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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5号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处理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发布时间 2023/12/4 关键词处理   近期更新11230项目点击关注“处理”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肇源县财政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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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鑫弘建货物经销部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新华小区5#楼一层六号

被投诉人1:哈尔滨市烁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富德大厦1302室

被投诉人2:肇源县第三中学

地 址:肇源县肇源镇

“办学条件改善项目(宿舍楼铝塑铝窗购置)”(项目编号:[******查看详情]STXMGL[CS]********查看详情

中国采招网(~bidcent er.com.cn)

)于2023年10月27日开标后,2023年10月27日发布中标公告。 2023年11月2日投诉人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相关质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2023年11月24日肇源县财政局接收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经审查后我局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该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应判定该公司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及追究相应责任。经我公司查询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关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第五条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也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而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依然在文件里承诺,应该判定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请采购办领导重新复核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是否符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经我公司查询,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为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人,资产总额为125万元,经我方查询从业人员1人,资产总额为5万元,《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我公司完全按照正规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22年度报告从业人数,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人数不符,并且该制造商提供的中龙乐泰品牌在中国商标网查询根本不存在。根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定为无效投标。请采购办领导重新复核中标公司(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是否符合中标资格。

(二)投诉请求

取消拟定中标单位肇源县和平乡胤泽门窗加工厂中标资格,并提供虚假材料,应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请求采购办核查。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投诉书,招投标等相关文件,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论证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资料及相关依据,审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证,论证小组对该事项进行论证、复核。经论证结论如下:中标人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其与自然人法律地位相同,《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均未做强制规定,仅规定为“可以缴纳”,因此是否有缴纳社保记录均不能成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2条的判定依据。,据此该项投诉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证,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人员不符是标准不一所致,并非虚假承诺,且中龙乐泰品牌是否注册商标并不是法定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据此该项投诉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上述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源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中 宿舍楼铝塑铝窗购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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