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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有实施依据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罚事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发布时间 2024/2/22 关键词罚事   近期更新3项目点击关注“罚事”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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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典当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2015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 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 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 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对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 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幼儿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取证阶段: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阶段: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阶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阶段: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四)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1.对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或隐瞒不报的; 2.泄露办案信息的; 3.调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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