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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府办”土地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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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继续由省厅负责。 各市局负责上述26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不含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局)负 查看详情>>
据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潞州区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项目名称:安居至故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建设位置:本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建设规模:项目拟用地面积12.27公顷。 建设内容:项目为安居至故县道路改造工程,路线全长5.528公里,重点在于路面 查看详情>>
   陵自然资告字[2023]2号

土地挂牌 | 2023-05-05丨 山西

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2014〕46号”文件执行。(5)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按照“晋市民〔2021〕68号”文件要求执行。按每百户不少于30 ㎡,不足百户按百户标准,超过500户不得少于300㎡(可建多处,每处不得少于150 ㎡)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6)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按照“晋市 查看详情>>
规定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35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区)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阳政办函〔2022〕188号),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关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脉坡村一带整合开采区(一区)熔剂用灰岩矿等3个 查看详情>>
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2﹞44号)要求,自9月1日起商服、商品住宅两类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实施网上交易。为实施沁水县qs2022-3号和qs2022-11号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特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附:qs2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和建筑间距还应符合2021年9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4、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5、计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和建筑间距还应符合2021年9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4、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5、计 查看详情>>
   晋中市祁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土地挂牌 | 2022-05-07丨 山西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经祁县人民政府批准,祁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022-07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2-11号、2022-12号两宗“标准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祁县国有土地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设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执行。本次出让宗地项目不配建公租房,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项目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向市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应配建面积为该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6、依据《中共晋城市委 晋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设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执行。本次出让宗地项目不配建公租房,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项目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向市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应配建面积为该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6、依据《中共晋城市委 晋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和建筑间距还应符合2021年9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4)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查看详情>>
设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执行。本次出让宗地项目不配建公租房,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项目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向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应配建面积为该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6、依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设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执行。本次出让宗地项目不配建公租房,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项目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向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应配建面积为该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7、本次出让宗地未尽事宜应按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2014】46号”文件执行;(6)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100%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 查看详情>>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货源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收储位于离石区货源街山西省棉麻公司孝义采购供应站等5家单位共10宗国有建设用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6)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7)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10%。严格社区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4、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0㎡-14600㎡。严格社区配套设施的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4)B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10%。严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2021年1月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按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2、该宗地为商住用地,面积10815.31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面积9733.78平方米,出让年限70年;商业用地面积1081.53平方米,出让年限40年。 3、T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2014〕46号”文件执行。9. 公建配建内容及面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10.人防工程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修定版)规定执行。11.绿色建筑等级、节能要求按照晋市建建字[2020]219号、陵 查看详情>>
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2019]45号”文件执行。(3) 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4) 地块开发建设时须符合《晋城市侯匠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5) 严格社区商业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 查看详情>>
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2014〕46号”文件执行。9. 公建配建内容及面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10.人防工程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修定版)规定执行。11.绿色建筑等级、节能要求按照晋市建建字[2020]219号、陵 查看详情>>
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2014〕46号”文件执行。9. 公建配建内容及面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10.人防工程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修定版)规定执行。11.绿色建筑等级、节能要求按照晋市建建字[2020]219号、陵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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