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江北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方案(涉密除外);
(二)制定江北区科技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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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形势任务变化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调整。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