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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5月20日   湖南
发布时间 2024-05-20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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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17时许, (略) 道潇浦镇瑶城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4天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9.49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潇浦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周*梁,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瑶族,家住江永县潇浦镇世纪新城小区,持A2E型驾驶证,档案编号:*,湘M43277仓棚式货车驾驶人,系湘M43277仓棚式货车车主。

经查,周*梁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记录。

2.欧**全,男,**日出生,身份证号:*****,家住江永县松柏瑶族乡石岭村二组132号,持E型驾驶证,档案编号:*,系湘M40X50二轮摩托车车主,佩戴头盔。

经查,欧**全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记录。

车辆情况

1.湘M43277号重型货车

乘龙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登记日期为**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梁,中国人寿 (略) (略)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未购买商业保险;车辆年检有效期至**日。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日期为**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欧**全,中国人民 (略) (略)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418;车辆年检有效期至**日。

(三)车辆装载情况

1.湘M43277号重型货车核定车货总重18000公斤,实重17440公斤,未超载;仓棚内整齐码装袋装香柚,未超宽超高。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驾驶员欧**全一人,未超员。

(四)车辆运行轨迹

1.湘M43277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日下午,周*梁驾驶湘M43277号重型仓棚式货车装载一车香柚准备运到长沙,17时37分,在江永县潇浦镇瑶城加油站加油后从出口左转弯驶 (略) 道(准备前往道县方向),转弯至第二车道时遇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 (略) 道直行驶来,直至事故发生。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日下午,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江圩 (略) 道返回松柏,经过三千文化广场路段后左转弯前往松柏方向,靠右侧直行车道行驶约100米,遇周*梁驾驶湘M43277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加油站驶出左转横路,直至事故发生。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 (略) 道24公里200米江永县潇浦镇瑶城加油站路段, (略) 道事故路段东西走向,西往江永县城,东往松柏瑶族乡,沥青路面,设有道路中心线(双黄实线)及车道分界线,自西往东方向车行道共宽9.6米,分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视线良好,路表干燥,瑶城 (略) 道南侧,进出口设有减速垄。

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日,江永天气状况阴天间多云,最高温度19.7℃,最低温度13.9℃,南风1级,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七)有关检测鉴定情况

1.车速:江永县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瑶城加油站视频监控,湘M43277号重型货车从加油站缓慢驶出,具体车速未测到,发生碰撞时货车为刹车停车状态。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前处于监控死角,具体车速未测到。

2.酒驾、毒驾鉴定:经江永县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对周*梁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毫升/100毫升;毒驾未测试。 (略) 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欧**全进行血液检测,检出*醇含量为4.0mg/100ml;毒驾未检测。

(八)责任认定情况:**日,江永县交警大队作出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1·1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梁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欧**全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监控视频、车载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调查询问等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日17时37分,周*梁驾驶湘M43277号重型货车(核定车货总重 18000公斤,实重17440公斤)从江永县潇浦镇瑶城加油站加油后从出口左转弯驶 (略) 道,在驶入自西往东方向车行道第二车道(尚未到达道路中心线)时发现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 (略) 道直行驶来,周*梁刹车鸣叫喇叭,欧**全驾驶摩托车避让不及碰撞货车左前轮部位,摩托车倒地,欧**全头盔脱落,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欧**全送江 (略) 经抢救无效于1月17日死亡。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二)应急救援情况

17时37分事故发生后,周*梁立即先后拨打120、 (略) 电话报警,瑶城加油站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交通秩序,17时47分左右120急救医生、交警先后到达现场,急救医生在现场对伤者欧**全进行了急救,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随后伤者送江 (略) 进行抢救,勘察完毕后事故货车驶离现场,交通秩序恢复。伤者因伤势严重,经江 (略) 全力抢救4天后于1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欧**全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原因

湘M43277号重型货车驾驶员周*梁驾驶机动车违规在道路中心实线路段左转弯驶入道路,未安全避让路内直行车辆,湘M40X50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欧**全驾驶机动车行驶期间观察不周,遇险避让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潇浦镇人民政府和松柏瑶族乡人民政府均按照江永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江永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道安办[2021]9号)要求,设立了交管站,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配备了两名交管员,各行政村(社区)均建立了交通安全劝导站,配备了不少于两人的交通安全协管员。交管站、劝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均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村(社区)机动车辆台账、机动车驾驶员台账、道路隐患排查台账、交通违法行为劝导台账等台账齐全,村(社区)与每位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宣传、“村村响”广播宣传、入户发放资料宣传履职到位,做到了路口路面站场交通安全劝导常态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欧**全,男,49岁,湘M40X50二轮摩托车车主及驾驶人。欧**全驾驶机动车行驶期间观察不周,遇险避让措施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周*梁,男,44岁,湘M43277号重型货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周*梁驾驶机动车违规在道路中心实线路段左转弯驶入道路,未安全避让路内直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举一反三,排查治理有关站(场、厂)路口隐患,规范完善道路标志标线。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车辆违规转弯掉头问题,交通、路政、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站(场、厂)路口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完善、修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转弯、掉头等标志标线,增设“注意车辆汇入”“注意前方(后方)来车”等警示牌。

(二)加强路面巡查管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同时,利用固定电子取证设备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违章掉头、不按指示标线行驶、不按规定使用“一盔一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持续深入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交警、新闻媒体、乡镇、村(社区)、学校等要持续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略) 民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摒弃各类交通陋习,督促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和致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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