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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撤销”审批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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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 查看详情>>
评价登记表备案予以撤销,原备案手续无效,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特此公告。公告时间: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4日(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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