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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广”审批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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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农业技术、农业工程职称申报开始

审批公示 | 2024-06-11丨 江苏

(1)工程师:农机推广、农机制造及监理、农机培训,水产捕捞、水产设施、水产育繁、渔船渔机、渔业资源及环境。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人注册并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推荐使用谷歌浏 查看详情>>
斗自动气象站研制及推广应用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部门:无锡滨湖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科)部门区划:无锡市滨湖区审批结果:批复批复文号:锡滨行审投备〔2024〕233号审批时间:2024/06/11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产业发展和共性技术推广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为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目前,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全部完成;1、2、3、5、6号楼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施工中;4号楼主体结构施工中。苏州兆威驱动有限公司微型驱动新建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8万平方米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以来仅进行纳米装饰板等建筑装饰材料的经销。近年来,轻型、环保型装饰材料成为建 查看详情>>
   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船舶修理项目

审批公示 | 2024-06-06丨 江苏

汰高耗能船用设备,推广使用超高压水除锈等绿色表面除锈技术。 2.按照海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完善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总体设计生产区域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包括岸线码头区域),配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其动力提升与切换控制系统,项目中火工矫正、高压冲砂湿 查看详情>>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门窗销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玻璃保温容器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家具制造;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新增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现行规定你公司需在排污前完善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 查看详情>>
   技术推广和应用-办理结果公示

审批公示 | 2024-06-04丨 江苏

-898601技术推广和应用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部门: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部门区划:泰州市海陵区审批结果:批复批复文号:泰海行审备〔2024〕346号审批时间:2024/06/04 查看详情>>
全生命管理北斗应用推广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部门: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部门区划:南通市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结果:批复批复文号:通高新管备〔2024〕157号审批时间:2024/06/04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 查看详情>>
   2024年稻米产业链科技支撑项目拟立项公示

审批公示 | 2024-06-03丨 江苏

24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及稻米产业链科技支撑项目实施意见和资金预算的通知》(镇财农〔2024〕8号、镇农计〔2024〕32号),经主体申报、镇级审核、区级评审、市级审核,拟对2024年稻米产业链科技支撑项目予以立项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6月3日-6月5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镇江经开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查看详情>>
1)倡导生态种植,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种植绿肥技术,推广使用新型高效肥料,控制农药与化肥施用量,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通过灌区渠道内水生植物拦截对农田退水污染进行控制,对农田灌溉退水损失的氮磷和农药成分在渠道进行拦截净化,降低长江受纳的农田退水中污染物浓度。(3) 查看详情>>
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推广办部门区划:常州市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审批结果:批复批复文号:武绿建复备〔2024〕6号审批时间:2024/05/30 查看详情>>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办理结果公示

审批公示 | 2024-05-30丨 江苏

14215节能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部门:如东县行政审批局部门区划:南通市如东县审批结果:批复批复文号:东行审〔2024〕1062号审批时间:2024/05/30 查看详情>>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现行规定你公司需在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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