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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福鑫美发用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74号

2024年05月17日   四川
发布时间 2024-05-17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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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74号


当事人: (略) 中心城区福鑫美发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4W2TG78


经营场所: (略) 中区嘉定中路484号


经营者:李*福


身份证号码:*031


联系电话:*


**日9时58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 (略) 市中区嘉定中路484号的经营场所和位于嘉定中路488号一楼2号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位于嘉定中路488号一楼2号的仓库中现场查见有6支超过使用日期的凯捷染发膏(2/88)蓝黑色:净含量:100g,执行标准:QB/T1978。制造商: (略) (略) ;国妆特字G*;限用日期:2023.10.30。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日期的凯捷染发膏实施现场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上述超过使用日期的凯捷染发膏是当事人于**日(收货日期:**日) (略) (略) 购进,购进数量100支,购进单价2.78元/支,购进金额278元。当事人于**日(化妆品限用日期)前销售了84支,**日 (略) 市中区艾尚尼美发店10支,销售价格6元/支,销售金额60元。剩余6支在库房被本局执法人员查扣。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凯捷染发膏的购进上家资质、进货台帐、销售单据、产品资质证明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中心城区福鑫美发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成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略) 监强[2024]17号)}1份,{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略) 监强延[2024]17号)}1份,《询问笔录》1份。购进上家资质、进货台帐、销售票据、产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客观事实。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4〕7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6支(详见:财物清单, (略) 监扣[2024]17号)。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 (略) 中区财政局,账号:*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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