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被告知人唐孟琳(男,身份证号码:4311**********0413,户籍湖南永州市),经查明,被告知人于2023年10月28日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某公寓地下车库内实施盗窃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告知人逃跑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履行告知程序,本机关予以公告告知。
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知人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年5月17日至5月25日
办案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
邮编:******查看详情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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