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5%。对于项目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在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的前提下,允许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由15%提高至20%。10.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3-2024-000 查看详情>>
;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5%。对于项目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在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的前提下,允许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由15%提高至20%。(9)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3-2024-000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