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采招网 > 招标频道 > 招标日历 > 招标公告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分行媒体广告

所属地区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3/8 关键词分行媒体广告   近期更新3项目点击关注“分行媒体广告”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立即免费注册   立即登录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如果您已经是会员请先登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
2024-03-08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

采 购 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委托代理编号:TJGJCS2024-040

采购代理机构: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委托,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TJGJCS2024-040

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为持续开展好“品牌提升年”活动,不断提升我行品牌形象及业务知名度,今年将继续注重融媒体矩阵投放,整合“报网声像微端屏”等各标段全媒体力量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沉浸式宣传,形成拳头效应。同时,为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多渠道推广邮储银行企业影响力,促进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邮储银行品牌竞争力。

采购内容:
项目标段

具体内容

入围数量

包1

广播媒体广告

在主流广播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FM92.2年代音乐电台、FM104.2湘潭交通广播、FM98.6湘潭交通频道、FM88.2湘潭新闻综合广播等电台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1家

包2

平面媒体广告

在主流平面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日报、湖南日报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1家

包3

网络媒体广告

在主流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在线、湖南日报全媒体、华声在线、红网、新湖南、新华网、今日头条、中国新闻网、新浪湖南、县域融媒体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4家

注:(1)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并以“包”为单位提供响应文件。

(2)本项:包1最高限价为8万元,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自签订合同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二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包2最高限价为12万元,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同上);包3最高限价为30万元,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同上)。供应商响应报价如高于最高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资格审查方式:拟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二)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投标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5.2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3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5投标人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6投标人(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5.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与邮政储蓄银行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储蓄银行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发送以下报名资料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查看详情@qq.com)进行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3)被授权人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报名资料齐全后,代理机构将联系投标人缴纳费用,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3月19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楼开标大厅(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天鉴大厦)。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分行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

联系人:易女士

联系电话:0731-********查看详情

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天鉴大厦

联系人:孔伶、刘冰、刘展

电话:0731-********查看详情-8437、187*****71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分行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

联系人:易女士

联系电话:0731-********
查看详情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天鉴大厦

联 系 人:孔伶、刘冰、刘展

联系电话:0731-********查看详情-8437、187*****719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投标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5.2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3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5投标人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6投标人(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5.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与邮政储蓄银行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储蓄银行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详见磋商邀请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3)被授权人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4年3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金额:包1:*****
查看详情.00元;包2:******查看详情.00元;包3:******查看详情.00元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1份:U盘装,为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格式为PDF,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包装);采用胶装装订方式。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楼开标大厅(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天鉴大厦)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信息公布媒体

()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取

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服务费。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根据《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事项的通知(三)》长采管[2016]12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信用信息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留存备查。

附页1(本项目不适用)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
查看详情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谢俊峰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查看详情9503;13687320956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唐红英

溁湾支行行长

89750053;18673166920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颜国恒

芙蓉中路支行

88665238;13574801920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李 宁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85114839;13975813058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毅

丽臣路支行行长

82741897;13808436058

长沙银行

廖 科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84413595;13707319275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严春燕

岳麓支行副行长

85579459;13875864330

附页2(本项目不适用)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审项目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40)分

投标人广告资源

20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其广告资源及其自身能力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位置、广告效果、广告注目率、受众率、以及自身的人力资源等要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适用性的,计20分,有一项欠合理、不完整的扣2分,未提供不计分。

投放策略

10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对应标段的广告投放策略,投放策略与采购需求切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计10分,有一项欠合理、不完整的扣1分,未提供不计分。

应急预案

5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广告投放之后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处理时长,应急人员安排、应急效果保障、突发事件总结等要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适用性的,计5分,有一项欠合理、不完整的扣0.5分,未提供不计分。

投放建议

5

结合自身的专业及专业,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广告投放建议,建议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计5分,有一项欠合理、不完整的扣0.5分,未提供不计分。

商务部分(45)分

企业业绩

24

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有从事金融系统广告投放业绩的,每个计4分,有从事其他系统广告投放业绩的,每个加2分,本项最高分为24分。

(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增值服务

15

供应商承诺除本身所投平台外,可提供其他平台媒体广告投放服务的,每提供一个额外平台计15分,满分15分。

响应文件编制

6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6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投标报价(15)分

投标报价

15

包1、2:

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5

备注:1、投标报价应为含税价。

2、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折扣的最低者”和“所有有效折扣的平均值*0.95”之间数值较高者。

3、价格分最高得满分。

包3:

入围供应商承诺45000.00元/年内通过客户端进行推广等,在所投网络平台刊发邮储银行当下最需要宣传的产品信息。传播信息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编辑,涵盖稿件不少于50条。

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计15分,未提供不得分。

合计

100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联合体协议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服务方案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8)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9)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包1原则上选择综合排序第1名的中标候选人为入围供应商;

包2原则上选择综合排序第1名的中标候选人为入围供应商;

包3原则上选择综合排序前4名的中标候选人入围。

拟确定的入围供应商放弃入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入围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入围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入围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或者终止招标。

如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数量≥N+2名时(N为各标包拟确定的入围供应商数量),磋商小组推荐各标段综合排序前N+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序前N名的中标候选人入围。

如包3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数量M=5,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M名,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序前M-1名的中标候选人入围.

如包3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4,则包3废标。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供供应商参考,具体内容以签约时为准)

PSBC〔2023〕ZH11016

媒体资源投放代理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住所(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平面及网络媒体广告投放代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甲乙双方应于媒体广告发布前确认认购资源及排期,并签署媒体广告发布单,具体格式见附件4,否则视为放弃执行。

第二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

2.1 本合同价格详见合同附件1。相关费用发生前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最终合同结算费用以乙方实际发布量并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的评分评级情况据实结算。

2.2 本合同按照[进度]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1)首款支付。甲方应于合同及媒体广告发布单正式生效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总额的40%(****元);(2)尾款支付。合同内容执行完毕以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元),支付需根据实际发布量及对乙方的服务评分评级向乙方支付当期媒体广告发布费用(详见附件1):

(1) 经乙方盖章确认的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2) 经甲方代表确认并签名的媒体广告发布单,正本一份。

(3) 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 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依据。

2.3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2.5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纳税人类型: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6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2.7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乙方需要承担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三条 履约保证

本合同选择 条列明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

3.1 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

3.2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3.2.1 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2 乙方应于[质保期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3.2.3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2.4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扣除,并于扣除金额核算完成后 日内通知乙方扣除情况。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退还扣减后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在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素材。

4.2 甲方应在每次广告投放结束后组织对乙方的投放服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投放服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纠正乙方错误,督促乙方及时履行义务。

4.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乙方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2)。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保证具有合作投放媒体授予的提供本合同项下平面和/或网络媒体广告投放代理服务的授权,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相应资质。

5.2 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本合同和广告发布单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对外发布广告或进行宣传的合法资质,并保证严格依照本合同及附件2中的约定及时准确的为甲方发布广告或进行宣传,且合作期限内不得在自身及合作投放媒体上发布或转载任何对甲方有负面影响的文章或宣传,同时处理甲方与合作投放媒体的关系,负责为甲方争取更多媒体支持。

5.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相关产品或配套服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5.4 乙方保证按照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发布时间表,将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中约定的媒体广告栏目/版位交付给甲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该等广告栏目/版位的合法性。

5.5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完整登出。因乙方原因造成刊登广告版本错误的,按错登处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错登、漏登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补登事宜,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现广告价值下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5.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广告样稿。

5.7 乙方有义务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进行修改,乙方有义务在上述书面通知中告知甲方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依据以及修改的具体意见。

5.8 乙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上月投放汇总平面及网络广告监登/测报告、第三方平面及网络媒体广告投放监播报告、投放效果评估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

5.9 在整个投放代理服务完成后,乙方须在____日内提供整体投放效果评估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

5.10 乙方负责为甲方收集合同期内所有平面投放样刊,每期样刊提供5本(或份),并按季度寄送甲方留存。

5.1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及其他资料。

5.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

5.13 乙方应助益甲方企业或领导层的亮相发声,同时深化媒体良好的合作关系,后续甄选主流媒体颁发的各类企业、人物、营销类奖项,并同步安排媒体针对企业业绩报表、决策动向、高层风采等企业表现进行品牌传播。

5.14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6.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6.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6.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6.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6.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7.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

7.3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4 乙方履行本项目义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甲方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

7.5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7.6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档、代码、商号、商标、标志语、徽标等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服务工作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代理投放服务每逾期1天,乙方应当按照当期服务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服务费总额的 %时或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推迟执行,则广告发布时间可相应顺延。

8.3 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广告错、漏登的,乙方需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提供不少于一倍的补偿,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登,如不能安排补登的,应退还相应款项。出现广告价值下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投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相关证明并按相关规定补登或将欠登款项退回甲方,乙方应保证调整后与调整前相比广告价值未下降,否则乙方应当予以相应退款或赔偿相应损失;如因乙方漏单等原因引起合作投放媒体错登或漏登,乙方应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向甲方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4 合同经双方签名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6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 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 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7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订单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订单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8.8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8.9 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我行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等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9.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3 广告发布后,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提出广告刊登备选方案,连同相关文件传真至甲方,经甲方选择确认后方能刊登。如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广告费应按实际刊登情况计算。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通知、函件等,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乙方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11.2 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我行;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我行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11.3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1.4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

12.2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2.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2.6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2.7 附件清单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服务规范应答书

附件3 项目建议书

附件4 媒体广告发布单

附件5 投放服务评分表

附件6 保密协议

附件7 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8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表授权书(如有)

附件9 关于响应文件真实性和拟提供服务情况承诺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构成格式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4-1

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单

合同编号:

媒体广告发布单编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媒体名称

尺寸

(高×宽)

规格

颜色

日期

位置

版本

次数

刊例单价

折扣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 m.cn)

实付净价

备注: 平面广告月份排期表作为媒体广告发布单的附件

甲  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2

网络媒体广告发布单

合同编号:

媒体广告发布单编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媒体名称

形式

位置

广告规格

单位

次数

日期

刊例价

折扣

实付净价

备注: 网络广告月份排期表作为媒体广告发布单的附件

甲  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履约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

保函号:

出具日期: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 (“乙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项目”)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中约定的第三条事项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的、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认乙方未能履行其根据合同以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后的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等)(“违约”),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意见,本行将在收到贵方关于乙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并按照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费,不论该等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均不能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应维持至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之日。

谨启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加盖公章)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姓名印刷体)

签 字 人 签 名:

采购需求
(技术(服务)规范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

二、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标段

具体内容

入围数量

包1

广播媒体广告

在主流广播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FM92.2年代音乐电台、FM104.2湘潭交通广播、FM98.6湘潭交通频道、FM88.2湘潭新闻综合广播等电台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投标。

1家

包2

平面媒体广告

在主流平面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日报、湖南日报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投标。

1家

包3

网络媒体广告

在主流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在线、湖南日报全媒体、华声在线、红网、新湖南、新华网、今日头条、中国新闻网、新浪湖南、县域融媒体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四个投标。

4家

三、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说明

1.概述

1.1 本规范书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分行(以下简称 “甲方”)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媒体广告投放项目编制的服务规范书,供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编写服务建议书、服务应答偏离表和报价之用。

1.2乙方应在服务应答偏离表中对本规范书内容按顺序逐条应答。对本规范书所有条款按“满足”或“不满足”应答。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程度,并做出能够体现服务工作思路的总结性详细解释,不得仅有应答而无解释。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分行保留对本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权。

2.需求概述

为持续开展好“品牌提升年”活动,不断提升我行品牌形象及业务知名度,今年将继续注重融媒体矩阵投放,整合“报网声像微端屏”等各标段全媒体力量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沉浸式宣传,形成拳头效应。同时,为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多渠道推广邮储银行企业影响力,促进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邮储银行品牌竞争力。

3.服务内容

3.1服务事项

项目标段

具体内容

金额(万元)

2024年

2025年

包1

广播媒体广告

在湘潭主流广播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FM92.2年代音乐电台、FM104.2湘潭交通广播、FM98.6湘潭交通频道、FM88.2湘潭新闻综合广播等电台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4

8

包2

平面媒体广告

在湘潭主流平面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日报、湖南日报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6

12

包3

网络媒体广告

在湘潭主流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主流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湘潭在线、湖南日报全媒体、华声在线、红网、新湖南、新华网、今日头条、中国新闻网、新浪湖南、县域融媒体等,供应商可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投标。

15

30

供应商若为所投媒体代理商,需在签订合同签提供该平台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3.2服务要求

提供的广告投放建议、媒介策划服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适宜的媒体购买策略和计划,以最优的性价比开展宣传。具体服务要求如下:

包1:在电台每日(1T, 1A,1B等黄金时段)进行广告15秒播放,并同步推送微信公众号,播放内容由甲方与供应商共同录制;采购人全年可参与电台主题活动;根据采购人宣传及市场动作,在电台城市公告牌”栏目进行新闻报道。当年预算金额为4万元,至2025年末预算金额合计8万元。

包2:合同期限内刊登不少于10次/年(以1次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下同),刊登具体时间视采购人情况而定,刊登版面视具体情况而定;围绕邮储银行各项业务发展和新闻动态,在金融专版赠送不少于3条新闻或软文稿,字数800字左右,可配图。当年预算金额为6万元,至2025年末预算金额合计12万元。

包3:通过客户端进行推广等,在网络平台刊发邮储银行当下最需要宣传的产品信息和新闻报道。传播信息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编辑,涵盖稿件不少于50条。当年预算金额为15万元,至2025年末预算金额合计30万元。

标段1、2、3的供应商需提供舆情管控支持,具体要求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每次具体的新闻信息和广告投放,供应商应当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最终投放排期安排由采购人确定。供应商须为采购人选中的排期保留一定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便招标人完成内部相应程序。

4.服务期限

包1、2、3服务期限均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间若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采购人有权不与之续约第二年。

5.交付成果及验收标准

交付成果为投标人按照采购人相关需求且符合法律法规而策划、设计、制作及执行的相关媒体广告宣传服务。

6.合同签署及付款方式

签署框架合同,包1、2、3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一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项目内容和投放金额与上年度保持不变,项目内容和投放金额与上年度保持不变)。分别与每位中标入围的供应商签署媒体广告宣传服务框架协议,具体媒体广告播发业务通过二次议价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如下:(1)首款支付。首付合同总额的40%;(2)尾款支付。合同内容执行完毕以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支付需根据实际发布量及对供应商的服务评分评级支付当期媒体广告发布费用。本项目不划分每个入围供应商的固定份额,根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性价比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择优投放。

7.框架协议

7.1招标人将与每位中标入围的供应商签署广告宣传服务框架协议,协议只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具体广告投放另行签订实施合同。

7.2具体广告播发业务将采取二次议价程序最终确定,招标人不保证不承诺每个入围供应商的固定份额,供应商须自行评估此次投标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

7.3投标人有权根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性价比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择优投放。

7.4招标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标段的入围供应商实际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7.5实行不合格供应商的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违约给采购人带来重大损失(包括名誉损害)的供应商,招标人有权解除框架协议合同。

8.服务规范与要求

8.1通用要求

(1)服务规范及要求是招标人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服务要求,并未对一切服务细节做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入围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服务要求的优质服务。

(2)本服务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入围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当按较高标准执行。

(3)招标人保留对技术服务要求补充和修改的权利,入围供应商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事项由入围供应商与招标人另行商定。

(4)须基于邮政银行的企业文化与价值理念,内容制作须坚持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传播导向,不得有黄、赌、毒;不得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不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允许歪曲党史、国史、军史,不允许抹黑革命先烈等;

(5)入围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投放载体)不得损害招标人的利益,若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由入围供应商承担责任,其侵权责任与招标人无关。

8.2所遵循的标准和质量保证

(1)入围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投放载体)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其技术指标均应使用相应的国际先进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各行业的相应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8.3执行标准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行业标准》

《广告可见性标准》

其他相关标准与规范

9.知识产权

要求保护招标人原有及合作期间投标人为招标人形成的知识产权。

10.报价说明

适用于包1、2:

10.1 ★投标人需承诺不得故意抬高刊列价(或代理价),并据此压低折扣报价;

10.2 ★投标人需承诺报价中所报的刊列价(或代理价)折扣后价格不高于2022-2023年同业投放价格,一经发现其给予同业的价格较给予招标人价格低的,招标人可按同业价格进行结算。

10.3报价折扣:投标人须提供一份对应标段媒体广告资源清单的刊列价(或代理价)价格清单(附代理合同相关证明),并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统一的折扣(如媒体平台公布的价格为1000元,如以900元结算成交,其折扣则为9折)。

10.4折后总价: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刊列价(或代理价)价格清单?报价折扣计算出折后总价来进行评审(折后总价不能超过对应标段预算金额)。

适用于包1、2、3:

10.5投标人提供的刊列价(或代理价)价格清单及折扣报价仅作为参考依据,采购人最终通过二次议价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合同,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10.6最终成交价格应包含媒体广告投放所需制作的税费(含增值税税率)等各项费用。

11.其他要求

11.1相应广告资源供应商入围后,招标人根据每个标段的立项金额进行投放,据实结算,结算方式将在合同内予以明确。

11.2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投放服务和施工安全等要求,配合招标人内、外部审计机构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审计监督检查。媒体广告宣传资源应当服从与满足当地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

11.3须具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策划设计服务团队,确保项目合规、美观、安全、高效实施。

11.4投标人应当具有所投标响应标段对应类型的广告销售业绩(近三年以来的合同),如单个标段中含有多项广告内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只要与标段中内容一致就可认为是同类型销售业绩。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广告宣传项目的成功案例且获得用户认可的可优先考虑。

11.5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规定。

11.6保密要求

投标人应遵守招标人相关保密要求,对招标人相关信息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一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保证金(不收取)

三、联合体协议(不适用)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五、服务方案说明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资料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八、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报价一览表

附件9-1:分项价格表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胶装在响应文件中外,还须单独另备一份,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除胶装在响应文件中外,还须单独另备一份,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不收取)

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因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我公司承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向采购人缴纳采购项目预算2%(相当于应收投标保证金的标准)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罚。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三)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四)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8-2: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投标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5.2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3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5投标人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6投标人(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5.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与邮政储蓄银行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储蓄银行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磋商对象特定资格条件:无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致:(代理机构 )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采购编号: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成交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3.采购廉洁承诺书(潜在供应商)
作为采购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我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采购方或采购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等赠送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报销应由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为采购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不单人约见采购方工作人员或到采购方工作人员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三、不向采购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评审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不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向采购方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四、不诋毁采购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名誉,不传播与采购工作有关的言论与信息。

五、积极配合采购方调查、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采购方有权视情节取消我方候选供应商资格、宣布中标或谈判结果无效、终止合同执行,或禁止再次参加采购方组织的采购活动等。

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潜在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候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候选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五、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广告资源; (2)投放策略;(3)应急预案;(4)投放建议等。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1、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资产总额。

附件8-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成交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额

货物制造商名称

政策功能编码

节能产品

小计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小计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

9-1、报价一览表(适用包1、2)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

报价

(折扣:折)

备注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备注:

此表须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于“报价基本文件”中。
“报价货币”应为人民币。
报价应包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采购内容及相关税费。
不允许有选择性报价。
折扣报价是指打折数,例如7折,8折。
9-1、报价承诺书(适用包3)
(供应商名称)承诺我司在 元/年内通过客户端进行推广等,在 (所投网络平台名称)刊发邮储银行当下最需要宣传的产品信息。传播信息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编辑,涵盖稿件不少于 条。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9-2、 分项报价表(适用包1/2/3)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折扣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 期: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本表是对“开标一览表”的细化,本表“合计”必须等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

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须自行准备,不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附件9-1提供。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件8-2、8-4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