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查看详情>>
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