 在 当 月 供 水 供 电 部 门 实 际 收 费 的 基 础 上 , 电 费 每 千 瓦 时 收 取 0.5元管 理 服 务 费 , 水 费 每 吨 收 取 1元 管 理 服 务 费 承 包 人 按 结 算 金 额 向 发 包 人 财 务 部 缴纳 使 用 费 。 水 电 费 用 结 算 为 项 目 验 收 条 件 之 一 。2.3.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证 件 和 批 件2.3.1.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保 护 工 作 。2.3.2. 协 助 解 决 对 承 包 人 施 工 有 干 扰 的 外 部 条 件 。
2.3.3.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人 员 机 械 等 出 入 证 件 。2.3.4. 协 助 办 理 其 它 备 案 审 批 事 宜 。2.4.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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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发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3天 前 ,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2.4.2. 设 计 交 底 会 应 由 发 包 人 主 持 , 承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工 程 有 关 方 面 的 人 员 参 加 , 会 后 应形 成 会 议 纪 要 。2.5. 其 他 义 务2.5.1. 发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的 同 时 任 命 发 包 人 代 表 : 发 包 人 需 更 换 其 代 表 时 , 应 至少 提 前 10天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2.5.2. 发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3天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线 资 料 , 工 程 地 质 报 告 以 及 交 验 测 量 的 水 准 点 坐 标 控 制 点 等 技 术 资 料 , 以 上 资 料仅 供 参 考 , 发 包 人 不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3 承 包 人 的 义 务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3.1.1.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3.1.1.1.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对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机 械 设 备 的 防 台 风 防 突风 防 风 暴 潮 防 汛 防 雷 击 等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 对 施 工 现 场 加 强 治 安 防 范 和 消 防 安全 防 护 措 施 , 并 承 担 由 于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3.1.1.2.承 包 人 在 高 压 线 水 上 水 下 及 地 下 管 线 易 燃 易 爆 地 段 或 其 他 有 害 环 境 下 施 工时 , 施 工 前 应 提 出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经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实 施 。 监 理 人 发包 人 的 同 意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1.1.3.施 工 现 场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并 将 事 故 情 况 按 规 定 上 报有 关 部 门 并 报 告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3.2. 分 包3.2.1. 分 包 : 本 项 目 除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中 说 明 的 情 况 外 , 不 允 许 分 包 。3.3. 其 他 义 务 :3.3.1. 根 据 合 同 的 各 项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从 施 工 图 设 计 到 项 目 施 工 至 验
收 缺 陷 责 任 期 质 量 保 修 期 全 过 程 ,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批 复 后 ,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加 强质 量 控 制 , 按 时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及 其 缺 陷 的 修 复 。 为 此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所 需 的 全 部监 督 管 理 劳 务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装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3.3.2.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合 同 风 险 , 除 了 合 同规 定 可 以 变 更 的 情 况 外 , 不 得 以 其 它 名 义 要 求 发 包 人 变 更 合 同 价 格 或 工 期 。3.3.3. 开 工 前 应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提 供 有 关 人 员 上 岗 证 有 关 设 备 合 格 证 年 审 证 等 证 件 。3.3.4. 承 包 人 应 接 受 质 监 安 监 机 构 对 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凡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的 工 程 不 验 收 不 支 付 , 并 应 自 费 拆 除 重 建 。3.3.5. 实 行 周 报 和 月 报 制 度 。 周 报 在 每 周 例 会 前 一 天 报 送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 周 报 包 括 下 周 计 划 和 本 周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未 完 成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拟 采 取 措 施 最 终 完 成 时 间 月 报 在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前 报 送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 月 报 包括 次 月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当 月 工 作 总 结 , 月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必 须 具 体 详 细 , 并 且 必 须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进 度 要 求 编 制 。 如 不 按 时 按 要 求 报 送 , 承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3.6.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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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3.3.7.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供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用 房 办 公 设 施 和 交 通 , 其 费 用 列入 项 目 总 报 价 中 。3.3.*查看详情.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施 工 噪 音 渣 土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列 入 措 施 费 包 含 在 项 目 总报 价 中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处 理 自 身 原 因 涉 及 市 政 环 保 卫 生 交 通 污水 处 理 渣 土 和 自 身 原 因 引 起 的 一 切 纠 纷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和 社 会 治 安 包 括 扰 民 和民 扰 等 关 系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其 中 施 工 期 间 的 排 水 施 工 排 水 雨 季 排水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结 合 现 场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防 汛 防 洪 需 要 , 制 定措 施 方 案 , 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同 意 。3.3.9.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报 建 备 案 许 可 证 办 理 等 工 作 , 发 包 人 提 供 协助 。
3.3.10. 发 包 人 将 施 工 场 地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后 ,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的 管 理 负 责 包 括 施 工 安全 环 境 污 染 扰 民 和 民 扰 , 若 发 生 非 不 可 抗 力 或 非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指 令 原 因 而影 响 施 工 导 致 工 期 拖 延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3.11.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临 时 设 施 道 路 管 线 的 施 工 和 保 养 , 负 责 从 就 近 的 水 电 接 驳 点 接 驳施 工 用 水 用 电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工 程 施 工 对 红 线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及设 施 造 成 破 坏 。 如 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现 电 线 水 管 管 道 ,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 承包 人 应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 并 及 时 报 告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根 据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指 示 , 负 责 修 理 那 些 被 破 坏 的 公 共 设 施 , 并 恢 复 原 状 , 费 用 由 承 包人 承 担 。3.3.12. 完 工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之 前 , 由 承 包人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发 包 人 要求 承 包 人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完 成 。3.3.13. 施 工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须 做 好 施 工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 汇 集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 包 括 摄
影 录 像 资 料 。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保 卫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创 建 文 明施 工 工 地 及 标 准 化 管 理 。3.3.14.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每 天施 工 完 后 将 施 工 垃 圾 清 运 到 指 定 地 点 承 包 人 自 行 规 划 。 该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发包 人 使 用 前 , 负 责 建 筑 垃 圾 的 清 理 和 外 运 。3.3.15.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的 环 境 管 理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落实 粉 尘 废 水 等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生 态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罚 款由 承 包 人 负 责 。3.3.16.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需 同 步 做 好 施 工 资 料 , 包 括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施 工 验 收 资 料 质 量保 证 资 料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等 。3.3.17.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责 任 和 义 务 :3.3.16.1. 承 包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承 担 的 设 计 任 务 包 括 :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期 间 的 服 务 , 并 按 经
监 理 发 包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各 方 审 核 后 的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设 计 图 纸 。 具 体 的 责 任和 义 务 范 围 如 下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设 计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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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及 有 关 工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标 准 规 程 定 额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项 目 施 工 图 概 算不 得 低 于 项 目 总 报 价 , 但 不 论 是 否 超 出 项 目 总 报 价 , 均 不 得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设 计 依 据 的 基 本 资 料 应 完 整 准 确 可 靠 , 设 计 方 案 论 证 充 分 , 计 算 可 靠 。 设 计 文 件 必 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要 求 , 符 合 安 全 简 洁 耐 用 适 用 经 济 美 观 满 足 基 本 生 活 的 要 求 , 应 特 别 注 意 周 边 景 观 及 周 边 设 施 的 协 调 性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如 果 发 包 人 对 方 案 设 计 进 行 优 化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优 化 后 的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图 设计 。 最 终 提 交 的 设 计 文 件 需 包 括 : 完 整 的 改 造 设 计 施 工 图 一 式 捌 份 工 程 量 清 单 概 算 表 ,并 提 供 相 应 图 纸 和 清 单 的 电 子 文 件 图 纸 包 括 CAD版 和 PDF版 。3.3.16.2. 承 包 人 必 须 根 据 业 主 提 供 的 前 期 文 件 资 料 , 按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计 深 度 完 成 施 工图 设 计 工 作 。3.3.16.3.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必 须 接 受 监 理 发 包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各 方 的 审 查 , 凡
不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强 制 性 技 术 条 款 及 审 查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 承 包 人 应 逐 条 的 给 予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提 交 书 面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免 费 修 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承 包 人 应 按 批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作 , 并 进 行 交 叉 作 业 , 接 受 监 理 发 包 人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各 方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审 查 , 当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前 一 段 设 计 进 行 批复 , 其 结 果 影 响 后 段 工 作 内 容 时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批 复 内 容 并 按 审 查 意见 修 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所 有 修 改 赶 工 的 费 用 , 均 含 入 项 目 总 报 价 中 , 发 包 人不 另 行 支 付 。3.3.16.4. 按 照 工 程 进 展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派 遣 至 少 1名 设 计 代 表 负责 施 工 现 场 ,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服 务 , 并 负 责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设 计 问 题 。 设 计代 表 可 以 不 常 驻 , 但 有 现 场 需 求 时 必 须 于 24小 时 内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3.3.16.5. 承 包 人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 如 果 因 其 采 用 的 技 术 方 案 等 方 面 发 生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而引 起 索 赔 或 诉 讼 , 则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保 障 发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切 损 害 和 损 失 。
3.4.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和 费 用3.4.1.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视 为 已 取 得 工 程 有 关 风 险 意 外 事 件 和 其 他 情 况 的 全部 必 要 资 料 , 并 预 见 工 程 所 有 困 难 和 费 用 。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和 费 用 时 ,合 同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 须 承 担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所 涉 及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4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4.1.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4.1.1. 承 包 人 需 与 发 包 人 签 定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安 全 管 理 协 议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视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承 包 人 如 有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 需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1.2.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机 械 设 备 仪 器 等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消 除 隐 患 , 并 取 得 有 关部 门 的 检 查 许 可 证 明 。4.1.3.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要 求 , 制 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与 计 划 , 对 施 工 区 域 进 行 全 封 闭 围 蔽 ,
并 按 要 求 设 置 施 工 场 地 的 警 示 标 志 和 夜 间 施 工 警 示 标 志 。4.1.4.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供 电 消 防 基 坑 开 挖 水 下 作 业 爆 破 不 良 工 程 地 质 等制 定 专 项 的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并 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的 认 可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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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治 安 保 卫4.2.1.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应 对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佣 的 全 部 人 员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 由 于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欠 薪 造 成 恶 性 事 件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并 赔 偿 损 失 。4.3. 环 境 保 护4.3.1.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生 态 保 护 的 规 定 , 合 理 选 择 施 工 工 艺 ,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减 少 施 工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5 进 度 计 划5.1. 合 同 进 度 计 划5.1.1. 承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7天 前 ,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报 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在 7天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否 则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5.1.2.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月 末 25日 前 ,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报 送 月 度 计 划 一 式 3 份 。
5.2.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5.2.1. 承 包 人 应 在 4*查看详情小 时 前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提 交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申 请 报 告 监 理人 发 包 人 应 在 4*查看详情小 时 内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报 告 批 复 , 否 则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5.2.2. 对 非 承 包 人 自 身 原 因 每 月 累 计 停 水 或 停 电 不 超 过 4*查看详情小 时 的 情 况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应有 相 应 的 保 证 措 施 。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此 顺 延 工 期 。6 开 工 和 竣 工6.1. 开 工6.1.1. 分 项 工 程 隐 蔽 工 程 重 要 节 点 工 程 的 开 工 和 完 工 都 应 事 先 得 到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4*查看详情小 时 将 申 请 开 工 的 书 面 通 知 报 送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4*查看详情小 时 内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6.1.2.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时 ,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令 24小 时 内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提 出 延 迟 开工 申 请 报 告 ,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报 告 24小 时 内 做 出 答 复 。 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在 24小 时 内 同 意 或 未 予 答 复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不 同 意延 期 要 求 , 则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6.2. 竣 工6.2.1. 重 要 节 点 工 期 : 按 报 价 文 件 。6.3.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违 约 金6.3.1.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 逾 期 竣 工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工 期 延 误 天 数 P1, 其 中 P1: 合 同 造 价 的 0.5%。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累 计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总 合 同 造 价 的 5 % 。6.4. 工 期 提 前6.4.1.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提 前 工 期 奖 。
7 工 程 质 量7.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7.1.1. 质 量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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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 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2) 其 他 现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3) 以 上 标 准 如 有 修 订 , 按 新 修 订 的 标 准 执 行 。7.1.2. 质 量 要 求本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7.2.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的 检 查7.2.1.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检 查7.2.2. 承 包 人 在 自 检 合 格 后 , 填 写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单 , 在 覆 盖 前 4*查看详情小 时 , 通 知 监 理 人 发包 人 进 行 验 收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4*查看详情小 时 内 进 行 验 收 。 经 监 理 人 发包 人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认 后 , 承 包 人 可 进 行 覆 盖 和 继 续 施 工 若 验 收 不合 格 ,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整 改 并 重 新 申 请 验 收 。 若 未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验 收 自 行 覆 盖 的 , 承 包 人 应 免 费 返 工 至 符 合 要 求 。
*查看详情 试 验 和 检 验*查看详情.1.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查看详情.1.1. 材 料 构 件 配 件 和 工 程 设 备 订 货 前 ,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提 供 生 产 厂 家的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等 材 料 , 对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还 应 提 供 鉴 定 证 明 和有 关 确 认 文 件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进 行 考 察 , 考 察 内 容 和 方 式 : 按 要 求 。*查看详情.1.2. 承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试 验 或 检 验 , 共 同 试 验 或 检 验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按 规 定 。*查看详情.2. 现 场 材 料 试 验|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 .cn)*查看详情.2.1. 承 包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试 验 设 备 器 材 的 配 备 要 求 : 按 规 范 要 求 。*查看详情.2.2. 发 包 人 必 要 时 委 托 (委 托 或 不 委 托 ) 相 关 单 位 (试 验 检 验 单 位 名 称 )进 行 第 三 方 试验 检 验 。
9 变 更9.1. 变 更 的 提 出9.1.1.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发 生 需 要 变 更 情 形 的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意 向 书 , 说 明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发 包 人 对 变 更 的 时 间 要 求 , 并 附 必 要 的 资 料 。 变 更 意 向 书 应 要 求承 包 人 提 交 包 括 拟 实 施 变 更 工 作 的 计 划 措 施 和 完 成 时 间 等 内 容 的 实 施 方 案 , 上 报监 理 人 或 审 核 部 门 审 核 , 同 意 后 由 发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9.1.2.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 经 检 查 认 为 其 中 存 在 对 发 包 人 要求 变 更 情 形 的 , 可 向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建 议 。 变 更 建 议 应 阐 明 要 求 变 更的 依 据 , 并 附 必 要 的 图 纸 和 说 明 。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书 面 建 议 后 , 确 认 存在 变 更 的 ,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书 面 建 议 后 的 7天 内 作 出 变 更 指 示 。 经 研 究 后 不 同 意 作为 变 更 的 , 由 发 包 人 书 面 答 复 承 包 人 。9.2. 变 更 估 价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设 计 施 工 变 更 不 做 价 格 调 整 施 工 图 纸 审 核 通 过 , 施 工 阶 段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临 时 要 求 的 变 更 造 成 价 格 调 整 的 ,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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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第 三 方 审 核 价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参 照 已 有 的 价 格 计 算 9.2.2.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第 三 方 审 核 价 中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参 照 此 价 格 确 定 变 更 价格 9.2.3.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第 三 方 审 核 价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承 包 人 按 照本 工 程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计 价 办 法 依 据 价 格 须 按 5%下 浮 率 下 浮 编 制 适 当 的 变 更 价格 , 并 经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9.3. 造 价 调 整9.3.1. 因 设 计 变 更 调 整 造 价 的 工 程 内 容 , 必 须 得 到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或 签 证 , 由 承 包 人 编制 变 更 部 分 的 预 结 算 书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署 意 见 并 送 发 包 人 审 核 后 , 确 定 合 同价 款 的 增 减 , 并 与 工 程 进 度 价 款 同 期 调 整 支 付 。 如 造 价 调 整 出 现 上 浮 , 承 包 人 必 须提 前 书 面 告 知 发 包 人 具 体 增 浮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不 予 以 调 整 支 付 。9.4. 变 更 指 示
9.4.1. 变 更 指 示 只 能 由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发 出 。9.4.2. 变 更 指 示 应 说 明 变 更 的 目 的 范 围 变 更 内 容 以 及 变 更 的 工 程 量 及 其 进 度 和 技 术 要求 , 并 附 有 关 文 件 。 承 包 人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 应 按 变 更 指 示 进 行 变 更 工 作 。9.5.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设 计 施 工 变 更 均 需 得 到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 施 工 设 计 图 通 过 审 核进 入 施 工 阶 段 后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施 工 设 计 , 或 降 低 设 计 标 准 。9.6. 暂 列 金 额暂 列 金 额 指 由 发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专 项 列 出 的 用 于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项 目 的 备 用 金 额 , 该 暂 列 金 额 计 入 合 同 总 价 中 。9.2.1. 暂 列 金 额 的 使 用经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可 以 指 示 承 包 人 进 行 上 述 暂 列 金 额 项 下 的 工 作 , 并 根 据规 定 的 变 更 程 序 办 理 。承 包 人 仅 有 权 得 到 由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决 定 列 入 备 用 金 有 关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和 利
润 。9.2.2. 提 供 凭 证除 了 按 合 同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计 算 的 项 目 外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属 于 暂 列 金 额 专 项 内 开 支 的 有 关 凭 证 。10 价 格 调 整10.1.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本 项 目 单 价 及 合 价 不 因 人 工 物 价 等 波 动 而 作 调 整 。10.2.1. 因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 按 本 合 同 第 9条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10.2. 预 付 款不 支 付 开 工 预 付 款 。10.3.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10.3.1. 设 计 费 付 款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交 全 部 设 计 图 纸 及 文 件 , 并 完 成 施 工 图 会 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发 包 人 以 转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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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其 他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设 计 费 总 额 的 *查看详情5%, 即 元 。 剩 余 15%设 计 费 作 为 现 场 施 工服 务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应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计 疑 问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等 。 整 体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结 算 完 成 且 工 程 档 案 移 交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发 包 人 以转 账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15%设 计 费 余 款 , 即 元 给 承 包 人 。10.3.2. 工 程 施 工 费 付 款 约 定 : 当 工 程 已 完 成 进 度 达 到 总 工 程 进 度 50%时 , 发 包 人 以 转 帐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施 工 费 总 额 的 20%, 即 元 。 整 体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结 算 完 成 且 工 程 档 案 移 交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发 包 人 以转 账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77%工 程 施 工 费 余 款 , 即 元 给 承 包 人 。 尾 款 为 工 程 施 工 费 结 算 金 额 的 3%, 作 为 本 项 目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经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确 认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并 发 出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书 后 30天 内 以 转 帐方 式 付 清 , 尾 款 不 计 利 息 , 但 承 包 人 仍 需 履 行 缺 陷 责 任 期 限 及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义 务 。
10.3.3. 发 包 人 只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发 票 后 方 有 义 务 付 款 。 承 包 人 任 何 一 次 不 及 时 提供 合 法 发 票 的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继 续 付 款 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4. 最 终 结 清10.5.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承 包 人 应 在 15天 内 向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一式 4 份 。11 竣 工 验 收11.1. 竣 工 验 收 的 含 义11.1.1. 承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7 天 前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一 式 2 份 及 相 应 的 电 子 版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发 包 人 有 关 整 理 工 程 档 案 的 要 求 进 行 收 集 汇 总 整 理 编 制 。承 包 人 所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交 通 部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有 关 竣 工 资 料 归 档 的 规定 和 要 求 。
12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12.1.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起 算 时 间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起 算 ,本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 年 。12.2.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起 算 时 间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发 包 人 使 用 之 日 起 算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 年 。 其 它 工 程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3 保 险13.1. 工 程 保 险 : 本 工 程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投 保 施 工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工 程 一切 险 。13.2.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保 险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13.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承 包 人 应 按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投 保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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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人 员 生 命 财 产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购 买 保 险 。13.4. 第 三 者 责 任 险由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保 险 费 率 和 金 额 投 保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13.5.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承 包 人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落 实 保 险 投 保 事 宜 , 并 在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令 前 提 交有 关 书 面 投 保 材 料 予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14 争 议 的 解 决14.1.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4.2. 其 他 :14.2.1. 关 于 劳 务 用 工劳 务 用 工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直 接 与 提 供 劳 务 用 工 的 实 体 或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 严 禁
违 法 劳 务 分 包 与 转 包 。 同 时 承 包 人 必 须 切 实 加 大 劳 务 用 工 的 管 理 力 度 , 建 立 健 全 劳务 用 工 的 管 理 制 度 , 杜 绝 各 类 用 工 矛 盾 与 纠 纷 的 发 生 。(1) 禁 止 使 用 未 登 记 办 证 的 一 切 外 来 劳 务 人 员 。 对 于 存 在 未 办 理 进 港 证 而 进 入 施 工 区 域问 题 的 , 经 发 包 人 查 实 ,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整 改 /停 工 整 顿 通 知 。(2) 为 确 保 外 来 劳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承 包 人 必 须 与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建 立健 全 外 来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承 包 人 所 支 付 给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必 须 有 对 方 确认 签 收 的 依 据 并 存 档 备 查 。(3)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执 行 , 否 则 , 因 用 工 矛 盾 与 纠 纷 以 致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乃 至 冲 突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发 包 人 将 严 肃 处 理 , 必 要 时 提 交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执 行 。(4) 承 包 人 应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 关 于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 须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724号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粤 人 社 规 2019 10号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工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粤 人 社 规 201*查看详情 14号 及 广 东 省 交 通运 输 厅 关 于 加 强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从 业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的 通知 粤 交 基 函 2020 177号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将 工 资 按时 支 付 给 工 人 的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责 任14.2.2.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及 违 约 金 支 付 规 定承 包 人 在 材 料 质 量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等 工 程 环 节 中 如 出现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情 况 , 均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 将 按 以 下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约 金 。(1)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项 目 实 施 出 现 较 大 的 进 度 偏 差 和 质 量 问 题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承 包 人 的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 承 包 人 每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工 一 人次 支 付 500元 违 约 金 。(2) 关 于 工 程 施 工 及 交 验 材 料 。 发 包 人 将 定 期 对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资 料 和 交 验 资 料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相 关 资 料 按 施 工 进 度 完 成 情 况 未 达 到 *查看详情0%的 , 每 次 支 付 2000元 违 约 金 。(3) 对 于 进 场 材 料 未 经 报 批 的 , 或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或 质 量 保 证 手 续 不 齐 的 , 每 发 现 一次 支 付 2000元 违 约 金 ,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退 场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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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视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每 次 支 付 2000-10000元 违 约 金 ,并 责 令 整 改 。(5) 发 包 人 发 送 指 令 或 整 改 通 知 ,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按 要 求 执 行 或 整 改 的 , 每 次 支 付2000-10000元 违 约 金 。 多 次 要 求 拒 不 执 行 或 拖 延 执 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与 承 包 人的 合 同 并 将 该 部 分 工 程 委 托 给 第 三 方 实 施 , 造 价 按 有 关 定 额 及 规 定 编 制 的 预 算 并 由发 包 人 审 核 后 确 定 , 相 关 款 项 在 本 合 同 总 价 中 扣 减 。(6) 承 包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缺 席 发 包 人 组 织 召 开 的 各 类 例 会 或 专 题 会 ,每 缺 席 一 次 支 付 500元 违 约 金 。(7) 承 包 人 没 有 按 报 价 承 诺 配 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少 1人 支 付 1万 元 违 约 金 , 项 目 经 理 总 工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离 开 一 次 支 付 500元 违 约 金 ,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发 包人 书 面 同 意 离 开 一 次 支 付 200元 违 约 金 。(*查看详情)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现 安 全 问 题 , 视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每 次 支 付 500-10000元 违 约 金 。 具体 参 考 双 方 签 署 的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及 发 包 人 现 行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为 准 。
(9)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现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 视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每 次 支 付 200-2000元 违 约 金 ,并 责 令 整 改 。(10)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生 治 安 事 件 , 视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 每 次 支 付 200-2000元 违 约 金 , 并 责令 整 改 。(11)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发 包 人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环 保 质 量 等 问 题 ,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的 , 每次 支 付 2000元 违 约 金 。(12) 施 工 过 程 中 违 反 发 包 人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 视 情 节 及 规 定 ,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其 它 违 约 金 合 同 总 支 付 款 项 中 扣 减 , 累 计 达 到 总 合 同 造 价 的 1%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包 人 发 出 停 工 整 顿 列 入 黑 名 单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通 知 , 因 此 而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项 及 项 数 的 统 计 以 双 方 签 名 确 认 的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表 安 全 整 改 通 知 及 其 它 书 面 文 件 或 通 知 中 的 登 记 确 认 为 准 。
14.2.3. 若 承 包 人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所 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并 将被 列 入 发 包 人 的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的 黑 名 单 , 作 为 今 后 比 质 比 价 的 考 核 内 容 。14.2.4. 本 合 同 工 程 如 分 阶 段 实 施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发 包 人 的 安 排 ,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出 由 于 分 阶 段 实 施 造 成 的 任 何 索 赔 。 若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期 的 , 工 期 可顺 延 , 且 承 包 人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费 用 索 赔 。14.2.5. 承 包 人 在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地 质 因 素 , 地 质 变 化 引 起 的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14.2.6. 由 于 政 府 审 批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工 程 难 以 如 期 开 工 延 期 等 情 况 , 工 期 可 顺延 , 且 承 包 人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费 用 索 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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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廉 洁 合 同为 加 强 廉 洁 建 设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包 含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和 物 资 采 购 包 含 设 备 服务 采 购 项 目 承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物 资 采 购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建 设 相 关 规 定 ,就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特 订 立 本 廉 洁 合 同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施 工 安 装 和 市 场活 动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而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双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物 资 采 购 的 规 章 制 度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倾 向 或 苗 头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商 业 预 付 卡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的 工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或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或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违 规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和 设 备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等 经 济 活 动 等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商 业 预 付 卡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礼 品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的 任 何 费 用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可 能 影 响 工 程履 行 职 务 的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品 等 。第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三 条 规 定 的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对 方 单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项 目 主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公 章后 立 即 生 效 。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作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书 一 式 肆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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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请 致 电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办 公 室 举 报 电话 : 020-*查看详情2256257, 举 报 邮 箱 地 址 : yanchengct.com.cn。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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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 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合 同 编 号 : GCT-ENG-2023-P-甲 方 工 程 发 包 人 全 称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晖 路 *查看详情1号负 责 人 :乙 方 工 程 承 包 人 全 称 :地 址 :
法 人 代 表 :为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落 实 安 全 生产 责 任 制 , 保 障 施 工 过 程 中 良 好 的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和 双 方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公平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就 本 项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2.工 程 地 点 范 围 :二 甲 方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1.工 程 开 工 前 , 甲 方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手 续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2.严 格 审 查 乙 方 营 业 执 照 技 术 资 质 等 级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设 备 设 施 资 质 等 , 不 得 将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资 格 的 承 包 单 位 。3.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本 工 程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双 方 在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4.甲 方 有 权 检 查 乙 方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对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乙 方 的 施 工 生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5.甲 方 有 权 视 情 况 对 超 过 一 定 时 间 , 工 期 较 长 的 工 程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入 驻 工 地 前 的 安 全 培训 工 作 ,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6.甲 方 检 查 发 现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安 全 管 理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时 , 有 权 立 即 制 止 纠 正 或 责 令 整 改 或 停 工 整 顿 , 并 可 按 甲 方 有关 安 全 奖 惩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甲 方 书 面 责 令 整 改 或 停 工 整 顿 必 须 组 织 验 收 , 对 乙 方 拒 不 执 行 或 屡次 再 犯 或 未 按 时 按 要 求 整 改 的 , 甲 方 可 将 乙 方 清 退 出 场 。
7.甲 方 有 义 务 对 乙 方 人 员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提 供 救 护 便 利 。*查看详情.甲 方 有 义 务 对 乙 方 开 展 的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提 供 帮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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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 方 为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进 出 港 区 及 用 水 用 电 供 应 等 提 供 便 利 。10.本 协 议 项 下 工 程 若 存 在 委 托 第 三 方 监 理 的 情 况 , 则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相 应 监理 合 同 的 条 款 视 情 况 做 好 有 关 的 统 筹 与 协 调 工 作 。三 乙 方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1.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广 州 市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制 度 , 遵 守 甲 方 的 安 全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对 本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进 行 落 实 检 查 和 管 理 。2.乙 方 不 得 承 接 承 建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的 施 工 任 务 , 不 得 将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再 次 转 包 。3.本 协 议 项 下 工 程 若 存 在 委 托 第 三 方 监 理 的 情 况 其 将 根 据 监 理 规 范 和 工 程 的 设 计 建 造 施 工 安 全 等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监 理 , 则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配 合 他 们 的 监 理 检 查 以 及在 安 全 方 面 的 监 管 工 作 。4.乙 方 要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给 甲 方 备 案 , 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真 实 性负 责 。
5.乙 方 负 责 本 单 位 施 工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 负 责 施 工 前 专 项 安 全 教 育 , 告 知 本 岗 位作 业 危 害 和 操 作 规 程 , 负 责 建 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档 案 , 保 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所持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并 将 培 训 记 录 证 书 等 资 料 报 备 甲 方 , 未 经 培 训 或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准参 加 施 工 作 业 。 乙 方 还 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定 期 对 员 工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强 化 教 育 , 并 做 好 相应 的 记 录 。6.乙 方 是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责 任 的 主 体 , 应 当 对 施 工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并 接 受 甲 方 的 统 一 监 督 管理 , 乙 方 应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定 期 布 置 实 施 检 查 评 价 总 结 工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负 责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7.乙 方 在 施 工 前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施 工 计 划 和 施 工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对 施 工 现 场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监 督 实 施 。*查看详情.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委 派 至 少 一 位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资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专 门 负 责 施工 安 全 监 管 , 当 乙 方 施 工 影 响 甲 方 生 产 作 业 时 , 乙 方 要 服 从 甲 方 的 统 一 指 挥 当 需 要 甲 方 停 止
作 业 配 合 施 工 时 , 乙 方 应 主 动 提 出 , 不 得 强 行 冒 险 施 工 。9.乙 方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安 全指 令 对 造 成 后 果 的 违 章 指 令 有 权 检 举 和 控 告 。10.乙 方 负 责 本 单 位 施 工 人 员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等 的 登 记 造 册 , 如 实 向 甲 方 报 备 ,并 按 甲 方 要 求 办 理 出 入 港 区 进 港 证 , 凭 证 进 出 港 区 和 施 工 场 地 , 如 有 变 动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知 甲 方 , 并 及 时 办 好 港 区 出 入 证 。11.乙 方 负 责 为 本 单 位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的 个 人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教 育 其 正 确 佩 带 和 使用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 定 期 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检 验 试 验 和 更 新 , 做好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检 测 , 确 保 合 格 有 效 。12.乙 方 按 规 定 为 本 单 位 施 工 人 员 办 理 合 法 用 工 手 续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 , 并 将保 单 复 印 件 交 给 甲 方 备 查 。13.乙 方 定 期 组 织 对 所 辖 施 工 区 域 和 安 全 活 动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对 甲 方 下 发 的 隐 患 通 知 进 行
整 改 消 除 。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非 责 任 区 域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有 义 务 向 甲 方 及 时 报 告 。14.乙 方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的 协 调 和 管 理 , 并 对 所 辖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文 明 施 工 负 责 , 约 束 本 方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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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甲 方 的 生 产 场 所 或 设 备 , 按 甲 方 要 求 堆 放 工 程 材 料 和 停 放 车 辆 或施 工 设 备 设 施 , 不 得 在 甲 方 批 准 区 域 以 外 的 任 何 地 方 施 工 。15.乙 方 要 做 好 工 程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如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组 织 机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等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所 辖 施 工 区 域 内 搭 建 工 棚 等 易 燃 建 筑 , 不 得 储 存 易燃 易 爆 物 品 保 证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器 材 完 好 有 效 ,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等 施 工 中 产 生 明 火 作 业 时 ,需 按 甲 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 未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不 得 进 行 施 工 动 火 作 业 , 动 火作 业 工 程 中 要 派 专 人 负 责 现 场 监 控 , 动 火 结 束 后 要 清 理 现 场 , 确 认 无 留 下 任 何 火 灾 隐 患 方 可 离场 。 16.乙 方 对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包 括 洞 口 临 边 等 搭 设 拆 除 维 护 和 改造 及 其 使 用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责 任 区 内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广 州 市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和 甲 方对 施 工 现 场 整 体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使 用 非 责 任 区 域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前 , 应 向 甲 方 申 请 办 理 手 续 后 方 可 使 用 , 并 负 责 使 用 期
间 的 安 全 维 护 。 对 在 使 用 期 间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给 自 己 或 他 人 造 成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未 遂 事 故 负 责 。17.乙 方 对 本 单 位 施 工 所 需 的 用 电 设 备 及 其 用 电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用 电 设 备 电 缆 必 须 有 安 全防 护 装 置 和 措 施 , 严 禁 电 缆 电 线 雨 天 裸 露 作 业 或 电 缆 电 线 过 水 。 需 甲 方 提 供 用 电 用 气 用 水 的 , 应 向 甲 方 书 面 申 请 , 经 甲 方 审 核 同 意 , 双 方 制 定 临 时 使 用 方 案 后 方 可 按 规 定 使 用 。1*查看详情.乙 方 对 本 单 位 施 工 所 需 自 带 或 租 赁 的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工 属 具 等 的 安 全 性 和使 用 维 修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和 检 测 , 特 种 设 备 取 得 国 家 机 关 颁 发 的 使 用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而 且 这 些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工 属 具 等 在 办 理 进 港 时 必 须 提 供 国 家 机 关颁 发 的 使 用 许 可 资 质 证 明 等 有 关 资 料 , 严 禁 自 带 没 有 相 关 使 用 许 可 资 质 证 明 资 料 或 不 符 合 安 全技 术 要 求 的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工 属 具 进 入 甲 方 区 域 。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等 在 交 付 前 双 方 检 查 进 行 安 全 确 认 , 交 付 后 由 乙 方 负 责 使 用 期 间 的 安 全 维 护 , 乙 方 未 经 甲方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甲 方 的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等 。19.在 施 工 现 场 内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必 须 立 即 向 甲 方 报 告 , 并 按 规 定 报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同 时 , 有 义 务 配 合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20.其 它 本 协 议 中 未 提 及 的 规 定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的 规 定 和 制 度 办 理 , 并 定 期 组 织 在 港施 工 人 员 学 习 甲 方 的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四 责 任 和 索 赔1.由 于 甲 方 责 任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导 致 乙 方 人 员 或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等 损 失 , 由 甲方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 乙 方 或 第 三 方 有 义 务 负 责 协 助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2.由 于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导 致 甲 方 人 员 或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 由 乙 方 承 担 事 故 责任 和 经 济 责 任 。 甲 方 或 第 三 方 有 义 务 负 责 协 助 财 产 等 损 失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3.由 于 双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根 据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责 任 划 分 承 担 相 应 的 事 故 责 任和 经 济 责 任 。4.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以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为 准 。5.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由 于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故 意 拖 延 不 报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调 查 拒 绝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 而 导 致 事 故 性 质 变 化 ,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加剧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连 带 方 可 依 法 进 行 索 赔 。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 GPL-ENG-2023-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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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 他 事 宜1.乙 方 承 诺 以 本 合 同 价 款 的 /%作 为 安 全 担 保 金 , 在 工 程 进 行 期 间 , 当 出 现 安 全 保 卫 违 规情 况 或 发 生 安 全 保 卫 事 故 等 情 况 ,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信 誉 损 失 的 , 甲 方 据 实 计 算 从安 全 担 保 金 中 扣 款 , 累 计 扣 款 总 额 如 超 过 本 合 同 价 款 的 3%, 超 出 部 分 乙 方 仍 须 承 担 , 甲 方 有 权在 当 期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予 以 扣 除 。 如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无 安 全 保 卫 违 规 情 况 , 待 本 工 程 结束 后 全 部 退 还 。2.乙 方 对 甲 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不 清 楚 时 , 应 先 咨 询 甲 方 意 见 后 再 施 工 , 甲 方应 予 以 配 合 。3.甲 乙 双 方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甲 乙 双 方 承 诺 全 面 切 实 履 行 本 协 议规 定 的 己 方 责 任 , 如 有 不 履 行 或 履 行 部 分 己 方 责 任 , 承 担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4.协 议 生 效 和 终 止 : 本 协 议 自 签 定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与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广 州 鼎 胜 物 流有 限 公 司 C D库 消 防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EPC 合 同 同 等 效 力 , 主 合 同 到 期 后 , 本 协 议 同 时 终 止 。
5.协 议 份 数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由 甲 乙 双 方 分 别 保 存 一 份 。6.本 协 议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发 生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若 经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的 , 任 何 一方 可 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7.补 充 条 款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施 工 现场 实 际 , 对 本 协 议 条 款 具 体 化 补 充 或 修 改 , 另 附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甲 方 盖 章 广 州 鼎 胜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盖 章 负 责 人 : 法 人 代 表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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