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季度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 2024-05-10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招标预算 | 详见内容 | 资质要求 | 点击查看 |
采购规模走势
|
点击查看 | 招标方式 | 点击查看 |
潜在报名单位
|
点击查看 | 潜在中标人
|
点击查看 |
招标单位 | 点击查看 | ||
代理机构 | 点击查看 | ||
招标状态 | 详见内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略) 监罚〔2024〕41号 | (略) 颍东区正午镇心想化妆品店经营化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 (略) 颍东区正午镇心想化妆品店 | *MA8QGM6E5D | 闻心想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线下实体店,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中经营的化妆品“神经酰胺水光精华液”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该化妆品在网页介绍的功效中描述为:美白、去细纹、提亮肤色。美白祛斑功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的功效,经查询该化妆品的的备案信息,备案功效中只有保湿功效。当事人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宣传美白特殊功效,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权。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 已履行完毕 | |
2 | (略) 监罚〔2024〕85号 | (略) 颍东区插花镇小白服装店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略) 颍东区插花镇小白服装店 | *MA2TEH3681 | 白军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鞋子展示柜上发现有2双运动鞋,商标标志带有“NIKE ”的标志,运动鞋双侧也带有“耐克”商标LOGO。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NIKE ”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 已履行完毕 | |
3 | (略) 监罚〔2024〕86号 | (略) 颍东区冉庙乡好又惠服饰广场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略) 颍东区冉庙乡好又惠服饰广场 | *MA8P1E9M5C | 胡碧兰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经营场所发现有1件待销的儿童服装,商标标志带有“骆驼”LOGO的图案,图案下面有英文字母“CAMEAML”。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存在混淆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供述经营场所销售的带有“骆驼”LOGO的图案,图案下面有英文字母“CAMEAML”服 (略) 一家叫如意神童的批发店采购的,共采购2件,进货价125元/件,销售价151元/件,已售出1件。货值金额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302元,获利的26元视为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此种服装与注册商标“骆驼”LOGO的图案近似,且图案下的英文字母与“骆驼”商标的英文字母“CAMEL”也近似。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 已履行完毕 | |
4 | (略) 监罚〔2024〕135号 | (略) 颍东区诚一食品店对销售的食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略) 颍东区诚一食品店 | *MA8QA1E791 | 解巧玲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区域的食品货架上贴有绿底白字的“无蔗糖”标牌,从店内第二排食品货架到第三排所有面包、糕点类食品货架上的不同位置都贴有无蔗糖标牌,当事人供述“在食品货架上张贴“无蔗糖”标牌是为方便顾客识别相关食品。”当事人张贴的“无蔗糖”标牌在店内最中间位置的食品货架上,相对较为显著进店的人都能直接看到。当事人供述“不能确定贴有“无蔗糖”标牌的食品中蔗糖含量或者无蔗糖,看到有些食品标注的有“0添加蔗糖”就摆放在贴有“无蔗糖”标牌的货架上。”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无差别的张贴醒目的“无蔗糖”标牌,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 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